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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管理
1978年8月,中国银行合肥分行获准成立,安徽开始有了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当年,省人民银行下达《关于增设外汇兑换点的通知》,芜湖、铜陵、安庆、青阳、蚌埠、淮南、淮北和阜阳等市县人民银行设立外币现钞兑换点,代合肥中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1984年10月,经批准,芜湖、蚌埠、安庆和阜阳的外币兑换点发展成中国银行支行。198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信托、租赁、咨询、担保等业务。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关于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审批问题的规定》,省以下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具备3个条件:(1)确属经济、金融发展需要;(2)具有200~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营运资金;(3)有经营外汇业务的人才。根据《办法》和《规定》省外汇管理局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了审批经营外汇机构的具体实施办法,1987年3月,批准安徽省投资银行经营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国内企业外汇投资和发放中长期外汇贷款业务;1987年7月,批准省建设银行、省工商银行经营外汇业务;1987年11月,批准省农业银行转贷世界银行支持安徽农村项目贷款,并经营外汇业务;1989年,批准交通银行合肥分行经营外汇业务。到1990年底,全省共建外汇经营机构147家,呈现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械经营外汇业务的新局面。
安徽省经营外汇机构及业务范围一览表

二、业务管理
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方针;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保形式进行套汇、逃汇。安徽省严格按《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外汇业务管理。
1985年5月和7月,省外汇管理局先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办理特种甲乙类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公单位开立现汇帐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特种贷款需报中国银行审批,并只能用留成外汇还贷;开设现汇帐户仅限于捐赠外汇、国内外外汇贷款以及外汇收支频繁的营运性帐户;企业申请开设现汇帐户,要先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合肥中行现汇帐户进行清理,对10个不符合规定的现汇帐户办理结汇,恢复外汇额度75.45万美元。
1987年2月,省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批准合肥中行开办此项业务,解决进出口公司在进出口业务中外汇汇率的风险,避免外汇资金损失。同年4月,省外汇管理局制定《关于外汇贷款归还问题的几点规定》,对使用外汇贷款引进项目增加的出口收汇先归还贷款后办理留成,但必须在商品出口前与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还贷前逐笔报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为解决创汇企业人民币资金需求,省外汇管理局与省人民银行联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允许“三资”企业外汇和国内企业自有外汇及从境外借入外汇经管理部门批准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使用,按抵押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一定人民币贷给企业,并授权合肥中行及芜湖、安庆、蚌埠市中行办理此项贷款具体发放工作。同年,省外汇管理局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安徽实际规定: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担保总额和其负债总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20倍;非金融机构向外提供外汇担保,必须逐笔报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但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
1988年,省外汇管理局积极为专业银行、信托公司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疏通渠道,使安徽外汇业务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当年底,全省外汇贷款余额达17357万美元,有力地支持了安徽的经济建设。1989年,省外汇管理局制定《安徽省银行外汇移存提取暂行办法》,使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化。
1990年,在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中,仍以批机构、抓管理、促发展为主。3月,召开了专业银行外汇业务联席会,并确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交流情况。当年,对外汇移存现汇帐户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组织清理,邀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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