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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三资”企业外汇管理
1984年,省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83年颁布的《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三资”企业领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后,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章程等有关批准文件到省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并报送企业基本情况表、外汇收支计划表;按国家规定,到合肥中行办理外汇开户手续,并建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三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可向合肥中行申请贷款。考虑当时合肥中行人民币资金实力较弱,允许“三资”企业可到其他专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但需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后来,国家四大专业银行实行人民币、外汇业务交叉经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也可给“三资”企业外汇融资。按国家规定,融资银行要参与“三资”企业融资项目审批前的可行性研究。“三资”企业经营或投产后,要按时、按规定依照国际上通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原则,向其开户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表。 国家对“三资”企业经营,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主要是:(1)因业务需要,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三资”企业可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以方便国际结算。但在年底决算时,需将境内外的外汇并帐制表,报开户银行与省外汇管理局。(2)“三资”企业有对外出口经营权,出口收汇可直接进入其外汇帐户。除资本、工资、利润汇出需报经批准外,贸易项下用汇可直接从外汇帐户开支。(3)“三资”企业生产经营在外汇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国内销售以产顶进产品收取外汇或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和自行向境外借款,不受外汇指标限制,自筹资金归还;也可报经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收购三类商品出口创汇,自求外汇平衡。为加强管理,省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三资”企业普遍建立档案,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软件,将全省“三资”企业基本情况输入微机。 1986年4月16日,省政府在马鞍山召开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总结交流安徽建立“三资”企业以来的经验,为推动“三资”企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1988~1990年,安徽先后批准成立“三资”企业121家,总投资1.01亿美元,注册资本7718万美元,协议外资3503万美元。到1990年底,全省累计批准成立“三资”企业175家。其中,中外合资148家,中外合作16家,外商独资11家;总投资1.86亿美元,注册资本1.41亿美元,协议外资6818万美元,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约4000万美元,约占协议外资额61%。投产的“三资”企业92家,出口创汇企业38家,创汇2279万美元。其中,1988年创汇110万美元,1989年创汇751万美元,1990年创汇1418万美元。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搞好对“三资”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及1990年相继出台了境外帐户管理规定、境内外币计划管理规定、中方合营者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管理规定、外汇调剂管理规定、外汇收支报表管理规定、中方利润留成及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贸出口有关结算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通过实施促进了“三资”企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