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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制度及原则
1949年,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各行处初建时,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有的采用老解放区的做法,有的沿用旧银行的做法。1949年11月~195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为统一全国会计制度,先后召开4次全国银行会计会议,对记帐规则,帐务组织,核算办法,联行制度,资金调拨,报表制度,以及主要业务核算手续和财务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一是规定银行财务为四级(总、区、分、支行)会计核算单位。二是会计业务分工采取“小会计制”,柜面办理存放款等项业务的会计人员,分别隶属于业务部门管理。三是会计科目和报表设置,反映银行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反映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反映各种经济并存和开展业务的需要。四是采用借贷记帐法,并按资产、负债、损益等分类核算。五是对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同城往来经人民银行转帐结算,埠际之间往来经人民银行汇拨。 1953年3月,省人民银行在全省推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八种结算方式》。其中,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计划结算四种;异地结算有:电、信划拨结算(汇兑)、特种帐户、信用证三种;同城、异地共同使用的有托收承付结算。同时规定了以下结算原则:(1)为防止发生商业信用,必须在双方交易成立后,始得办理结算;(2)办理结算,必须取得付款单位同意(承付);(3)付款单位帐户必须有足够的余额,始得办理结算,银行不予垫款。 1954年,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会计工作的决定》,将“小会计制”改为“大会计制”,由业务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全部划归会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充实会计辅导人员,建立严格的复核和检查制度,除对各项帐务进行严格复核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款和实物,防止贪污,杜绝浪费,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同时,对记帐规则、核算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195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在8种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制定了《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了9种结算方式。其中,同城结算5种,异地结算4种。 1957年1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原则、办法,制定了《关于办理同城企业、机关、单位间现金结算暂行规定》,取消了计划结算、限额支票结算。 1958年,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不少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破除,不少对外营业的行处拆掉柜台;钱帐分管改为“钱帐一手清”;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改为“见票付款”,事后记帐;办理资金收付不记分户帐,以凭证代替;办理储蓄不记分户帐,凭存折取款,出现了所谓“兑帐会计”;“缩短凭证有效期”、“降低结算金额起点”,结算制度失控导致行处错帐、错款现象严重。在此期间,安徽全省有73个县支行发生差错76791笔,金额85万余元。有不少县支行80%的单位往来帐金额不符。全省市县支行有199个科目总分帐余额不符。 1959年5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修改颁发的《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票据未收妥前不得抵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既要监督,又要保障单位权益;未发货不得托收;购货单位不得拖欠货款等。此间,省人民银行推行了支票、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等4种同城结算方式。在支票结算方式下设保付支票。 1962年3月,省人民银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规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数量以上的交易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不准携带现金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当月,省人民银行召开会议,对1958~1961年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了检查和总结,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同城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要求充实会计人员,整顿结算纪律,加强结算管理,清理企业间的拖欠货款,堵住乱用资金漏洞。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会计制度再次遭到破坏,执行制度被视为“管、卡、压”,钱帐分管改为“三员合一”的一柜清,会计核算质量下降,结算纪律松弛。1971年底统计,全省74个县支行中有54个县支行的总帐与分帐余额不符,有7846个帐户与单位帐目不符,由于有章不循,贪污挪用时有发生。 1972年,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强调结算必须遵守3项原则:1、钱货两清;2、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3、银行不予垫支。同时规定4条结算纪律:1、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达到转帐限额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2、任何单位互相之间不准拖欠、借贷和赊销商品;3、未经国家批准,不得预收预付货款;4、办理结算必须在银行开户和备有足够的资金。 1973年,省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会计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准确、及时、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2、监督资金的合理收支,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为作斗争。3、努力节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4、会计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时要有称职人员接替。此外,还对会计核算、帐务组织、核算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1975年6月,为加强结算管理,省人民银行采取了下列措施:1、改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结算办法。2、做好社队企业托收承付结算管理。3、严格对提货收据的管理,零售商品不准使用提货收据办理托收。4、托收无承付不得用于商品交易结算。5、推行新的同城结算办法。 1977年8月,省人民银行针对结算纪律松驰等问题,重申结算工作的3项原则和4条纪律,要求各级行要认真执行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的规定,制止乱开实物收据,随意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修改后的《银行结算办法》。根据此办法,安徽省于1978年1月起,在异地结算中取消了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的规定,清查帐户,推行新的结算制度和帐户管理办法。 1978年,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规定:1、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实行“上存下支”与“限额管理,核实拨付”的供应方法。2、基本建设、挖潜改造、地质勘探和施工企业等单位按其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开立存款户,实行专款专用。 同年,中国银行合肥分行按中国银行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在帐务管理制度上是外汇分帐的会计核算单位。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会计制度(试行)》,重申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制度管理权集中于总行、分行,同时,还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技术职称、任务、奖惩等。省人民银行将《制度》发给有关部门,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对照执行,并规定会计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布置和检查督促。 同年10月,省人民银行与省商业厅明确规定,到外地采购商品不再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适应多渠道进货,活跃市场。是年,省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限额结算办法(试行)》,限额结算具有人到钱到,钱货两清,使用方便的特点,进一步沟通异地结算渠道,便利商品流通。 1980年,省人民银行开办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促进购销双方重视商业信誉,减少货款拖欠。同时实行《三省一市(苏、皖、浙、沪)限额结算试行办法》。 同年,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部署,试行委托收款结算。9月,推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1983年,省农业银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以基层处所为重点,开展会计工作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六相符”活动。 1983年,全省银行(省建设银行从1984年)系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推行经济核算制,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同年,省建设银行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改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 1984年,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结算办法》,省人民银行于同年10月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结算工作意见》:1、同城结算的起点金额,由地、市分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同城结算也可推行委托收款方式。3、支票结算方式准许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12月,在蚌埠试行《商业汇票承兑暂行办法》。 1985年,省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办理专业银行存贷款往来核算办法》、《安徽省省内跨行往来结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农副产品收购定额支票结算办法》等,使办理有关业务有章可循,促进了会计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同年,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为适应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在全省推行《关于集体经济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1986年,省农业银行在继续贯彻《会计法》的同时,认真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新颁发的《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并拟定了两项制度的《实施细则》。通过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了会计帐务“六相符”目标的实现。据统计,这一年全省农业银行实现帐务“六相符”的行、处所763个,占机构总数的84.1%。 1987年,省人民银行为贯彻执行人、工、农、中、建五家总行《关于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了《关于会计、结算、联行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1、坚持总行1962年提出的会计出纳12条基本原则(注:12条基本原则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谨慎性,重要性,权责发生制,实际成本核算和划分收益性收支,资本性支出。),并规定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2、健全帐务复核制度。3、会计受理凭证时,必须认真审查,做到符合政策,真实清楚,合乎手续。4、各行处对密押、联行专用章,空白报单等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同年,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暂行规定》,制定了《会计核算电子化柜台岗位责任制》,以提高银行会计电子核算质量。 1988年,省人民银行颁发了《专用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加强各级行的专用基金管理。8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制定了《关于签发三省一市(苏皖浙沪)票汇结算业务的通知》,决定全省银行系统从9月1日起,对外办理签发业务。 1989年4月,针对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1988年颁发)在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省人民银行牵头,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中行合肥分行和合肥交通银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使新的结算工作得到有序开展。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联合下达了《华东三省三市银行票汇办法的通知》。此办法具有通汇面广、灵活方便、人到款到等特点。安徽各家银行都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 1990年4月,全省各家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通知,恢复异地托收承付。同月,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要求各行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 同年,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省人民银行制定了《会计操作规范化规程暂行办法》,布置全省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