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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算方法
〔会计科目〕
1950~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体现国家方针、政策,适应5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开展业务的要求,曾几次修订会计科目。先是按资产负债、资负共同等分类,后改为对公、合作、对私、农村业务、国外业务和综合等7大类,省分行只能增设辖内专用科目。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会计科目设置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当年,省农业银行恢复,自成会计核算系统,自设会计科目。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会计会议,修改和制定了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并确定各专业银行会计科目与统一会计科目归属关系。同时,修改了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以利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生产、分配、交换环节的统计分析与监督作用。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对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会计科目共分10大类。
〔帐簿与帐务组织〕
帐务组织是会计核算程序的重要方面。根据银行业务种类多、数量大、分工细的特点,最初采用单式传票和科目日结算,便于分工处理帐务,以原始凭证代替传票;帐务分为总帐、辅助帐、现金出纳帐和登记簿。1954年,进行帐务改革,改单式传票为复式传票,设置了日记帐、明细分类帐、综合帐卡和现金日记簿等。并建立了当日终了后帐务核对制度,称谓“双线核算”或“双线复核”。1965年7月,省农业银行对农贷核算手续进行改革,实行帐薄卡片记,帐证套写,采用帐据结合,曾设副本帐(代检查卡)由外勤人员掌握,便于检查、统计、分析,实行正副帐核对,互相交叉记载,发挥内外勤相互监督作用。同时增添利息收回证明单,使生产队归还贷款本息有记帐凭证。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会计制度》对银行帐务组织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附帐务组织流程示意图:

说明:—→表示核算程序,—→←—表示相互核对。
上述帐务组织一直沿用到现在。
〔记帐方法〕
1949年11月,全国会计会议规定,沿用解放前中国银行通用的“借贷记帐法”。1951年改用“收付记帐法”。1954年推行苏联的银行会计核算方法,改“收付记帐法”为“借贷记帐法”。1966年又改为“现金收付记帐法”,不设现金科目,以库存现金余额平衡帐务。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会计基本制度》,恢复“库存现金”科目,采取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的复式记帐法,确定以资金来源总额等于资金运用总额的平衡公式,它的特点在于概念清楚,易学易做,便于掌握。
1984年,中国银行合肥分行按中国银行规定,采用“借贷记帐法”恢复权责发生制,同时采用外汇分帐制,按不同货币间的帐务往来用“兑换”科目处理。
〔统一会计报表〕
194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会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会计报表,共有44种。以后连续三年进行修改,将报表种类简化为18种。1952年10月规定,将报表分为两类:一类反映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增减,以考核综合计划执行情况;另一类反映各部门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学习苏联经验后,会计报表大为减少,1955年只有日计表、月计表、季损益表以及业务状况和业务分类明细等报表。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建立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由人民银行和各家专业银行按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编报,建立了会计报表体系,比较全面地反映国民经济建设、生产、消费环节和金融市场活动情况,起着“晴雨表”的作用。
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发展,1986年起,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求,按照国际上银行的通用报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反映银行资产负债及所有权益的各种内容。
二、核算对象
〔工商业贷款核算〕
解放初期,人民银行曾办理过实物贷款,记载实物数量,同时折合成人民币入帐。1953年以后,由于核定资金定额,限制商业信用,取消商业票据,使银行原来的一些诸如质押、贴现、押汇等放款办法陆续停止使用,会计核算手续也相应变更。当时有20几种放款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核算手续,其内容大同小异,执行中容易混淆。以后逐步归纳成4种,即逐笔核贷、活放活收、定期调整、下贷上转。
〔储蓄核算〕
1955年以前,储蓄业务的核算,帐务和现金分别由会计、出纳两个部门负责。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储蓄会计核算制度》,安徽省相继在中、小城市推行。其核算方法,主要是将帐务组织划分为“原始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部分。“原始核算”,由储蓄所办理,要求做到:营业日报表与现金相符,当日帐务当日轧平。“综合核算”由管辖支行或办事处负责,对“原始核算”进行事后监督,审查储蓄所的营业日报表,储蓄分户帐余额,各项利息计算是否正确,重要凭证使用情况有无错漏、有无死户串户等,基本上是明细帐的再核算。坚持这种事后监督,对于保证帐务正确,防止流弊,以及解决储蓄所帐卡等意外事故引起的困难都有重要作用。
〔农业贷款核算〕
为贯彻国家农贷政策和“谁用谁借,谁借谁还”的贷款原则,1961年省人民银行强调“农贷帐务必须有据有帐,帐据分开,相互制约。”借一次款,立一次据,记一笔帐;还一次款,销一次据,记一笔帐。根据农贷要同组织生产资料的供应相结合的要求,在办理社队贷款时,必须直接转入物资供应单位帐户。
〔预算拨款核算〕
预算内基建拨款是建设银行传统业务,在资金拨付方式上各个时期有所不同。1951~1952年,采取拨付资金的方法,这给财政资金调度带来一定困难,资金利用率也不高。1953年起,改为“限额管理,核实拨付”的拨款方式,拨付款项必须控制在限额以内。限额分配通过专设的“表外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附设限额登记簿。
〔基建“拨改贷”核算〕
随着预算内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出现了拨款与贷款两种管理办法并存的状况。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从1984年分别设立“基建拨款户”和“预算基建贷款户”,对基建拨款、基建贷款进行核算。1985年预算基建贷款实行了“指标管理,核实支付”的办法,并相应设立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基建贷款核算〕
1980年开始,随着预算内基建投资实行“拨改贷”,省建设银行开始以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为此设立了“建行基建贷款户”,专项核算建设银行以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发放的基建投资贷款。
〔更新改造贷款核算〕
1979年以前,设立“放款”科目分户进行核算。1981年12月,将各种更改措施贷款“捆起来”统一核算。1985年后,设立“更改措施贷款”科目,核算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各种更改措施贷款。
〔自筹基建资金核算〕
从1952年起,国家规定各企业应将自筹基建资金存入银行(1984年4月后,存入建设银行),设立“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进行核算。
〔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往来资金核算〕
1984年12月,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共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其主要内容是:(1)归口清算,加强考核。各地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各种资金往来,一律纳入当地两行的往来帐户;对于各级联行往来的汇差资金,要及时办理划转。(2)存欠资金,互计利息。人、农(或人、中)两行往来帐户的存欠余额,由当地人民银行按2.7%计算利息,分别划转各该行往来帐户。(3)代办业务,收取手续费。人、农两行代中国银行解付的侨汇、国家出口贸易等款项,应向中国银行计收手续费。
〔专业银行存贷款往来核算〕
1984年12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制定了《专业银行存贷款往来会计核算手续》,其主要内容:(1)帐户。各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以下帐户:存款户,先存后用,不得透支;计划贷款户,按专业银行分行开设;临时贷款户;下贷上转临时贷款户;财政性存款户;一般存款户;中国银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专户。(2)核算手续。专业银行省分行上调、下拨的信贷资金,领解现金,专业银行相互间清算资金,同业拆借及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利息收支等,均在存款帐户核算。省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额度内,按资金需要发放给专业银行分行的贷款,用计划贷款户核算。省人民银行下属机构代省分行发放给专业银行的贷款,为专业银行分行无计划贷款,用下贷上转临时贷款户核算。专业银行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一般存款准备金,用一般存款户核算。
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财政性存款、缴存(或调整)一般存款准备金,均应填制各科目余额表。
〔外汇业务核算〕
主要是:外汇存、贷款业务核算、进出口贸易和非贸易结算的核算,国家对外贷款援助及无偿授助业务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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