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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出纳的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分行两级,全国性出纳管理制度和办法,由总行制定;地区性出纳管理制度和办法,由分行制定。分行对总行制定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支行可根据总行、分行制定的制度、办法结合辖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下级行制定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不得与上级行的规定相抵触,并应及时报送上级行审核、备案。下级行对上级行制定的制度、办法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修改或废除;如有改进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上级行未作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切实执行。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根据总行制定的出纳制度,制定了库房管理、付款复核、出纳奖惩、出纳工作汇报等具体制度,使出纳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
1953年省人民银行召开全辖出纳工作会议,根据当时农村行、处出纳人员少、业务量小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行处简化收付手续方案》,规定收付款业务少的行、处,收、付可以不必分柜办理。
1955年12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草案,制定了补充说明。规定:收付款专柜分设,配备专职复核人员,收入款不分面额大小都要进行复点;建立款项交接登记簿,实行出纳、会计股长和管库员会同入库办理业务。
1956年10月,省人民银行制定《农村营业所出纳工作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营业所应设专职出纳1~2人,保管现金的库房除主任、会计、经办人员及上级检查出纳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出纳人员办公桌抽屉、箱柜不准保存私人财物,使出纳制度进一步健全。
1958年,全省银行实行会计、出纳专柜合一,“钱帐一手清”;现金收付合一,“边收边付一手清”。由此导致出纳工作差错多、事故多、扯皮多,仅1959年上半年,全省发生错款48331.44元。省人民银行针对这种情况,于1959年11月制定《关于出纳制度的补充规定》,对库房管理、现金收付整点、残破币兑换、金银调运等分别作出明确规定,纠正了出纳工作的混乱状况。
1962年9月,省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条例(草案)》,制定出《钞票复点制度》、《库房管理制度》。规定:市支行及其所属办事处、现金收付量较大的县支行,对外办理现金收付必须配备复点人员进行复点,或采用“收付现金登记表”由经办人员逐笔登记进行自复,否则不得封包、封箱入库或对外支付。《库房管理制度》规定:地、市、县支行及市属办事处,必须实行两人管库;县属办事处、营业所必须指定专人管库。
1963年4月,省人民银行为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和严密手续、堵塞漏洞,制定《出纳制度实施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从省分行到城市办事处各级出纳工作的职责,并规定:单位到银行交款必须由单位出纳人员按银行封装规定进行整理;银行管库人员谁管发行库、谁管业务库、谁管款物、谁管记帐,应严格分工;市、县支行行长、城市办事处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一次;市、县支行要向省分行上报季度综合报告和年终总结报告。以上制度、办法的贯彻实施,扭转了“错乱差”的混乱局面。
“文化大革命”中,出纳制度受到削弱。1973年1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颁发的出纳制度,制定了补充规定。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对出纳制度作出修订,重新颁发。新的出纳制度明确规定:出纳工作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现金收付要坚持做到收款复点、付款复核,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分设专业银行后,各专业行现金出纳沿用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并逐步增添适合各自专业特点的内容。1985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增加下列新的内容:1、填写现金凭证要写明券别,按券别收付;2、结帐后收款尾数箱的尾数款要及时移交并箱,实行“空箱上柜”;3、未经业务技术训练的人员不得上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1989年,省建设银行作出7条具体规定:1、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2、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柜面收支分设尾数箱,空箱上柜;3、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4、每笔现金收付业务都要换人复核复点;5、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6、日清日结,中午碰库;7、换班操作必须坚持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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