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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9年,安徽全省各级财政金库是随着皖北、皖南地区人民银行机构的建立相继组建的。皖西北的六安、霍邱、寿县、阜阳、颍上、太和、界首和江淮之间的蚌埠、合肥、凤阳、定远、全椒、滁县等解放较早的县、市,1~4月先由中州农民银行和华中银行或在县工商局内设机构建金库,然后移交人民银行皖北分行接办。到年底,皖南、皖北地区基本上达到一县一库。皖南、皖北分别设总金库,地、市支行皖南设支库、皖北设分库,县支行、办事处均设支库,办理地方财政收支。蚌埠、合肥、安庆等城市,在解放初期还建立了地方公库。公库根据城镇税务机构分布情况,设置若干经收处,实行财、税统收统支。 1950年3月,皖南、皖北各级金库根据政务院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和《实施细则》关于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规定,对金库机构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人员、建立制度。芜湖、合肥分别改设中央分库,其他地、市县设中央支库。皖南设支库24个,皖北设支库46个,并在芜湖、蚌埠、合肥、屯溪等较大城镇分设经收处30个。皖南、皖北分行各在会计科设金库股、地、市、县支行会计部门配专职人员办理金库业务。 1950年3月,为贯彻中央《统一财政经济工作决定》,皖南分行建立贸易金库芜湖分库,4~6月相继在设有贸易机构的地、市、县建立15个贸易支金库;皖北分行于3月建立蚌埠贸易分金库,金库业务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代理,国家贸易部设在芜湖、蚌埠的贸易总公司,下属有百货、花纱、粮食、煤建、土产、盐业、油脂、畜产、茶业等9个专业公司,各公司贸易款项的下拨、上缴均经过贸易金库办理。为使贸易款项迅速集中、减少层次,当年8月贸易金库改为总、分库二级制,皖南所设各支库撤销改设芜湖、屯溪两个贸易分库。除贸易金库外,各地人民银行还设有其他专业金库。当年2~5月,芜湖、合肥人民银行分别建立电信分金库和工会金库;蚌埠人民银行建立铁道分金库,淮南九龙岗人民银行分理处建立燃料工业金库。为适应上述专业金库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皖南、皖北分行于1950年下半年增设货币管理科,办理现金管理和专业金库的划拨清算业务。财政金库业务仍由会计部门办理。 1952年9月,皖南、皖北分行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南、皖北中央分金库同时合并为安徽省中央分金库。金库具体业务由省人民银行会计科办理,各专业金库仍由各有关行货币管理科办理。1953年底,全省财政金库系统有1个分金库、74个支金库、485个经收处,城乡金库网已基本形成。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贸易资金管理办法从供给制逐步转向包干制,各专业公司的贸易金库合同陆续取消,转向与银行建立信贷和资金结算关系。邮电、铁道、工会等金库仍继续存在,有的持续到1955年,但金库合同内容已逐渐转向现金管理和划拨清算,各专业金库收支划拨体系也渐趋消失。 1954年5月,省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处设金库课。1955年3月,金库课划归货币流通处。1958年2月,金库会计帐务并入银行核算,金库业务又转归会计处办理。1959年11月,中央决定增设地区一级财政体制,安徽省根据规定于1960年1月各地区中心支行同时代理中央金库地区中心支库,办理地区一级的财政收支。1970年5月,省人民银行与财政厅合并成立“安徽省财政金融局”,在金融大组下设金库小组。1973年3月,省人民银行与财政厅分设,金库业务先由会计出纳组办理,后由会计处办理。 1985年省人民银行和省工商银行分设,县人民银行一度撤销,县支库业务由设在县工商银行的人民银行代理股办理。1986年县人民银行恢复,接办了支库业务。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省人民银行于1986年6月将国库业务从会计处划出成立国库处,此后陆续在13个地市二级分行设立国库科,各县(市)支行配备了国库专职人员。至1987年底,全省各级国库专职人员共103人,另有各专业银行代理经收处610个,国库组织进一步完善。至1989年底,全省16个地市都已成立中心支库。 1990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乡(镇)国库工作试点意见》规定,省人民银行本着“积极、稳妥、求实”的原则,选择17个乡(镇)进行试点,并对《意见》下达前试点的47个乡(镇)国库,由当地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组织检查验收。截止1990年,全省各级国库有专职干部308人,专业银行经收处3066个,乡(镇)金库64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