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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务演变与发展
安徽省各级金库根据国家财政体制的演变和发展,紧紧掌握坚持制度、及时结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3个基本环节,库务管理趋向正常化、制度化。解放初期,皖南、皖北金库是各自代理所属地区财政收支的地方金库,1949年5~12月,以农业税、征收公粮价款为主的财政收入474.36万元(皖南90.1万元,皖北384.26万元)、支出546.7万元(皖南84.56万元,皖北462.15万元)(均折合新人民币计算)。 1950年1月,皖南、皖北分行奉令代理华东区库。3月,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要求建立各级中央金库。从1950年起国家预算实行统收统支,各分、支库预算收入统一上缴中央,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据此,皖南、皖北新组成的中央分、支金库一面清理1950年3月20日以前皖南、皖北地区库款收入划分(见附表);一面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改善收支报解办法,力求调拨灵活。当年7月,总库规定,库款由集中中央改为集中于大区区库。皖南、皖北分库又规定各支库款可结合银行头寸电报3日汇解一次,1000元(折合新人民币)以上库款在4日内报解区库和分库,为执行库款统一收支奠定了基础。1950年皖南、皖北预算收入比1949年(6个月时间)增长2.96倍;在支出上,由于统一划拨,并清理利用仓存物资,支出大为缩减,实支款占预算的92%,实支粮占预算的76%。 皖南、皖北金库款收入统计表 ![]() 说明:1、折合新人民币。 2、皖北地方收入包括地方附加0.5。 1951年3月,政务院颁发《1951年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当年起,财政预算收支分类、分成,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将“统收统支”,改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大行政区以下为省、市(区)级的地方财政(包括专署及县财政),乡村财政预算单独编造。皖南、皖北地区设立地方金库,其业务均由中央各分支库兼办,帐务与中央分支库分开。各支库划分为“中央”、“大区”、“地方留存”、“省款”等收入。由3日报解改为逐日分别结报、汇解分库。地方库款的收入全部留存支库,向当地财政部门结报,凭以拨付。 1952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库款调拨,皖南、皖北分库规定:芜湖、蚌埠、屯溪、阜阳、宿县、安庆、滁县、宣城、贵池、淮南等地为重点支库,每日用电报报解。由于加强了预算管理,扩大了收入范围,皖南、皖北地区1951年和1952年财政收入分别比1950年增长17倍和18.6倍,支出也相应增大。 1951~1952年,皖南、皖北各支库配合财政部门进行年终清理工作。清理国营企业单位年终结余192万元。 1950~1953年上半年,兼理贸易、铁路、邮电、工会等系统专业金库,各系统与银行订立合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帐户,进行库款上缴和划拨清算。各贸易分司在当地人行开设甲(营业收入)、乙(营业开支)、特(信托款)3个帐户。贸易系统1950年上缴库款为3287万元;1951年、1952年和1953年上半年分别为1950年的6倍、10.8倍、3.7倍。1950年拨付资金为1.16亿元;1951年、1952年和1953年上半年分别比1950年增长1.45、2.7、0.48倍。专业金库对皖南、皖北地区贸易资金的及时集中上缴、灵活调拨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3年,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央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组织金库网建设,在有条件的农村银行营业所设立税款经收处,并执行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体制,分别设置总、分、支库会计科目,简化手续,加强检查。省分库每月派员检查支库,督促指导。还配合华东区行到芜湖、巢湖、南陵、屯溪、歙县、绩溪等支库进行调查。8月结合实际,制定《加强集中库款办法》。10月,根据该《办法》,选择29个重点支库试行,建立报表邮程登记和报解执行优劣事例记录,定期交流,促进了各支库坚持库款集中报解制度。 1954年,省分库按照进一步加速库款报解和改善预算收支管理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收入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按定期、限额缴纳的办法,以保证全额及时缴库;对县(市)级和中央级收入,仍实行就地缴库。有的支库对城市工商税款收入,亦采取汇总缴纳办法,简化手续,减少滞纳;有的支库对农村税务收入根据“定期定额”上解库款规定,定期考核检查。 1953~1957年,全省每年平均预算收入为4.63亿元,比恢复时期的1952年增长63.6%,平均支出为2.72亿元,比1952年增长1.2倍。 1958~1960年,安徽分、支库根据“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办法和1958年修订的《金库条例施行细则》,把独立核算原则,改为与银行帐务合并,使用银行“中央金库款”、“地方金库款”、“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以简化核算手续,便于库款调拨。1958年与1957年比较,全省预算收入增长85%,而其中中央预算收入减少77.8%。 1959年中央将预算管理体制修订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并设立专区一级财政,以加强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安徽分、支库根据1959年1月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实行省、地、县三级地方财政收入分成。预算管理体制虽有改变,但在安徽的中央所属企业,除铁道、外贸、民航等单位外,仍由地方管理,列入地方预算收入。因而1959年安徽的中央预算收入,又比1958年下降57%。直至1960年才有所回升。 1961年,国家经济建设采取“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为集中于中央、大区、省(市)三级管理,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中央各部门收回了下放企业的管理权,重点企事业单位收入作为中央固定预算收入。安徽分、支库根据新的预算管理体制和1961年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加强了预算收入监督,并改进报解办法:中央预算固定收入,改为逐级报解,逐级对帐;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分别入库划分报解,实行预算内外存款帐户统一管理。对预算内存款,各地人民银行在“地方金库”科目下,开设地方预算帐户;对预算外存款开设自筹资金结余等帐户,以统一管理,避免多头开户,分散资金,便于各级金库的监督管理。 1962年,为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商业系统利润缴款办法的决定》,把“总额分成、划分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办法”,改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收入”的3种方式,以保证中央预算收入的稳定性。 1958~1962年,安徽全省预算收入,年平均为9.08亿元,比“一五”增长98.1%,平均支出11.3亿元,比“一五”增长418.9%,开始支出猛长,收支不平衡。 1964年,按照中央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方针,安徽省为了调动地、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积极性,采取“收支定额、比例分成,一年不变、结余归已”的办法。对农业税参与总额分成,农业附加税按省3%、地2%、县5%比例提成,加重了分支库分成核算和报解手续。1965年中央规定:属于地方税收,饮食服务收入等均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工商统一税、卷烟税作为中央收入,地方参与分成;地方组织的其它各项收入均作为总额分成收入。1964~1965年收入分别比1963年增长20.9%和33.5%;3年平均收入大于支出17.5%,达到了支出稳定,年年有余。 1966~1970年,安徽省分、支库贯彻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虽继续执行“总额分成,一年不变”的办法,但由于生产停滞,贸易不旺,全省财政预算年年支大于收,各级金库业务难以发展,因而曾一度实行“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缴,支出逐级下拨。 1970年8月,省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合并期间,金库职能作用遭到了削弱。1973年10月,财政与银行分设,分、支金库又恢复系统业务。经过多方努力,从1971年起全省财政收入每年有所增长,到1976年已扭转了支大于收的状况,但金库各项制度尚未能贯彻执行。 1977年,安徽各级金库恢复“文化大革命”前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迅速开展业务。1979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全省财政预算收入均比“文化大革命”期间有所增长,分、支库业务也趋于正常。 1980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当年2月,中央颁发《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决定》,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确定中央必不可少的财政收入前提下,明确划分各级财政预算的权力和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安徽省为贯彻中央决定,对所属地、市实行财政包干。根据各市、县收支状况,分为定额上缴与定额补助两种类型,撤销地区一级财政。对库款收支、报解作出相应规定: 1、为便于省向中央报解预算收入,各支库除按原定上报总额分成收入计算表外,还加报分项目预算收入统计表;对上划给中央的企业上缴利润实行“二·八”分成,分别编入地方和中央预算收入统计表,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2、地方企业上缴折旧基金,原规定60%就地缴中央金库,改为纳入地方预算,先交地方金库,后按企业交款凭证,编制基本折旧收入计算表,收入金额上划分库上解中央库。 3、进一步加强各级财、税、库部门的配合,坚持库款逐日入库,以便及时调度。1982年,安徽的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分成”,省对所属地、市、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支金库按各级财政包干收入的23%上解中央库,77%留地方库,作为地方收入包干基数。 1983~1984年,按照中央部署继续进行改革,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税收形式上缴。由于财政收入变化,分支库的业务量比以往增加40~50%,加重了日常工作。 1985年,根据中央新的预算管理体制,安徽对所属地、市、县实行“划分税利、核定收支、超额分成、分级包干”的办法:除中央固定收入不参加分成外,把地方财政收入和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分成比例。凡划归地、市、县的财政收入,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不参与分成外,地方各级预算收入均参加总额分成,20%上解中央,80%为地方收入的包干基数。对中央预算收入,改变存入分库的做法,将实际入库数编制日报表一并上划总库,以保证中央及时安排支出。 1986年1月,安徽分支库根据中央1985年7月颁发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和财政制度,发挥金库工作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省库要求各支库在会计核算方面做到:(1)为同级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预算外存款”帐户,办理其本身的预算外收支;(2)对预算收支款项设置“中央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库款”、“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等科目的总帐和分户帐,以利于审查、核算。 1986年7月,按照新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各级金库都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成为会计独立、垂直领导的国库系统,摆脱了以往单纯会计核算观点,加强了调查研究,进一步发挥国库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 1987年,全省从加强国库基础工作着眼,组织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定期汇报。3月和9月,对基层经收处的库款收解情况进行普查,并组织交流。当年还开展以提高工作质量为中心的国库系统专业竞赛评比活动,以调动国库系统干部的积极性。 1988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全省各县(市)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由原来的“核定收支、超收分成”,改为“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的办法,当年收入超过递增率的,全部留县(市);低于递增率的,按确定的上交递增数照交,或按确定的补助递减数照减。 1989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库对各县(市)财政收入总额,不再直接分成上解中央,改由直接对省财政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报解;再由省库按日汇总各地、市、县收入总额后,按中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报解。当年第四季度,全省开展国库帐务与占压税款情况大检查,以促进国家预算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库,防止国库资金被延解和占压。 1990年,中央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家金库的基本职责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购、划分和留解;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它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国家金库的主要权限是:督促检查各级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项,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监督财政存款和财政库存的支拨;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安徽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安徽省国库帐务核算办法》,对会计科目的使用,帐簿和登记簿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审核,国库帐务的核对等作了统一规定。同时布置各级国库增报中央级、省级、地(市)县级“预算收入退库季报”。当年还对库款入库情况、预算收入退库情况、财政资金开户情况、财政部下拨的兑付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调查研究。 安徽省中央及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统计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