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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50年代的企业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 1950年,根据华东区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条款率先在蚌埠、芜湖、合肥、安庆、屯溪等地开办火灾保险。1951年1月1日起,省内各公司按总公司颁布的全国统一火灾保险条款实施。此险种是安徽省开办的第一个险种,承保对象为国家机关和国营、私营工商企业以及合作社、事业、居民家庭的财产。保险责任包括由火灾、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所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在发生上列灾害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施救、抢救措施所致的保险财产损失。 1951年7月财产强制保险在全省实施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火险转为强制保险,火险业务范围缩小。1953年9月30日总公司统一制订了《私人财产火灾自愿保险条例》,全省各地开展以个人财产为承保对象的火险业务。当时,安徽省境内的火灾保险有:普通火险、简易火险,职工团体火险、流动火险、公民财产自愿保险5种。 据1950~1956年的统计资料,全省火险保费总收入803.074元,占全省同期保费总收入18260096元的4.40%。火险赔款总和为58823元,赔付率7.23%。 〔财产强制保险〕 1951年4月,安徽根据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强制保险条例》,对国家机关(到县级)和国营、公营企业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固定及流动资产实施强制保险,并按照财产性质分别采用固定资产保险、物资定期保险、物资流动保险3种。保险责任包括:1、火灾、延烧、雷电、地震、崖崩、爆炸所致之损失;2、由于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施救措施所致的财产损失;3、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中遭盗窃的损失;4、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期限一年,也可保短期。保险费率,按普遍类和仓库露堆、罩棚、趸船类,石油专储类以及花纱布工厂类、工业类、其他类等,所占用性质及建筑等级的不同,从0.5‰~24‰分档次确定。 1952年保险公司划归财政管理,安徽省1月1日取消保险财产所在地无自来水设备按费率加费20%的规定;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本身财产实行强保,给予10%费率优惠。 1953年,安徽停办国家行政机关和党、团组织的财产强制保险。8月,结合整顿城市业务对全省1767个强保单位进行普查,漏保最多的是物资部门,安庆、舒城、当涂3地4、5月份流动物资漏保额每日平均达71.68万元。通过检查督促,全省各地对漏保部分都及时办理了补保,消除了空白户。 1954年,安徽停办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银行系统财产强制保险,同时停办电线、架空线路、露天盐堆、县以下(不含县)消费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业务。对各地供销社收购站代丝绸公司收购的蚕茧(亦称茧子险),在收进到运出期间按财产强制保险办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投保的按强保承保。同年8月,安徽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作坊投保,在费率上给予10%优待。8月11日,省分公司拟定了《流动保险凭证月结单到期记录表》供各地使用。11月13日,省供销社、省分公司共同拟定基层社保险办法。 1955年,安徽停办铁道、粮食、邮电、地质、水利、交通6个系统的财产强制保险业务。扩大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保险的承保面。当年,全省共承保838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占总数890个的95.6%。同年10月,省分公司拟定国营商业系统《流动险改进办法》,首先在蚌埠、芜湖、合肥试行,次年3月在阜阳、安庆、屯溪、铜陵、淮南等22个地市实行。《办法》,综合了流动险和定期险的特点,取消了月结单填报每日余额改按单位帐册月底余额为全月每天库存金额结算,出险按实际损失赔付不受月底余额限制;费率采用平均费率,并通过协议,明确承保范围、保费结算、赔付处理等内容。 1956年,安徽财产强制保险范围仅限于各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中国油脂公司改由粮食部领导后,其有关财产不再实行强保)。4月7日,取消对供销合作社费率10%的优待。5月1日,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商组织的合作社的财产全部投保者,均可按强制保险办理。7月1日,对各级联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公有财产投保,按强保办法办理。7月10日,省分公司通知各地,在国营商业系统推广《物资保险改进办法》。 1957年,各地工商联合会财产由自愿保险改为强制保险。 1958年,国营企业财产强保仍继续办理。5月,省分公司在推选《物资保险改进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简化保险办法原则》,制定了《财产强制保险简化承保办法》,其适用范围从物资部分扩大到固定资产。 1959年,全省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强保全部终止。 从1951~1956年全省财产强制保险,保费收入7784696元,占同期各险保费总收入18260096元的42.63%;赔款5596767元,总赔付率71.89%。 二、80年代后的企业财产保险 1980年7月5日,安徽省财政厅、省农业银行、省人民银行联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办理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决定在全省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并首先开展企业财产保险。8月13日,芜湖市支公司率先在芜湖仪表厂开出全省第一张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财产380万元,收保险费4940元。此举很快带动了芜湖市羽绒厂、江东造船厂等20多个单位投保。蚌埠、合肥、安庆3市公司也对本地一些生产任务足、经济效益好、保险意识强的企业进行动员,突破一点,带动一片,打开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局面。 1981年10月1日,省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文件,将现行费率平均降低20%,并对原工业险级别不合理的档次进行了调整,把原来的五级档次改为六级。实行新费率后,取消原规定的各省、市、自治区分公司有20%的增减浮动权。对保费数额大,历年损失不多,需要特殊考虑的企业可以在10%限度内降低费率。原规定防灾和统保各优待10%不变。 1982年,总公司决定再次降低企业财产险平均费用,由2‰降为1.6‰。省分公司在贯彻总公司的决定中,通过调查,对尚未列入《企业财产费率表》中的一些工厂,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区分、归类,整理制定出《安徽企业财产保险费率规章》,于1982年7月发至全省各地执行。8月11日,又决定:从1982年7月1日起,新保或续保企业露堆财产一律按《露堆财产保险特约条款》、《矿下财产特约保险条款》执行。对7月1日以前按原条款所承保的露堆财产,一般不再补收保费,如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上述条款负责赔偿。 1983年,安徽各地保险公司在巩固老保户业务的基础上,对省属企业、军工企业的承保有了突破,巢县支公司首次承保安徽维尼龙厂,收保险费24.7万元;凤阳县支公司首次承保安徽省烟草公司武店仓库,收保险费13万元;舒城、霍山、岳西、广德等县公司也先后承保了当地的军工企业。 1984年11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进一步推动了全省保险业务的发展。省分公司在年初全省保险工作会议上,对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划分作出规定:除以系统投保由省分公司办理外,不论是中央企业、还是省、地属企业(指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在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以利于防灾理赔工作。同时,增办食糖储备保险。 1985年4月2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分公司联合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要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给予积极支持。6月27日省分公司决定:在全省县以上地区增办商业企业附加盗窃险。此项保险业务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与财产险同时办理,不单独承保。同时,随文下发了《企业财产险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 1986年省分公司提出,全省企业财产保险“要巩固、稳定老保户,力求保全保足”的工作目标。依据这一目标,从省分公司到地、市、县各级公司,积极疏通渠道,拓宽业务领域。9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地政府、省各部门、各单位批转省分公司《关于加快保险事业的报告》,推动过去一直没有参加保险的粮食企业的投保,部分地区的商业企业附加盗窃险从城市拓展到农村。全省除巩固已保的中央企业和省属骨干企业外,还有新的进展,承保面由1985年的80%增到85%。 1987年4月,省分公司与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民银行联合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实行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5月3日批转,要求全省所有国营、集体企业,都应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足额投保,驻皖的中央企业应当就地参加企业财产保险,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是否参加保险列为考核企业安全工作内容之一。9月3日,省分公司又与省商业厅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国营商业(含三类小企业)应将其全部商品物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设备、设施(包括租用的营业、生产用房等固定资产),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及有关附加险,从而使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及财产附加盗窃险业务得以在省内全面展开。马鞍山、铜陵、淮北、淮南等市及宣城地区保险公司将多年未承保的11个大型企业承保下来,增加保费收入103万元。全省有4个地区和4个粮食系统的粮食工业和库存商品粮进行投保。宁国水泥厂将2.8亿元的固定资产向宁国县支公司投保。这是安徽自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以来,签发的保险金额最大的一份保险单。全省当年收取附加盗窃险保费200万元。 1988年10月,省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城市业务部下发的《电力系统保险座谈会纪要》,与省电力局签订协议,统一投保全省电力系统的财产,由省分公司统一签发保险单。省分公司城险处于11月6日就有关事项通知各地市公司执行。根据这个协议,在以后每年的11月,省公司与电力系统按时办理续保手续。 1989年1月3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总公司下发了新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4月,总公司发出《关于新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新条款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省分公司为贯彻新条款,在召开的全省城险业务工作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规定:1、企财险新条款自7月1日起在全省各地统一执行,费率按1986年修定的费率表执行。2、费率可以实行上下浮动,幅度为20%。为贯彻好企财险新条款,省公司收集了企财险业务的有关规定,编纂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手册》供各地基层干部在工作中使用。 1990年,省分公司在企财险工作中,坚持抓好贯彻新条款和费率。6月,省分公司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举办了一期由各地市公司企财险业务科长或业务主办参加的学习班,集中学习条款,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年,省分公司对企财险的理赔权限作了规定:一次赔款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赔案须报省分公司备案;15万元以上的赔案须报省分公司审批。 自1980年开展此项业务至1990年末,企业财产保费收入占全省同期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0.17%,业务复盖面已从城市推向农村,乡镇企业财险业务量已占整个企业财产保险的0.53%。 安徽省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 企业财产保险新旧费率对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