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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
197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费率2‰。1981年5月,安庆市保险公司签发了安徽省国内业务恢复以来的第一张家庭财产保险单。同年7月16日,省分公司决定,从11月份起在全省开办城市居民家庭财产及附加盗窃险,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稳定开办。机关、团体等单位为保险公司代办业务,手续费提成比例为实收毛保费的7%。
1983年1月18日,省分公司向辖属各地、市、县公司转发总公司1982年6月份修订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从1983年1月执行。根据新条款精神,省分公司对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作了调整:砖瓦结构房屋一律为1.5‰;低于砖瓦结构为2‰;集体投保户不分建筑等级一律为1.5‰;个体经营户一律为2‰。对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家庭财产,暂不办理附加盗窃险。为鼓励工商企业集体参加家庭财产险,省分公司决定:自1983年5月17日起,凡500人到1000人的单位,其费率给予5%的优待;1000人以上的,给予10%的优待。
1984年3月26日,各地遵照省分公司通知,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业务。凡投保一份1000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其储金交纳标准为:1、城市3年期交储金44元,5年期38元。2、农村(不含盗窃险)砖瓦结构房屋3年期交储金21元,5年期18元。低于砖瓦结构的房屋3年期交储金29元,5年期24元。个体经营户(不含盗窃险)3年期交储金28元,5年期交储金24元。这种具有长期性与储蓄双重性质的保险,大大地简化了投保手续,方便了群众,因而受到社会的欢迎。
为取得社会的配合支持,拓宽渠道,省分公司于1985年12月15日会同省总工会向全省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决定在全省城乡单位职工中,全面开展家财险业务。
1987年3月,蚌埠市支公司开办了“家用电器专项保险”。6月,又在部分辖区试办了“治安责任保险”。当月,合肥市青年路派出所辖区内10个段的1610户居民全部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治安保险。
二、农房及农民家庭财产保险
安徽农房专项保险开办于1985年1月,是以农民居住或拥有房屋为承保对象的一种专项家庭财产保险。此险只负责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保附加盗窃险。其内容、责任范围、承保手续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相同。保险金额为500~2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率一律为1.5‰。
同年1月16日,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省民政厅和省分公司联合发文,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对贫因户无力交付保险费的,集体应给予资助;确有困难的,各地可根据财力酌情从扶贫、救灾或救济款中予以补助。凤阳县亮岗乡全乡2073户农民的家庭财产,于2月20日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该乡的66户烈军属、贫困户和“五保”户则由乡民政一支付保险费,该乡成为全省第一个农民家财保险乡。当年,一省农村已承保家财险176488户,共收入保险费38.5万元,有两个区实行统保,28个乡实现了“保险乡”。
1986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保险事业”、“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应当逐步走上制度化”的指示精神,落实民政部和总公司关于开展“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试点工作要求,5月10日省分公司与省民政厅向省政府呈送《关于试行农村保险与救灾相结合的报告》,提出农村房屋保险在1985年以区、乡为单位统保基础上,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保,并确定先在贵池、郎溪、繁昌、阜南、金寨、东至、涡阳、舒城、祁门、天长、凤阳、含山、肥西、怀远、宿县、歙县17个县推行,以便摸索经验,组织推广。此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全省各地。至此,农房统保工作逐步在全省各地推开。
1987年初,全省保险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全面、深入地开展农房保险工作。是年,全省共承保428.8万户,占当年全省农户的48%,收取保险费929.1万元。
1988年,全省16个地、市公司全部开办了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在1000~3000元之内,逐步形成以农房统保为主要形式的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形式。但业务发展不平衡,北方比南方快,地区比市区快。
为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不断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根据总公司“关于上报农村财产险重大赔款案件”的要求,安徽省于1989年6月20日下发了《农村保险业务重大赔案报批和备案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每件赔案超过3000元的报省分公司备案,超过5000元的报省分公司审批。2、以地、市公司为单位,一次灾害事故赔款在10万元以上的报省分公司备案,超过30万元报省分公司审批。同年6月,安徽省印发了新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1990年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承保6411326户,占全省实有农户60%左右,比1989年增加856207户。全省16个地(市)支公司中,有14个地市公司都有不同程度地增长,其中,阜阳地区增加453984户,占实行增长户数53.02%。实践证明,实行农房统保与救灾相结合,既有利于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安定人民生活,解决农民群众后顾之忧;又能有效地组织社会力量互助互济,发扬自力更生、团结互助精神,并能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是救灾备荒、利国利民的社会性福利事业。
三、自行车保险
1983年5月13日,省分公司批复合肥市支公司《自行车全车盗窃保险条款》。6月30日,该公司签出第一份自行车保险单,承保本公司干部职工自行车18辆,保险金额2860.50元,收以保险费36元。同年6月4日、9月7日,省分公司先后同意芜湖、安庆两市支公司试行《自行车盗窃保险条款》,之后蚌埠市也开办此项业务。当年,全省承保自行车2376辆,收入保险费4752元,其中,合肥市承保1109辆,占全省承保总数的46.68%,保险金额180118元,保费收入2218元,占全省保费收入49.98%。
1984~1985年,按有关规定,自行车列入普通家庭财产一并投保。
1986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行车保险业务又从家庭财产保险中划出,单独作为一个险种承保。年末,全省承保自行车31912辆,保险金额173.6万元,收入保险费70046元。
1987年,自行车保险受到社会上普遍欢迎,全省承保总数猛增到68927辆,保险金额167.5万元,收入保险费24.4万元。
安徽省开办的自行车保险,受到群众欢迎,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被盗范围太广泛,难以掌握;其次,保险费过低,自行车价格不断上调,形成比价不合理;其三,承保时不验车,只凭发票(公车只凭财务证明),不利于防范造假冒赔;其四,未能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放弃了代位追偿权;其五,投保者未能尽义务妥善保管,使偷窃者有可乘之机。基于以上原因,使赔款逐年上升。
安徽省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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