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颁布的《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例》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公私合营、私营轮船公司轮船的旅客,均应投保。保险费率按基本票价3%计收。保险金额一律每人1500元。同年7月15日,安徽省开办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式由各级保险公司与当地各家轮船公司和客运单位签订代理合同,由客运单位在售票时一次完成。全省共指定:合肥、蚌埠、淮南、安庆、阜阳、宿县、滁县、芜湖、寿县、肥西、宣城、当涂、怀远、巢县、颍上、嘉山、凤阳等17个地点的双方单位为保险费、赔款的结算单位,每月结算一次。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开办后,其业务归属几经变动。1951年,由总公司统一经营,负责盈亏,各级公司为代收代付单位。1952年1月1日到1953年6月30日,划归各级保险公司经营,作为自办业务。1953年7月1日到1954年底,再次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营。1955年到1958年底,为减少结算手续,加强业务管理,又划归各级保险公司经营。1959年因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划归交通部接办。 1986年5月,省分公司和省航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条款》、《安徽省个体(联户)客运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全省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交由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金额一律规定为每人3000元。保险费按票价的3%计入票价内,由轮船客运部门按每月客票总收入的3%提取。其中,2%分月汇款缴当地保险公司,1%作为代办业务的客运港站企业发展基金和劳务费。个体、联户客运船舶则根据核定载客人数收取固定保险费。要求各级航运部门和运输企业主动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研究具体交接手续,签订代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办好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7月1日,蚌埠市保险公司在全省首次开办轮船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位为淮河轮船公司,年末收入保险费10862.48元。 1987年,芜湖、安庆两地都相继开办此险。全省年收保费19875.38元。据统计,1986~1987年,全省共收入保险费30373.86元。 〔渡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984年9月,当涂县支公司在全省首次开办渡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当月承保1户,收入保险费138元。截止1987年底,全省共收入保险费94867元,赔付11人,赔付医疗费和保险金816元。赔付率为0.86%。 1988年1月,省分公司与省航运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客渡船舶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安徽省客渡船舶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条款》和《安徽省个体(联户)客渡船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90年9月30日,省分公司《关于调整客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率和保险金额的通知》规定,对国营、集体客运企业按照营业额比例收保险费,每位旅客的保险金额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5000元;从事船舶客渡运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固定费率标准执行皖客字(86)第109号文规定,按年(或季)收取固定的保险费;个体(联户)客运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金额仍为每位旅客3000元。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951年7月1日,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例》开办此业务。承保办法由各铁路客运站在售票时一次完成。安徽省铁路沿线和铜陵有色金属公司机务段小火车均实行旅客强保。该险业务归属的变动与轮船旅客意外保险相同。1959年因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划归铁道部接办。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952年12月,省分公司、省汽车运输公司联合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由省交通厅颁发通告,定于1953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境内实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并以联合指示责成各自下属执行。这是一种地方性旅客强制保险业务。保险对象以搭乘国营运输公司汽车旅客为限,并指定双方的省公司、六安、阜阳、芜湖、屯溪、宿县6地机构为保费结算单位。指定双方联系机构各96个,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保办法与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保险费按基本票价2%加收,直接计入票价,售票时一次完成。由于双方密切协作,该险业务逐年增长。保费收入:1953年28366.62元;1954年64064.21元;1955年69584.58元。各年度保险旅客均在120~160万人次之间。 1958年7月,省分公司、省交通厅根据该险实施几年来的变动情况,重新制订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供各地参照执行。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该险于1959年划归省交通厅接办。 1952~1956年,全省该险保费收入为510926元,占同期全省总保费17017975元的3%,共赔付4236元,占同期该项保费0.83%。 1982年6月,总公司颁发《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年12月,舒城县支公司与该县搬运站签订了全省第一份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客运车辆2部,当月按客运营业收入缴保险费33元。 1984年5月,省分公司与省经委等部门联合下达《关于实行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从事客运的个体户车辆,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并拟定了《个体(联户)客运车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了不同类型客车实行固定收费标准;20座以下客车每月30元;20座以上每月50元;40座以上每月70元;50座以上每月100元;客运三轮车、摩托车每月15元。 1985年,为适应客运业务的发展,保障旅客的经济利益,以达到稳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促进交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省分公司、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3月25日联合发出《关于个体、集体经营客运实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联合通知》,凡经营客运的城乡个体、集体及地方国营(原省属专业车队另行办理)的车辆,包括各种旅游车等,必须向保险机构办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办理者,交通部门不发劳动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同时,指示各地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当地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从而促进了业务的快速发展。为扶持个体经济,1985年5月,省分公司通知各地、市、县保险支公司,对个体(联户)从事客运的机动三轮车,每月固定保险费由15元减为12元。 1986年,省政府办公厅以政办86号文转发了省分公司《关于加快发展保险事业的报告》,提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法定保险。各地保险公司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接办此项保险,年内要与交通等部门共同做好交接准备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至1990年底,此项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一直未能接办。但全省各地陆续单独开办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且发展较快。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83年7月,淮南市支公司在淮南矿务局的配合、支持下,首次试办了井下协议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到未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欢迎。当月,承保4个单位、1244人,保险金额124.4万元、收入保险费11420元。年底,全省共承保7个单位。经试办一年后,各地反映好率偏高。据有关资料表明,1983年全国平均给付率只有10%。而安徽尚未发生给付案件。 1984年,为利于开展业务,使保户能以最少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保险,省分公司于3月26日报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批准,决定“原有费率不变,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1988年1月,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省分公司联合下属《关于工厂、矿山企业职工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联合通知》,促进了“团意险”在全省工矿企业的开展。 1989年,省分公司在全省人险工作会议上提出:扩大“团意险”的承保面,进一步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各地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在企、事业单位中广泛开展“团意险”,以保障受雇劳动者的利益。为满足人们对各种人身保险的需求,是年2月14日,省发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办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试行条款》、《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实务手续》。该险除在交费方式和保险期限方面与“团意险”有区别外,其它方面基本与“团意险”一致。该险种收取本金、保费收入来源于利息,期满时本金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定为1年、3年、5年、8年4种;同时还可以采用个人投保的方式。 1990年2月,省分公司在《对合肥市公司关于个人投保意外险问题的批复》中提出:个人欲投保意外险可暂用“团意险”的条款办理。9月26日,省分公司《转发总公司关于为全国金融职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服务的通知》及《金融职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年末,全省各种意外险的保费收入已达4183万元,占整个人身险总收入的17.98%,全年给付金额1649.2万元,给付率为39.4%。 安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统计表 ![]() 说明:因1988年取消了统计表中的短期分险种的统计,所以1988~1990年的数字无法统计。 三、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1952年,该险在省部分市、县开办。当年9月,贵池县承保金额6万元、收入保费180元。10月省分公司制订《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并与交通银行合肥分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双方下属的联系与配合,以促进建工险业务的开展。此后,建工险业务在全省进一步的开展。范围以建筑施工工地为主,由当地建筑公司投保。省分公司还与省粮食局达成协议,决定各地在兴建粮仓过程中,一律就地投保。11月,省分公司扩大了该保险责任范围,即对从事工地搬运材料的工人保险责任由原限定工作场所内扩大到工作场所以外。 1953年7月,总公司提出:“自愿人身保险业务以整顿巩固为方针”的指导思想,决定对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建筑公司暂不开办建工险。 1954年,根据城市业务整顿计划,建工险业务在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当涂、铜陵恢复开办,其他地区仍一律不办。 1956年5月,省分公司印发《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实务手册》,并布置下半年开展建工险业务。至此,该险始有起色,除主要城市外,枞阳、宣城、无为、歙县等县相继开办。1958年,为扩大保源,经省分公司决定,对100人以下的小型工程也可承保,不再限制。 据1953~1956年统计资料,全省建工险保费收入在同期自愿人险保费中所占比重分别为20%;43%;73%;66%(不含第四季度)。 1983年后,总公司下发的“团意险”条款中承保对象已包括建筑企业职工,故建工险不再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办理。 四、师生团体平安保险 1985年9月1日,马鞍山市支公司率先在马钢公司辖内13所小学试办青少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师生平安险),到月底参加保险的学生达12000人,总保险金额600万元(每人500元),收入保险费11696元(保险费率2‰)。为在全省普遍开展师生平安保险,扩大保险范围,省分公司在总结马鞍山市试办青少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于同年12月13日通知:一是将“安徽省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改为“安徽省师生团体平安保险”;二是将此险种分为基本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两个部分,费率分别为1‰和0.5‰(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用两个保险金额控制;三是对教师、教职员工每人保险金额定为2000元,学生每人为1000元。为照顾教职工,实行与学生同一费率档次;四是规定代理手续费最高不超过毛保费收入的10%。新条款自1986年2月1日实行。在此之前参加保险的,仍按原条款执行。 1986年,全省普遍开办了师生平安保险。年初,蚌埠市保险公司配合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普遍开办此险业务,年底承保师生47.66万人,占全市师生人数85%,市区承保师生达98%,收入保险费62.86万元,占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的69.4%。各地、市、县支公司也都在5、6月份联系当地教育委员会(局)共同发文,在暑假前做好宣传、组织动员,秋季开学时办理保险手续。六安、徽州、巢湖地区各县师生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从城镇发展到乡、村中小学。年底,全省承保中小学师生277.44万人,占当年全省师生总数的28.37%,保险费收入376.58万元,占人身险保费总收入的9.80%,占各种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的44.2%,给付伤亡保险金和医疗费530110万元,总给付率为14.10%。 1987年,各级支公司都将师生平安险作为重点险种之一大力拓展,全省城镇中、小学基本都办理了保险。蚌埠市和无为、寿县等支公司由于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90%以上中、小学生参加了保险。年底,全省已承保师生531万人,占全省在校师生的54.69%,收入保险费738.1万元,给付伤亡保险金和医疗费用218.2万元,给付率为29.56%。 1988年1月21至23日,省分公司在巢湖市召开了师生平安保险工作座谈会,会后下发了《纪要》,对师生平险给付率呈上升趋势和骗取赔款的假案时有发生的情况提出了措施:1、增加对意外伤害医疗给的5元绝对免赔额。2、为调动投保学校及教育部门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及控制假案发生的积极性,各地可对学校或教育部门实行安全奖励。3、要求各公司适当增加业务人员,逐步解决交通工具不足的问题。2月1日,省分公司对安徽省《师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2月3日,省分公司和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师生团体平安保险工作的联合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教育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各自的职责。是年,全省承保人数414.97万人,保费收入806.37万元,较上年增长28.6%;发生伤亡给付人数38913人,给付金额296.1万元,给付率为36.72%。 1989年,全省师生平险承保人数为556.99万人,保费收入1166.63万元;伤亡(医疗)给付人数51641人,给付金额471.8万元,给付率40.44%。 1990年,全省师生团体平安险有了较快的发展,全省承保人数617.93万人,保费收入1562.10万元,较上年增加395.47万元,增长33.9%;发生伤亡(医疗)给付人数69041人,给付金额723.5万元,给付率46.32%。 五、旅游保险 1984年8月,安庆市支公司在全省最早开办旅游保险。游程为安庆——小孤山——江西龙宫洞。是年,累计承保人数1011人,保险金额101.1万元。收入保险费467元。1985年停办。 1986年9月1日,广德县支公司开办太极洞景区游客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每人次1000元,保险费每人次0.1元。当年收入保险费8673元。1987年收保险费58501元。两年间未发生给付案件。 黄山市(现黄山区)支公司与黄山管理局于1986年11月签订了《黄山游客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并于1987年1月1日,由黄山市保险支公司对黄山游客正式开办旅游保险业务。保险期限为:自游客购门票登山时起,至下山出门时止。保险金额,国内游客每人3000元,外籍游客(含侨胞、港澳同胞)每人6000元。保险费含在门票价内,国内游客每人次0.20元,国外游客每人次0.40元。截止1987年末,共承保国内外游客55.5万人,收入保险费111000元,给付14人的医疗费和保险金7000元,给付率为6.31%。 1988年8月1日,省分公司下发《关于〈黄山缆车乘客平安保险条款〉的批复》,同意黄山市支公司试行黄山缆车乘客平安保险。《条款》规定,凡乘坐黄山缆车的中外游客,均应参加平安保险。该险种的保险期限为旅客自验票进站至验票出站止。保险金额,国内游客每人5000元,外籍游客(含侨胞、台胞、港澳同胞)每人10000元。保险费国内游客每人0.2元,外籍游客每人1.00元。保险公司委托黄山索道公司在出售缆车票时代收保险费,并在车票上加盖“内含人身保险费×角”字样。 1987年7月,青阳县支公司与九华山管理处接待科签订保险协议,对前来九华山的中外游客开办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3000元,保险费每人次0.15元。截止年底,共承保游客102573人,收入保险费15386元;给付9起医疗费和保险金64元,给付率为0.4%。 六、母婴安康保险 1985年10月,省分公司颁发《安徽省母婴安康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规定:凡与保险公司约定开办母婴安康保险的医院所接受入院的临产产妇,身体健康情况正常,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为,凡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致使产妇、婴儿不幸身故,或婴儿刚出生不久,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一定的保险金。保险期限,自产妇入院时起出院时止,保险金额2000元(其中产妇1800元、婴儿200元)。保险费标准:健康产妇每人10元,健康欠佳者14元。10月22日,安庆市公司率先开办此业务。11月1日,合肥市支公司在安医附院开办此险。年底,全省共承保产妇249人,收入保险费2819元。 1986年5月。淮北市支公司开办了母婴安康保险。年底,全省共承保产妇5976人,收入保险费67024元,给付案件88人次,给付金额21088元,给付率31.46%。 1987年,母婴安康保险得到较大发展。全省共承保产妇13875人,收入保险费156374元,给付174人保险金38357元,给付率24.53%。 据1985~1987年统计,全省共承保产妇20091人,收入保险费226217元,给付262人保险金60165元,总给付率26.60%。 1988年后,母婴安康保险与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绝育手术平安保险、独生子女保险等险种一道被列入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在全省各级计生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