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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养老金保险 〔集体养老金保险〕 安徽从1983年起开办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方法有积累式和统筹式两种)。是年11月,舒城县人民政府批准该县保险支公司《关于在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试办职工集体养老金保险的报告》。12月1日,舒城县支公司签发了国内业务恢复后全省第一张集体养老金保险单,为舒城县食品公司知青商店办理了承保手续。被保险14人,月保险储金收入80元,约定养老金月给付标准为40元。 为总结推广集体养老金保险经验,扩大养老金保险承保面,省分公司于1984年4月27日至5月2日在屯溪召开了安徽省人身保险座谈会。5月15日下发《会议纪要》,要求所属各保险支公司积极依靠党政领导,主动争取劳动,工会等部门的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办好养老金保险业务。同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城镇集体企业情况调查,向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安徽省养老金保险条款》,省劳动局联合呈报了《安徽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并于6月25日转发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11月21日,省分公司、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签发了《安徽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养老金试行办法》,使全省养老保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推动了全省集体养老金保险业务的发展。 1985年,为了使集体养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省分公司、省劳动局于4月24日至26日在淮南联合召开了安徽省城镇集体单位养老金保险经验交流会,推广淮南市保险公司结合企业整顿,办理养老金保险的经验。当年,全省集体养老金保险业务有了进一步发展。 1986年5月28日至30日,省分公司在铜陵召开安徽省人身保险工作会议,提出要巩固发展养老金保险。为使各级公司重视人身保险业务,省分公司又在9月召开的地、市公司经理会议上决定将养老金等储蓄性险种的收入,作为保费收入按增长2‰计发超产奖,以提高各公司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会后,各级公司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汇报,并成立各级保险促进委员会,保证了养老金保险业务的巩固和发展。铜陵市、淮北市劳动局均作出规定:新办企业转为大集体,必须先为职工投保养老金保险,后办理批转手续。税务局规定:不参加养老金保险的集体企业,不准在税前提取保险金,是年底,全省已有925名职工开始从保险公司领取有关养老金。 1987年,因受多家办保险的影响,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缓慢。面对困境,各级保险支公司明确指导思想,端正工作态度,在得到当地政府支持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方使养老金保险业务得以巩固,且有了稳步发展。 1988年,省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关于调整人身保险各险种预定利率的有关规定》,对养老金的有关交费标准、给付金额、死亡丧葬费作了相应的调整。是年,尽管受到有关部门争办养老金保险业务的影响,但经过广大人险干部的共同努力,各种养老金保险业务仍有进一步发展。 1989年,省分公司在全省会议上提出,继续办好积累式养老金保险,要进一步扩大承保面,积极在乡镇企业和农村干部、农民、个体劳动者中间开展养老金保险。7月20日,根据总公司文件精神,省分公司制订了《人身保险返还性险种“利差返还”的实施细则及其实务手续》,并下发各地执行。 1990年1月20日,省分公司转发了总公司《关于重申继续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保险工作通知》,强调在努力搞好现有人身保险业务的同时,要积极拓展集体职工养老保险业务。是年,全省养老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 安徽省养老金保险统计表 ![]() 〔集体养老统筹保险〕 集体企业统筹养老保险,是按照一定比例从企业提出统筹费用,由保险公司设立专户,统一支付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一种保险。是保险公司受当地政府委托代办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开办此项保险时,一般都成立统筹委员会,成员以体制改革办公室、劳动局、税务局、工会、保险5家为主,银行、财政也可参加,由当地政府首长任会长或主任,当地保险公司经理任办公室主任,人身保险业务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单设会计,统筹费与其它保费收入截然分开,其收支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 保险公司在开展集体职工养老统筹保险工作遵循的原则是: ——始终如一地坚持不盈利,并为改革配套服务。 ——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合理负担,适时调整。 ——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下放和审计、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监督。 安徽省1986年首次在贵池县(现为贵池市)试办集体企业退职、退休职工养老保险业务。是年8月26日,贵池县人民政府颁发了《贵池县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养老金统筹保险暂行条例》和《贵池县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养老统筹保险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对象是:凡三权在县和中央部属、省属、地属在贵池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均属统筹范围。统筹的项目为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及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参加统筹保险的职工:工龄满10年的退休职工,按本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标准工资的50%给发;工龄在10年以上的,工龄每增加1年,增发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标准工资的0.5%。退职职工按本人退职前12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发给。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饮食起居需人护理的退休职工,按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护理的按80%发给。退休职工养老金每月最低保证数为25元,退职职工最低保证数为20元。生活补贴,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给12元。退休、退职职工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可领取200元的丧葬补助费(现为500元)。退休、退职职工按以往规定享受的养老待遇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其高出部分和项目由原单位负责补足,低于上述规定待遇的,按前款规定执行。截至1987年底贵池县共收取统筹金51.8万元,对36个单位744名退休、退职职工给付退休金49.3万元;按2.82%提取管理费14580.74元。轧差后,符合“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 1988年5月20日,省电力局、省税务局、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省保险分公司6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安徽省电力系统集体所有制单位养老统筹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并随文下发了《安徽省电力系统集体所有制单位养老统筹保险暂行办法》,确定由省电力局、省保险分公司、省税务局、合肥市保险支公司联合组成“安徽省电力系统集体单位职工养老统筹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集体单位职工养老统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肥市支公司),具体办理养老统筹事宜。此后,全省隶属安徽省电力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部分家属工和长期临时工参加了全省电力系统的养老统筹保险。 1990年,省分公司及各级支公司积极争取党政及有关部门支持,排除有些部门利用行政手段争办养老统筹保险的干扰,基本上稳住了这块阵地,并使统筹范围进一步扩大。截止年底,全省已有2088户集体企业,在职职工23.8万多人参加了养老统筹保险,对34192名离退休职工发放退休工资3035.3万元。 〔个人养老金保险〕 1985年1月8日,省分公司转发了总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业务试行办法》。4月,蚌埠市保险支公司在全省首次开办了个体养老金保险业务。为使这项保险业务在全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1987年5月23日,省分公司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税务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向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业户中开展养老金保险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于6月9日批转了联合报告,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很快扩大到全省各地、市、县。 1988~1990年,省分公司相继推出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乡村干部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义务兵养老保险等,并制定了《安徽省义务兵养老保险条款》及《条款说明》,使个人养老金保险承保对象的范围逐步扩大,业务迅速发展,为不享受国家劳动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在年老时能获得经济保障,安度晚年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是安徽省人身保险业务中的一个新险种。1986年11月,省分公司批准在淮南市试办此险。要求该市支公司自文到之日起按经总公司批准的《安徽省团体人寿保险条款》和日本全会社生命表(1965~1969年)办理。预定年利率7%,预定费用率为营业保险费的11%。其中,代理手续费不超过4%。该险种当年相继推展到合肥、铜陵等市。据统计,仅合肥、淮南两市支公司即承保14万名职工、收入保险储金210万元。 为扩大承保范围,省分公司于1987年7月下发了《安徽省团体人寿保险条款》和实务手续,要求各支公司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此项业务。此后,全省各地均陆续开办,并有所进展。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1988年6月,省分公司下发了《关于增加团体人寿保险年期档次的通知》,保险年期由原来的5年、10年期2种,增加为3年期、5年期、10年期3种,旨在使保险年期与厂长(经理)的任期相配套。 1989年6月省分公司下发了《一年期团体人寿保险条款》。该险种的预定死亡率按日本全会社生命表(1965~1969年),预定利率年复利11%,预定费用率为毛保费的5%。是年,团寿险业务发展较快,全年承保人数516384人次,保险金额达236805.5万元,保险储金收入2683.2万元。全年发生各种给付人数5823人,给付金额为91.4万元。 1990省分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安徽省一年期团体人寿保险预定利率及保险金额的通知》。通知要求:预定利率由原来的11%调整至8.64%;每份生存保险金额由原来的36元调至35元;每份死亡、残废保险金额由原来的100元调整至175元。12月3日,省分公司又作补充规定:每份生存保险金35.5元,死亡、伤残保险金额100元。要求各市、县支公司在执行中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不能混用。是年,全省团寿险业务又有较大发展,承保人数为426743人,期末有效数749128人;保险金额315187.2万元,期末有效金额352732万元,保险储金收入4796.6万元,给付人数213335人,给付金额2024.8万元,退保人数28888人,退保金额为183万元。 三、子女婚嫁金保险 子女婚嫁金保险,是安徽省在全国率先试点的险种。1986年11月13日,合肥市支公司为该公司干部张正明2岁之女张媛签发了全省第一张子女婚嫁金保险单。1987年4月,该市保险公司即向社会推展了此险种。5月,淮南、马鞍山市和阜阳、徽州地区的部分市、县先后开办了该险业务。6月,蚌埠市支公司应市妇联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在合肥试办的基础上,增加大学本科教育奖励基金内容。各经办公司采取4种做法:一是柜面直接接待上门投保的客户;二是请各专业银行储蓄所代理,方便群众就地投保;三是请机关、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和各基层工会代办;四是委托专职代理网点和厂矿企业单位广泛代理。公司按规定付给2%代理手续费。截止1987年底,全省投保人数41628人,收入保险储金252.1万元,占当年人身险总保费的3.1%,作废人数51人,给付1.1万元,给付率为0.44%。 1988年,省分公司在全省人险工作会议上提出:全面开办子女婚嫁金保险。根据总公司调整人身保险各险种预定利率的有关规定,从9月1日起,子女婚嫁金保险的预定利率调整为年复利8.8%。预定利率调高后,子女婚嫁金保险的满期给付金额也作相应的提高。为了更好地发展此项业务,12月9日,省分公司修订下发了《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条款》。条款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教育金给付责任。投保人可以单保婚嫁金,也可以既保婚嫁金,又保教育金。2、增加被保险人在投保两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500元的责任;3、增加投保人在两年内病故不予免交保费,5年内病故免交半数的规定; 4、婚嫁金限额放宽至1万元。是年,子女婚嫁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全年承保人数132323人,收入保险储金为1007.6万元,各种给付4.8万元,给付率为0.48%。 1989年1月1日,全省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条款》。是年,尽管通货膨胀,银根紧缩,资金紧张等因素给整个返还性人身险业务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业务仍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年底,全省子教承保人数达142129人,保险储金收入1473.9万元,较上年增长466.3万元,增长44.29%。发生各种给付297人,给付金额9.5万元。给付率0.64%。 1990年,子女教育、婚嫁保险仍有所发展,至年底有效数达151001人,全年保险储金收入1922万元,较上年增长448.1万元,增长率30.4%。保险期末有效数达12237.7万元,全年给付人数为353人,给付金额12.4万元,给付率0.65%。全年退保人数达7528人,退保金额117.3万元。 四、简易人身保险 1953年,该险曾经在省内部分地区试办,但业务进展缓慢。同年12月,省分公司在进行机构调整和业务整理中,针对简易人身险业务自办者不多的实际情况,决定全面退保停办。 1956年,省分公司本着发展城市业务应积极组织分散业务的精神,于3月2日召开简易人身保险业务座谈会,决定合肥、芜湖、淮南、蚌埠、安庆、屯溪、阜阳7个专、市支公司和当涂、南陵、宣城、巢县、歙县、枞阳、贵池、六安、寿县、宿县、凤阳、宁国、金寨、炳辉(现天长)、滁县、凤台16个县支公司、营业所尽快开展简易人身险业务。3月21日省分公司又下达通知,因这项业务缺乏经验,故确定暂以合肥作重点试办,其他原准备开办的地区除炳辉县(现天长县)已经开办外,均暂缓开办。据统计,当年1~9月,收保费1991.85元。 1958年3月,省分公司总结并印发了合肥市两年试办简易人身险的经验,计划扩大业务。5月在《1958年工作安排》中,要求各专区选择一个县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因当时保险机构撤并频繁。除蚌埠市依计划开办外,大部分地区未能实施。 1983年,恢复开办简易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对象为年龄在16~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劳动或工作的男女公民。11月1日安庆市支公司签发了全省国内业务恢复后第一张简易人身保险单,26人参加,投保35份,收入保险储金70元。 1984年,安庆市支公司开始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开展简易人身保险,由于此险种保险期限长,分期交费,金额零星,手续繁多等实际情况,故发展缓慢。 1986年初,合肥市支公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简身险,并根据总公司条款精神,把个人零星、分散交款改由单位统一集中交款,对投保5年期满每份增加利息1元。对于职工较多、调动频繁的单位,加一成员投保,按实有人员承担责任。保险储金未到给付期前,可用贷款形式支持企业。他们还委托银行、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开展宣传动员。是年5月,在铜陵市召开全省人身险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合肥市的做法,省分公司作了开展简身险的部署。9月后,全省简身险业务以较快的速度发展,保险储金每月递增300万元。年底,全省保险有效人数达76.4万人,占当年全省实有职工人数19%,收入保险储金1414.8万元,占当年全省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6.8%。死亡给付41611元,比预定死亡给付少157196元(即死差益),显示了人寿保险收入稳定、给付稳定、积聚闲散资金的特点。 1987年,省分公司把简身险作为全年度人身险业务发展的主要险种。各级支公司,都把简身险作为主攻险种大力拓展,简身险已成为全省人险业务的第一大险种,占整个人身险业务收入(保费和储金)近50%。 1988年,省分公司仍把简身险当作全省人险的第一大险种来抓,并根据当时的情况提出:要继续扩大承保面,对未投保的单位和投保份数少的单位,要做细致的工作,组织投保或增加份数,并向乡镇企业和乡镇干部中发展。9月1日,人民银行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省分公司根据11月总公司“关于调整人身保险各险种预定利率有关规定”,把人身保险返还性险种(包括地方性业务)的预定利率一律调整为年复利8.8%。1988年9月1日起承保的业务,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各保险金额;1988年9月1日前承保的业务满期保险金额不变,用增加的利息部分提高疾病死亡、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988年9月1日后简身险借款利率,由原规定月息7厘调整为月息9厘(9‰)。对9月1日后承保的简身险业务的退保金也作了适当调整。是年,尽管少数地方出现了部位单位要求退保的现象,但由于各级公司努力,全省简身险业务出现了上升势头,继续稳步发展。 1989年,省分公司在全省人险工作会议上提出:简身险要在巩固中求发展,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地方政府做好疏导工作,团寿险可与简身险并行,供单位选用,力争以进补出,从整体上保证有所增长。尽管如此,由于物价上涨、国家调整信贷政策等影响,当年全省简身险业务仍呈下降趋势。是年,为加强服务,巩固业务,认真做好期满保险金给付工作,省分公司人险处于5月17日下发了“简易人身险期满给付实务手续。” 1990年,由于受客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新增业务较少,已办理的业务退保、失效情况严重。加之,部分业务已期满给付,使简身险业务继续呈下降趋势。全年发生退保94173人,共350842份,退保金额为1010.7万元。 安徽省简易人身险业务统计表 ![]() 五、团体人身保险 1951年初,皖南分公司在芜湖、屯溪、祁门、当涂、宣城、广德、宁国、繁昌等地开展此项业务。上半年,即承保68个团体、1869人。保险对象首先在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职工中开展,如搬运工人、三轮车工人等。宣城支公司通过各基层工会组织推动,说服资方为饮食服务行业工人投保,保费由资方交纳,受到工人群众的欢迎。同年,皖北分公司在淮南市先选择九龙岗石料生产合作社试点。参加团身险人数340人,占总人数400人的84%;蚌埠市当年承保24个单位,职工2053人,占全市职工总数5.73%。 1954年2月,省分公司转发了总公司《对团体人身险目前阶段新保续保及掌握办法》规定:1.承保范围以尚未实行劳动保护制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为主;2.投保年龄最高以60岁为限;3.健康条件必须能正常在职工作,并经保险公司认可;4.保险期限为一年;5.投保人数不能少于投保单位总人数的50%,至少需满10人;6.保额为500~1000元;7.取消意外伤害医药津贴的加保办法;8.限在市区当地投保;9.严格掌握政策。 1955年1月,省分公司发出通知,对省内团身险业务作了“原地踏步”规定,新户一律不保,过去未办或已停办的地区暂不开展。 1956年1月,省分公司转发总公司《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承保办法的几点规定》,把团体人身保险更名为“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明确保险对象以工人和职员为限,一般应以团体单位的工会为投保人。保险费率12‰、期限一年。 1957~1958年,对此项业务仅要求办好,不再发展。 1982年5月,省分公司颁发《团体人身保险条款》。险条款规定:保险对象为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正常劳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包括临时、合同工)都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体参加保险。保险费率按职业分为3个档次,同时又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年龄分成4个档次。如果单位全部投保,则不分年龄档次,采用统一费率。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因疾病还是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死亡或残废的,均负责给付全部保险金。但因疾病致残的,只限于两目和四肢部分,其他残疾则不给付。保险期限为一年,也可办理短期保险,但不得少于一个月。保险金额每人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00元,由投保单位自选一个保险金额或两种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1984年,无为县支公司首先开办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本公司干部14人,保险金额42000元,收保险费328元。 由于团身险要求身体健康,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患病,次年续保时容易发生扯皮,加上全省不断推出其它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身险未能深入、广泛地开展起来,业务进展缓慢。1988年后,业务有所回升。1989~1990年该业务虽然有所发展,但大部分是农村业务,而且给付率偏高。 安徽省团体人身保险情况统计表 ![]() 附:解放前人寿保险的清偿 清偿解放前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并给付保险金,体现了人民政府对广大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关怀。 1953年下半年,省分公司遵照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指定负责人进行查帐、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解放前投保人寿保险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1954年12月15日,中央财政部公布了《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省分公司于同月18日在《安徽日报》刊载公告,并拟定给付办法和宣传材料、广为宣传,年底开始在指定城市办理清偿给付工作。 一、清偿范围及地点 对解放前在省内各县、市的“中央信托局”、“中国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和外商保险公司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均属登记范围,分别在以下地点进行登记:1.合肥、淮南、蚌埠3市支公司分别承办各该市区的登记;2.芜湖、屯溪、安庆、六安、宿县、阜阳、滁县7个中心支公司分别承办各该专区所属县、市的登记。 二、清偿登记期限 原定期限自1954年12月18日在《安徽日报》刊载公告起,到1955年3月24日截止,后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指示精神,延长至3月底,逾期如再有申请登记者,再由申请人直接向上海市保险分公司联系办理。 鉴于这次清偿登记,部分国外华侨尚不了解,安徽省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7)字第2号通知,对华侨户寿险契约的清偿,自1957年1月1日起,延长登记期限一年。 三、给付标准 对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人寿保险契约,分为3个阶段进行清偿。第一阶段,民国26年(1937年)12月31日以前;第二阶段民国27年(1938年)1月1日到民国37年(1948年)8月18日;第三阶段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到解放时止。三个阶段各按有关给付表数字计算给付,给付后原契约即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