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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赔
一、50年代的理赔工作 50年代理赔工作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定的方针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赔案。在理赔的过程中,做到“迅速准确、认真负责”,坚持“应赔者万亿照赔,不应赔者一文不赔”的基本原则,把“有利于财政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安全,有利于劳动力的发挥”作为理赔工作的政策标准,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的职能作用。 据1950~1956年统计,全省保费收入18260096元,赔款总额7783095元总赔付率42.62%。1954年夏季省遭受百年未有的水灾,全省处理洪水赔案2682件,赔款3007907元,其中,保险财产损失占73.56%,施救费占26.44%。在洪灾总赔款中,合肥市占19.44%,芜湖市占15.72%、湖东(今枞阳县)占13.50%,其余是无为、当涂等36个市、县占51.79%。 二、80年代的理赔工作 在继续50年代传统做法的基础上,80年代的理赔工作方法有所创新。 (1)树立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为业务开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各级公司在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之后,能急企业所急,想群众所想,千方百计地为企业、群众解扰,避免扩大损失,认真地处理赔案,及时支付赔款。1983年6月底至7月上旬,省江淮流域地区出现历史上罕见的大面积特大洪涝灾害,涉及6个地区、7个市、45个县,赔款任务十分艰巨。7月13日,省分公司在合肥召开有关地、市、县经理会议,了解灾情,布置理赔任务。会上决定,抽调40名干部由省分公司经理和各科室负责人带队,分赴宣城、安庆、巢湖3个重灾地区的县支公司协助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赔。全省共赔款1126万元,使受灾地区企业迅速恢复了生产,受损的居民重建了家园。1987年7月,全省暴雨成灾,省分公司及时组成5个小组分赴各地指导工作。很多企业由于及时得到赔款,保证了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 (2)认真贯彻执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原则。1986年12月16日晚,滁州市百货公司第一百货商店发生特大火灾,财产损失130余万元。滁州市保险支公司当即派员前往实地查勘,经核实属保险责任而予受理,并报请分公司批准,全部予以赔付。赔款数是该店所缴保险费的333倍,这笔赔款仅用15天的时间结案,保证该店很快恢复了经营,受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赞扬。安庆市国货街47号保险户居民徐积胜、徐积顺两家,于1985年12月22日失火受损,安庆市支公司及时查勘受理,于第4天即在当地召开赔款兑现现场会,赔付两家共4700元。 (3)坚持“三依靠”处理赔案。(1)依靠当地党政机关的支持。各级公司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都做到向当地党、政机关请示汇报,争取对理赔工作的重视和支持。1982年6月5日,芜湖造船厂有色金属材料仓库二号库,因保管班长甄某违章吸烟乱扔烟蒂,酿成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芜湖市保险支公司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该案报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批准,赔付该厂375387.93元。(2)依靠有关部门的配合。针对理赔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现实,各级公司在处理赔案中还密切同当地银行、财政、税务、公安、交通监理以及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利用他们熟悉受灾单位情况的优势,使许多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能顺利得到解决,加快了赔案进度,提高了结案率。(3)依靠受灾单位和群众支持。各级公司在处理赔案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多角度听取群众反映,和受灾单位密切配合,以减少财产损失、加快赔款进度。 (4)在审查赔案中,坚持“以保险条款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赔之有据、据之有理、通融有利”。在理赔实务上做到严格把好“三关”即:分层受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对技术性较强的赔案,与有关部门联系,派出或请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把关定损;对重大或有争议的以及需要报审的赔案,由相关公司把好审批关。1981年,妥善地处理了合肥铝厂、安庆砖瓦厂、蚌埠棉毯厂3件拒赔案件。1985年,由省分公司直接受理审批的重大赔案就有23件。其中,对宁国县胜利煤矿、和县造纸厂、六安地区畜产公司、界首锡箔纸厂、蚌埠卷烟厂、合肥新肥商场等6起大案,均坚持由省派人到现场查勘,以防止和减少不合理的赔款支出,保证赔案质量。 (5)严格规定各级公司赔案审批权限。1980年12月,省分公司规定:省辖市支公司可核赔每户2万元以下(含2万元),地辖市支公司可核赔每户1万元以下(含1万元),并报省分公司备案。超过上述权限的,要报经上级公司审批。1982年10月,省分公司又规定:凡一次出险赔款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地辖市和县支公司可以自行核赔,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中心公司可以核赔,超过权限报上级公司核定。代理处无权核赔。1984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核定省理赔审批权限为80万元,并规定各地、市支公司、芜湖支公司的理赔权限为5万元,县支公司理赔核定权由各地、市公司根据各县情况决定。1985年4月20日,省分公司下放理赔核定权限,规定企业财产险10万元以下、机动车、船、货物运输等险3万元以下的赔款,由地、市支公司审批,报省分公司备案(大面积洪水赔案审批权临时授予);5000元以下的拒赔案件和疑难案件,也由地、市支公司审批,报省分公司备案。 (6)坚持按程序办案。由于理赔工作内容复杂,程序很多,为保证每件赔案的质量,要求保险干部坚持“五个”参与:参与有关部门(公安、交通监理、消防)对事故现场查勘,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参与保险车辆肇事的结案处理,以利正确分析事故原因,弄清交通事故责任;参与修复保险车辆的检修选厂、定价工作,以减少不合理的赔款支出;参与清理、整理受损物资,以减少和防止保险财产继续扩大损失;参与损余物资的处理,为核定赔款提供数字依据。 三、主要赔案记实 1951年,安庆支公司承保的国元轮和芜湖支公司承保的华顺轮发生事故,损失各在6000元以上,经保险公司受理查勘和定损,先后赔付。 1951年,芜湖市支公司承保清水河居民普通火险,因火灾毁房屋14间,损失2000元,经查勘定损一户缓赔外,其余受灾户仅在20天赔讫。 1952年4月,舒城中粮公司运往南京糙米一批,木船在江宁县三山矶遇大风沉没,受理查勘后赔付2291元。 1954年1月21日,芜湖纺织厂发生火灾。经芜湖支公司受理查勘,定损结果赔付该厂93.3万元。 1954年7月,蚌埠暴雨成灾,怀远境内灾情尤重。蚌埠支公司自7月~12月共处理洪水赔案12件,赔款50089元。 1954年洪水季节,滁县供销社忽视预防工作,未按保险公司事先建议采取安全措施,使物资出险受损。经当地财委裁决,同意保险公司拒赔,并对该社有关失职人员予以处分。 1957年4月4日凌晨,凤阳县门台子烤烟厂因锅炉房第二烟筒起火,共烧毁各类厂房3670平方米及整套机器设备,灾后第5天省保险分公司预付20万元给该厂订购机器,使之早日恢复生产。经过两个月的核实定损。全案共赔付37.7万元。 1958年1月,蚌埠市被服厂因工人操作不慎酿成火灾,经定损赔付该厂9163元。因消防队在施救过程中损坏远东旅社房屋,按保险条款精神,又赔付该社122元。 1982年6月,芜湖造船厂有色金属材料仓库二号库发生重大火灾,库房及库内物资严重受损,经现场查勘确认保险责任范围,经报保险总公司批准,赔付芜湖造船厂经济损失375387.93元。 1983年7月,滁州市暴雨成灾,滁州卷烟厂仓库进水,使保险财产烟叶、烟箱受潮,市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责任范围,赔付卷烟厂经济损失26.90万元。 1983年8月,滁州卷烟厂因车间电线老化短路,发生重大火灾,市保险支公司赔付该厂27.50万元。 1986年1月30日,凤台县临关镇麻纺厂,因梳麻机混进杂物磨擦起火。酿成重大火灾,凤阳县保险支公司报经上一级公司批准,赔偿该厂损失10.5万元。 1986年5月20日,铜陵市狮子山铜矿发生一起卷扬机超载失控事故,造成设备严重受损,铜陵市支公司经现场查勘,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1986年12月16日晚6时,滁州市第一百货商店发生特大火灾,烧毁2450平方米营业楼房一幢、商品2500余种,经滁州市保险支公司现场查勘、核实,并报省分公司批准,赔偿该店经济损失1179316元。 1986年9月27日,铜陵市造纸厂江边草场,由于草堆通风不畅,自燃起火,受损严重。经市支保险公司查勘核实,赔付该厂15.70万元。 1987年1月1日,利辛县因冰雹结冰,造成该县供电局线路严重受损。经县支保险公司查勘。核赔14.1万元。 1987年7月12日,芜湖烟厂马饮仓库发生火灾,经查勘核赔其经济损失18.90万元。 1987年7月,金寨县酒厂遭暴雨袭击,损失严重,县保险支公司受理赔偿23.50万元。 1987年8月30日,砀山县棉花原种场投保的水果遭飓风袭击,待摘水果严重损失,经省、地、县三级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一次性赔付23.68万元。 1987年11月19日,蚌埠市棉麻公司大庆仓库,因运输驾驶员违章操作,警卫值班员失职,发生特大火灾,大火波及露天货堆9个、烧毁简易仓库房一幢,市保险支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 1988年1月2日,宁国水泥厂从日本引进的窑尼由吸尘器在运行中,由于操作及值班负责人的指挥错误,导致电吸尘器内部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部门进行录像取证,赔偿197.66万元。 1988年5月3日上午,蚌埠卷烟厂曹老集烟叶仓库受龙卷风伴大雨的袭击,30901.3担不同等级烟叶遭雨淋受潮,直接经济损失92.18万元。保险公司经查勘、认证,赔偿92.18万元。 1988年8月8日下午,芜湖卷烟厂马饮仓库遭受暴风雨袭击,使该库露天77堆烟叶遭雨淋受潮,直接经济损失82.57万元。保险公司经查勘、定损,赔偿82.57万元。 1989年3月17日,安庆石油化工总公司代销运输公司船队10号拖轮,顶推301、302、303计3艘油驳,撞上了停泊在码头的阜南县航运公司696号机动水泥船,经紧急抢救无效,装载175吨的水泥船沉没,造成35.6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经调查、取证确认后,赔付阜南696号货船及货物经济损失24.91万元。没有办理保险的“安石化10号”拖轮承担了30%的责任,承担损失10.68万元。 1989年6月12日上午,“安庆石化10号”轮,顶推装载300吨70#汽油的3艘油驳,驶往江苏途中,在芜湖港区蛟矶水域,因日用油箱柴油外溢,流至左手机排气管的膨胀节上导致燃烧失火,保险公司经调查、取证,认定此事故属“火灾”责任,赔付该船全部修理费及施救费14.82万元。 1989年7月8日,青弋江决堤,皖南电机厂遭受洪水侵袭,全厂被水淹没数小时,当地保险公司及时赔偿150万元。 1989年9月,铜陵有色金属公司机动处发生地面突然塌陷,处内各建筑物出现程度不同的沉降、开裂和倾斜,致使厂房、仓库、建筑物和设备等财产损失67.52万元。保险公司经查勘、定损,赔偿57.97万元。 1990年1月24日,大庆“407”油轮与“东至114”客渡轮在安庆洪区相撞,造成80人死亡,32人失踪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地县各级保险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及时奔赴现场,帮助抢救落水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并经查勘,为遇难的112人支付保险金33.7万元,其中,同时支付一遇难者师生平安险1000元。 1990年2月5日凌晨,芜湖市时新木器厂,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近70万元。保险公司经查勘、核损,赔付64.20万元。 安徽省保险赔款统计表 ![]() 安徽省保费收入与赔款比较表 ![]() ![]() ![]() 说明:1.黄山市分公司于1988年1月份成立,同时撤销徽州地区中心支公司;池州地区中心支公司1989年成立,同时撤销安庆地区中心支公司。 2.宣城地区因行政区划变动,故表1984~1986年各项数字并入芜湖支公司。 3.1988年以前黄山市系现在的黄山市黄山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