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业务经营
一、50年代的业务经营 皖南、皖北分公司均设立业务股,各支公司、办事处相应设立业务组,皖南、皖北分公司合并后省分公司设立业务科,支公司办事处设立业务股、组。 50年代初,各级公司业务部门利用文件、通报、会议等形式,及时将上级公司制订的业务方针、政策、条款和各时期开展业务的方向、做法及工作步骤等,布置各辖属执行。同时对保险单、保险标、保险金额和保费计算、费率拟定、保险期限及附加条件等基层业务质量,实行不定期地检查和组织互查,以保证契约正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交流检查情况。对各地理赔案件则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并采用各地会审、巡回检查形式,达到提高理赔工作质量的目的。同时,以会代训的办法,不断提高保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1951年4月,皖南、皖北分公司通过会议培训由各县银行抽派的保险干部,为建立各县特约代理处准备了专职干部。1952年10月6~11日,省分公司召开农险业务工作会议,学习上级指示,确定今后工作任务。1954年6月26日,省分公司在蚌埠召开蚌埠、淮南、滁县、阜阳支公司、营业所业务研究会议,会后印发了《业务问题解答》。 为提高基层签单水平,省分公司规定对保险凭证逐级报审的办法。特别是县一级“特约代理处”所签保单均须将副本寄管辖支公司审核。对错误之处则通过查询单查询更正。分公司对各支公司保单也进行审核。1952年,省分公司规定:芜湖、屯溪、安庆、合肥、蚌埠、淮南6个支公司,由其自行审核;宿县、滁县、六安、阜阳4支公司保单一律改由省分公司统一审核。同时,各中心支公司停止办理对所属的核单工作,一律将单底副本上报省分公司统一审核。为保证业务的有条不紊,各基层保险机构都建立了保险业务登记和理赔登记制度,1956年,省统一印制各项记录卡、表共13种,发往各地使用。 二、80年代的业务经营 80年代初,省分公司设立业务科,地、市支公司设立业务股。1984年,保险机构升格,并从人民银行划出单设,省分公司分别设立城市、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处,地、市、县支公司分别对口设置专业科、股,负责辖内的业务工作。(1)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和社会对保险的需求,适时开办各类险种。省恢复保险业务后,首先开办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继之,在全省范围内恢复货物运输险业务,开办家庭财产险业务。为支持和促进城乡集体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和巩固“两户一体”,各级公司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乡、镇需要的各类险种。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还积极开办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每当新险开办,业务职能部门开展宣传,扩大影响,同时,及时了解各险业务动态、存在问题、社会反映和要求,适时修改承保办法,改进服务,促进业务发展。(2)坚持贯彻保险自愿的原则。在开展国家或地方政府以条例或法令形式规定实施的保险业务中,各级公司一般都通过宣传、协商,使保险双方的当事人取得“共识”。本着平等互利的自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业务经营上,有些公司先后提出了以下措施和要求: (1)各地承保工作做到“三统一、一清楚”,单证流转程序统一、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填制方法统一、特约批准内容统一,对各类签单必须字迹工整、书写清楚整洁,并先后组织3次全省范围的业务质量检查活动。第一次,1981年初,省分公司抽调65人次,抽查了840份保险单,按照检查内容,逐一核对。各地、市支公司也根据本身情况,多次组织辖属内的精力检查。第二次,1984年12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抓工作质量和业务辅导”的指示精神,省分公司从全省抽调32名业务科长和业务骨干组成8个小组,由一名副总经理负责,分赴15个地、市进行业务质量大检查。检查分学习、自查、互查、抽查四个阶段,历时10天。通过检查,交流了情况,总结了经验,查出了问题,吸取了教训,并研究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第三次,1987年四季度,省分公司组织力量进行全省性业务质量大检查。通过检查肯定了各险业务在承保、防灾、理赔三个环节的质量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如城市业务,经过互查评比,全省平均得分86.73分。在诸险种中,企业财产险承保质量普遍较好,保险单和赔案合格率,蚌埠市达100%,芜湖市达96%。马鞍山市支公司为提高机动车辆险业务质量,设计了《机动车辆资料卡》,有针对性地做好防灾工作,效果显著,使该险种赔付率位于全省最低水平。 (2)坚持足额投保和“全部财产全部保”。保险金额按企业资金平衡表确定“应保科目”、“协商科目”与“不保科目”,争取做到固定资产按原值保,或加成与按重置价值保。保证应保科目不漏保,协商科目争取保,已摊销的帐外财产、代保管财产和家庭财产等进行估价足额承保。1987年,全省工商企业承保面已占企业总数的85%,其中,按原值承保的已占90%以上。 (3)平衡权利义务,合理结算保费。为使企业合理负担保险费,各地分别采取趸交、半年交、季交等多种结算办法,供企业和个人选择。这样做,工作量增大,但方便了保户,既均等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又能按企业帐面财产培养时调整保额、保费。 (4)各级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必须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颁发的各险条款、费率规章严格执行“对号入座”,保证各类业务符合政策和规章制度。根据业务检查,全省各保险机构符合条款、规章的保单约占承保总数95%以上。 (5)省及地、市公司按专业对口,加强管理,负责本公司下辖的自订地方性条款、费率的拟订工作。凡地方性的险种和附加险的条款、费率在各地自行制订后,分别报总公司、省分公司批准,备案后实施。 (6)涉及到基层公司提出的疑难费率问题,省分公司及时组织专业职能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调平衡,力求做到各基层间统一口径,减少盲目性。 (7)凡开展地方性新险种,需要制定条款、费率时,必须按规定首先上报省分公司,待审查批准后试行。 (8)加强对保险代办机构的管理。安徽从1980年开始设立保险代理网点,当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未成立保险公司的县都在县人民银行内设立县级保险代理处,办理保险业务。从1983年起县保险代理处陆续改建为县级保险公司,为适应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保险代理网点从金融系统内部向社会各业拓展,代理的范围日益广泛、险种增多、业务量越来越大。保险业务代理形式主要有:预约代办、兼职代办、专职代办3种。据1990年末统计,全省已建立各种类型的代理网点1205个。其中,城镇143个、农村1062个;专职代理单位322个、兼职代理单位883个。拥有各类代理人员2059人,其中:专职598人,兼职1461人。这些代办单位(人)实质上是保险机构的自然延伸,并与保险公司正式签订有委托与代理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承担了一定数量的保险展业任务。因此,必须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使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发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