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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营租赁
自营租赁,是信托机构购进机器设备出租给企业、单位使用,按月、按季收取租赁费。租赁期满,由承租人按残值购买设备,取得所有权。 1981年,滁县人民银行信托部开始试办设备租赁业务。当时滁县地区肉厂产品入库是手工搬运,劳动强度大也不符合卫生要求需要增加自动运输装置,向银行申请设备贷款,但因无法考核经济效益不好确定还款来源,改由信托部购进自动翻斗车及卷扬机等3台设备租给该厂使用。两年时间,信托部收取的租金相当于本息后,残值以原价的5%处理给肉厂,转让产权。同年,滁县人民银行信托部还购置14辆大卡车,租赁给县专业车队,解决该县农业丰收后运输力量不足的问题。当年滁县人民银行信托部办理自营租赁业务4笔,金额为12.2万元。 1983年3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制订的《关于人民银行办理信托业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为了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可以运用租赁方式,解决企业购置设备的资金不足问题。”当年,各地银行信托部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合肥市水运公司6支船队,大部分是木制船,吨位小,且陈旧,需要购置大型铁驳,因资金不足,向合肥市人民银行信托部租赁80吨铁驳10艘,价款50万元。该行信托部还针对该市纺织厂、金笔厂、烟厂等产品质量好、有销路,因设备陈旧和缺少关键性设备,产量上不去的问题,租赁设备40多台,价款170多万元,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和生产的发展。当年,全省自营租赁余额达368万元,比上年增长3.2倍。 1984年,省人民银行制订的《金融租赁暂行办法》规定:凡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采用先进技术,更新设备,可向当地银行信托部门申请办理金融租赁。个体经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增添设备,在还款有保证的前提下,亦可比照办理。并确定1984年信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自营租赁”、“代营租赁”、“合办租赁”方面组织突破。当年各行信托部门大力开展租赁业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城市住房改革。合肥市人民银行信托公司当年办理房屋租赁4.1万平方米,资金达800多万元,占合肥市两路(长江路、金寨路)改造一期工程14万平方米的35%。中国银行合肥分行信托咨询公司从日本引进100辆载重汽车,租赁给芜湖市交通局,总金额达2.4亿日元,投入营运后比同类型国产车多获利20%以上。 1986年,中国银行合肥分行信托咨询公司,以国际转租赁方式,从香港鼎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蚌埠商标装潢印刷厂和马鞍山管件厂技术改造引进关键性设备,融资折合人民币347万元。同年,安徽省工商银行在《信托工作意见》中指出:“金融租赁业务,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做法、加强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当前,主要是办理经济效益好,短期内能还清租赁费的单台设备租赁。”年末,全省自营租赁业务余额17965.9万元,比上年增长28.5%。 1987年,由于国家进口汽车过多,安徽省内江淮、淝河两个制造厂汽车大量积压。为支持安徽的汽车工业发展,省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开办了汽车租赁业务,全年为上述两个厂租赁出汽车160辆,金额达500多万元,租赁期限2~3年。信托公司除按期收取租赁费外,并收取汽车厂汽车价款1~3%的代办手续费。同年,人民银行规定:“专业银行未设立信托公司而经营信托业务的,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租赁等,必须在批准的专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发放。”由于此规定的限制,各县支行的租赁业务有所下降。 1988年,全省各行信托公司办理的自营租赁业务,主要是支持一些与人民生活相关的项目。桐城县工商银行信托部,对该县中医租赁X线机、B/M超声仪、配套胆结石治疗机、电脑诊断仪等仪器,解决新建单位缺少基本医疗设备的困难,提高其诊断治疗水平。 1989年,全省各行信托公司自营租赁业务的重点是支持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交通银行合肥分行融资租赁39万元,用于合肥市农药厂引进生产设备。黄山市工商银行信托公司租赁给屯溪塑料厂拉丝机一台,价值55万元,解决了当地工商银行技改资金的不足,促进了该厂第二条编织袋生产线项目按期投产,新增利税250万元。 1990年,在国家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形势下,全省各行信托公司按照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要求,动用租赁手段,帮助重点企业解决更新设备和产品生产的资金需要。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办理租赁111万元,帮助合肥市酸制剂厂引进“醇化酸”设备。省工商银行芜湖市信托办事处全年办理各种设备租赁127台(套),金额198万元,投产后使企业新增产值4418万元,利税630万元。省工商银行合肥市信托办事处对合肥制革厂国家重点科技成果项目(摆脱手工艺消除制革污染工业性试验项目)租赁进口关键设备2台(套),金额60万元,投产后成革选料率由40%提高到70%,年创产值1286万元、利税272万元。 安徽省各信托公司自营租赁业务统计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