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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租赁
代理租赁,是信托机构受企业、单位委托,以租赁形式将其多余闲置的运输工具、设备、厂房等向用户出租,定期向承租单位收取租赁费用,扣除手续费后交出租单位。 1987年,蚌埠市工商银行信托公司结合本市清仓利库为市机电公司交易市场办理汽车代理租赁业务,先后支持18个企业更新各种运输车辆26台,金额150万元,信托公司按汽车价款的1‰收取企业的手续费。宿县地区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将宿州市道东弹簧厂1985年10月购进的一台60吨冲床,租赁给宿州市挂车二厂使用。同年,铜陵市工商银行信托公司接受中国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委托,对一冶铜工艺改造、化工总厂硫酸扩建项目办理代理设备租赁,金额达1250万元。 1988年,滁县地区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受武汉、淮阴等五个汽车厂委托,代理租赁各种车辆159辆540吨位,价值692万元,由供货方通过当地信托公司委托滁县信托公司办理租赁,滁县地区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向承租单位收取租赁费用,到期扣除手续费后交出租单位。 1989年,全省各信托公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租赁业务,滁县地区工商银行信托公司与武汉汽车厂签订150辆、价值160万元的汽车代理租赁协议,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信托公司除收取一定手续外,并利用间隙资金开展其它业务。 1990年,省各行信托公司进一步拓宽代理租赁业务领域。宣城地区绩溪县小三线企业回迁上海,遗留下来的机构设备大部分完好无损。绩溪县工商银行信托代理股据此情况,与“三线办”签订协议,办理代理租赁业务10笔,租赁设备252台(套),累计金额142万元,使死物变为活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