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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债券
一、国家债券的发行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从1950年1月5日起,向全国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单位为“分”,每“分”含:大米6市斤(北方为小米),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市斤。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旬挂牌公布一次。年息5厘。全国计划发行2亿分。安徽计划发行160万分(皖南40万分,皖北120万分),于1950年1月14日开始发行,由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具体承办。到1950年12月31日止,实际售出140.33万分,合计人民币390.18万元。其中,皖南37.18万分,完成计划92.97%;皖北103.15万分,完成计划85%。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3年12月9日,中央颁布《公债发行条例》。决定从1954年向全国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总额6亿元,安徽计划发行1233万元,实际发行1156万元。此后,中央决定再连续发行4年。1955~1957年发行额均为6亿元,1958年为6.3亿元。安徽为做好此项公债的推销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由财政、银行、工会、妇联、工商联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公债推销委员会,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财政、银行分工负责,办理宣传推销、督促公债缴款事项。为便利农民缴款,在农村除银行营业所所在地随时收纳公债款外,还在中心区和集镇设点收款。对边远的乡村,委托信用社或由营业所农金员、乡财粮员巡回收款。较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委托会计代理收款。全省除1954年遭受严重水灾,只完成计划93.7%以外,其它4年均超额完成计划。 安徽省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统计表 ![]() 说明:1954~1955年数额已折合新人民币。 1954~1955年,全省收齐后,由银行一次划拨中央。1956~1958年,采取逐日缴库,办理分成,及时解缴。 〔国库券〕 1981年,国家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并颁发《国库券条例》。当年全国发行50亿元,认购对象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及个人。1982~1984年,每年平均发行40亿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20亿元,城乡个人20亿元)。单位认购每年6月30日结束交款,个人认购9月10日结束交款。1985~1987年的国库券,推销对象、认购与交款时间等与1984年以前的规定基本一致,全国发行额没有明确规定。国库券发行后,在规定时间,单位认购的国库券可作贷款抵押,个人认购国库券可以办理贴现。 安徽对1981~1987年的国库券发行制定有一套完整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在发行国库券期间设推销办公室,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下组织认购。全民单位认购,按预算外资金办理。集体单位认购,按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城乡单位的职工、居民,在自愿原则下按其收入的比例认购,职工由所在单位、城乡居民由街道居委会和行政村办理。国库券的发行解缴,在各级人民银行统一组织下,由农业、工商等专业银行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办理。1987年财政部规定,根据国库券的发行额1.5‰的比例付给银行作为办理推销国库券手续费,以利进一步做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全省以1981年的6953万元发行额为基数,1982~1984年3年平均增加发行额为66.42%,1985~1987年3年平均增加发行额280.7%。7年发行总额100234.9万元,平均每年发行14319.27万元,其中个人认购占74.5%。 1988~1990年,安徽共发行国库券77500.9万元,其中个人认购69550.4万元,占89.7%。1990年,全省国库券采取多渠道发行的办法,各级人民银行除派人做好国库券的调运、分配工作外,还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积极参与发行任务的分配落实。省分库还经常与地市人民银行联系,了解发行情况,组织协调。 安徽省国库券认购统计表 ![]() 〔国家其他债券〕 1987~1990年,安徽省还发行了建设债券、电力债券、财政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等国家其他债券,总额86169.5万元。 安徽省发行的国家其他债券统计表 ![]() 二、国家债券的兑付与转让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还本付息〕 根据条例规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自1951年至1955年分5年依次归还总额的10、15、25、30%。每年2月1日抽签公布偿还债券的号码,3月1日~9月30日为兑付期。安徽省人民银行根据1951年1月29日财政部颁布的《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还本付息办法》和1952~1953年两年的1月31日修正规定,一般集中于每年3~4月间,设立专柜办理还本付息事宜。在头两次办理还本付息时,农村除通过当地推销委员会,区乡行政组织张贴布告、召集会议推选代表向当地银行兑取本息外,并由银行组织专门小组或配合储蓄、农贷小组深入农村办理兑付。第三、四次的还本付息工作,在较大城市采取预收登记,排定日期兑付;农村由各地银行营业所办理代收、托兑,集中县支行结算。全省从1951~1954年4次折实公债还本付息,共975636.8分,其中还本800672分、付息174964分;计人民币249.17万元,其中还本201.98万元、付息47.19万元(折合新人民币)。 安徽省折实公债兑付统计表 ![]() 前4次还本付息没有按每次总额兑付的比例实现,因而1955年各地人民银行在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同时,兑付折实公债本息73万分(本金60万分,利息13万分),基本上完成全省折实公债最后一次的还本付息。为照顾持券人的利益,兑付日期延长到1957年2月。 〔革命根据地政府公债兑付〕 安徽省在兑付折实公债期间,根据中央和华东财委指示,办理了革命根据地政府公债的兑付工作。兑付的革命根据地政府公债券共有6种,兑付本息32040.19元。 安徽省革命根据地政府公债兑付统计表 ![]()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 按《公债发行条例》规定: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利率为四厘,均在发行后第二年的9月30日至12月底偿付当年利息和中签债券的本金(1958年公债改为利随本清)。公债发行后的偿还分次是:1954年公债分为8年,第1~2年各偿还总额的5%,3~4年各还10%,5~6年各还15%,7~8年各还20%;1955~1958年的公债均分10年归还,第1~4年各还总额的5%,5~7年各还10%,8~9年各还15%,第10年还20%。省人民银行从发行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都还本付息一次,对树立与巩固公债的信誉起了很好的作用。由于逐年发行公债,还本付息的期次和金额逐年增加,时间又很集中,因而在有限的还本付息时间内,形成集中兑付,持券人在办理兑付时常要排队。为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布置,1955年还本付息时,省人民银行指定合肥、芜湖、蚌埠、屯溪、安庆、宿县、阜阳等发行额较大行处,采取在还本付息前15~30天,组织“预收验券”,减少对外营业兑付手续。到1956年还本付息时,“预收验券”行处有所增加,并组织了经验交流。1957年以后,根据中央“预办国家公债还本付息”精神,各地人民银行在公债推销委员会的协助下,委托机关、部队、企业、团体、学校和农村信用社等单位,在持券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分散债券尽可能地集中起来,预先办妥验收中签债券和裁剪到期息票办法,然后根据预办先后次序比公债规定的还本付息日期提前15天分批兑付。1959年,为简化还本付息手续,中央决定:对1954~1958年五年来发行的公债在举办抽签当年还本付息的同时,将1959年以后每年应还本的中签号码,全部依次抽出,便于各地银行做好每年的兑付工作。安徽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5年的债券,都折合为新人民币偿还。1955~1960年,每年兑付的本息额占预计数85%~90%,1961年以后均占预计数95%左右,至1969年全部还清。 〔国库券还本付息〕 根据《国库券条例》,国库券于每年发行后的7月1日起息,提前交款不计息。采取一次抽签,到第六年开始还本付息,其利率标准和偿还本息的方法有所不同,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年息4厘,分五年偿还,每年偿还20%;1982~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4厘,个人认购的年息8厘,均按其发行总额分5年平均偿还;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5厘、个人认购的年息9厘,1986~1987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6厘、个人认购的年息10厘,均为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金和利息。根据历年还本付息规定和安徽每年国库券的发行额,在兑付期间,由各地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组织力量,设立专柜,办理兑付事宜。1986年全省偿还1981年国库券本金1126.9万元,占应偿还本金81%,付息225.39万元。1987年偿还1981~1982年国库券本金2938.1万元,占应偿还本金的76.9%,付息845万元。1988~1990年,全省偿还国库券本金24046.4万元,付息9606.3万元。1990年到期国债,种类多、数额大。当年,兑付个人国库券本金10324.5万元,利息5060.1万元;兑付单位1981~1983年国库券本金29.6万元,利息10.1万元。 省分库在组织做好国库券兑付工作的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国库券的反假防伪工作,分发票样,以会代训,提高兑付人员对假券的识别能力。 〔国库券的转让与买卖〕 为提高单位和个人认购国库债券的积极性,增强国库券的变现能力。1981年10月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的通知,要求各行凡有保管箱设备或其它保管条件的应积极开办代保管国库券业务。并规定,已开展信托业务的,由信托部门代理;尚未开办信托业务的,由人民银行直接办理。 1986年6月11日,以省人民银行批准,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证券交易营业部,办理国库券转让买卖业务。1987年2月,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证券交易柜台,办理国库券转让买卖业务。 1988年3月,省人民银行为保证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制定《关于金融机构经营证券转让业务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证券转让业务,必须经地、市以上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机构代理转让及自营买卖的证券价格,随时公开挂牌;证券交易一律现货交易;代理证券转让业务成交后,向买卖双方或一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2%,每笔手续费不足一元的,可按一元计收。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鉴于国库券转让业务已经国务院批准在61个城市开办,并将进一步在全国铺开,发出220号通知,决定暂时停止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1988年,省工商银行所属淮北、淮南、巢湖、六安等地市信托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证券交易柜台,办理国库券转让、买卖业务。 1989年,工商银行省、地、市信托公司,自营买卖国库券和代理国库券转让业务成交额达3067万元,较上年增加90万元,增长3%。 1990年4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开放和完善安徽国库券转让市场,加强对国库券交易市场的管理,打击黑市交易活动。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开放和完善证券转让市场的意见》中规定: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经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审查批准,报省人民银行备案,可设立证券交易柜台;自营买卖国库券买入和卖出价格之差,最高不得超过国库券总面额2%;代理买卖国券成交后,代理机构向双方各收取面额1%的手续费;自营卖出国库券占自营买入的比例不得低于80%(均用实际面额计算)。同年,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的有:芜湖、阜阳、宿县等地、市工商银行信托公司,省建设银行信托公司,省农业银行信托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