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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复
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复(52)东办(三)字第0443号
同意将濉溪县属十一个自然村划归永城县,归还河南省领导,复希知照由。
一九五二年四月三十日皖民字第三二七七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同意将濉溪县属十一个自然村划归永城县,一并归还河南省领导,除函中央内务部备查外,复希知照。
华东军政委员会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受文者:皖南北人民行政公署
副本抄送: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
同意将濉溪县属十一个自然村划归永城县,归还河南省领导,复希知照由。
一九五二年四月三十日皖民字第三二七七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同意将濉溪县属十一个自然村划归永城县,一并归还河南省领导,除函中央内务部备查外,复希知照。
华东军政委员会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受文者:皖南北人民行政公署
副本抄送: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