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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置马鞍山市和铜官山市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设置马鞍山市和铜官山市的决定
(1956年10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9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安徽省人民委员会9月15日关于设置马鞍山市和铜官山市的请求的报告,并决定:
(一)设置马鞍山市,其行政区域辖当涂县马鞍山矿区的全部、采石镇的全部和雨山、汤阳、冯杨、霍里、尚钟等乡的各一部。
(二)设置铜官山市,其行政区域辖铜陵县铜官山矿区的全部、横港乡的全部和谢珑乡的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6年10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9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安徽省人民委员会9月15日关于设置马鞍山市和铜官山市的请求的报告,并决定:
(一)设置马鞍山市,其行政区域辖当涂县马鞍山矿区的全部、采石镇的全部和雨山、汤阳、冯杨、霍里、尚钟等乡的各一部。
(二)设置铜官山市,其行政区域辖铜陵县铜官山矿区的全部、横港乡的全部和谢珑乡的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