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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设立铜陵特区的批复
中共中央关于设立铜陵特区的批复
中发(64)451号
冶金工业部党组、安徽省委、省人委并华东局:
中央、国务院同意冶金工业部党组“铜陵有色金属矿区政权建设方案”作为铜陵矿政企合一的试点方案;撤销铜陵市,成立铜陵区人民委员会;撤销铜陵市委和铜官山有色金属公司党委,设立铜陵特区党委,统一领导铜陵地区工作,特别是领导好有色金属的生产建设工作。特区党委受冶金工业部党组和安徽省委双重领导,特区人委行政上受安徽省人委领导。希望在试点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发(64)451号
冶金工业部党组、安徽省委、省人委并华东局:
中央、国务院同意冶金工业部党组“铜陵有色金属矿区政权建设方案”作为铜陵矿政企合一的试点方案;撤销铜陵市,成立铜陵区人民委员会;撤销铜陵市委和铜官山有色金属公司党委,设立铜陵特区党委,统一领导铜陵地区工作,特别是领导好有色金属的生产建设工作。特区党委受冶金工业部党组和安徽省委双重领导,特区人委行政上受安徽省人委领导。希望在试点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