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芾棠(1878~1958),原名懋林,平江县安定镇人。毕业于北京法律专科学校,被赏法科举人。民国1年加入国民党,历任湖南都督府少将参谋长兼军法处长、长沙衡阳地方审判厅厅长,河南、湖南省高等审判庭庭长,湘乡县知事,辰州道尹,湖南审判厅厅长。14年后历任国民党军第二军军法处长、广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中央最高法院庭长、院长、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中国法规研究委员会会长等职。曾先后授予三等嘉禾章、四等文虎章、一等金质狮豹章、最高景星勋章。36年退休,定居长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湖南省文化管理委员会委员、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省政府参事室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