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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二 版籍类三

 作者:陈傅良、梁克家
赡学田
职田
沙洲田
海田
赡学田
旧管:
田七十六顷七十八亩一角一十四步。
园地、山林、屋基埕、池塘坂等一百二十五顷四十五亩二角三十二步。
房廊屋六十八间。
屋地基一十二所。
续添:
田园、沙洲地一十七顷五十亩三角三十八步。
屋一十八所。
庵基地一所。
租课钱,四千二百七十七贯六百二十九文足。
房廊屋地基钱四百二十九贯二百六十文足。
白米,二千四十三石五合。
糙米,二百九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
豆、麦、杂子,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
闽县:
田,一十四顷二亩三角五十九步。
园地等,二十八顷六十一亩二角。(底本作“□十八顷”,缺一字,据库本补。)
租课钱,一千四百五十九贯二十九文足。
白米,四百六十五石四斗七升。
侯官县:
田,一十四顷一十九亩一角五十一步三分。
园地,三十二顷四十六亩一角五十八步七分九厘。
租课钱,一千三百九十六贯三百六十文足。
白米,六百六十五石八升三合。
糙米,二十二石六斗。
怀安县:
田,四顷三十□亩一角三分一厘。
园地,二十三顷六十三亩一十七步四分一厘。
屋基地,一所。
租课钱,一百三贯九百三十九文。
白米,二百二十石三斗。
糙米,二十四石四斗九升二合。
谷,五十五石六斗。
小麦,一石七斗六升六合。
红豆,八斗八升八合。
福清县:
田,二顷七十亩五十步。
园地,三顷二十亩一角三十一步。
租课钱,一十九贯二十六文足。
白米,一百四石四斗一升。
糙米,一斗。
大麦、占谷、黑豆,共五十三石九斗六升七合。
长溪县:
田,四顷二十六亩一角一十八步。
园地,二十二顷八十三亩二角四十一步五分二厘。
租课钱,六十二贯八百七文足。
白米,八十七石三斗三升三合。
古田县:
田,二十八亩四十二步四分。
园地,一角五十四步九分。
租课钱,二十五贯二百八十文足。
白米,一十一石二斗九升。
连江县:
田,八十八亩三角三十五步。
园地,一顷四亩三角三十三步。
租课钱,四贯一百八十文足。
白米,三十九石一斗六升二合七勺。
长乐县:
田,一十六顷三十七亩一角一十一步四分八厘。
园地,一十三顷六十亩三角四十二步二分四厘。
租课钱,九百六贯九百八十八文足。
麦、豆、谷,一十九石八斗七升二合二勺。
糙米,一百六十石九斗六升七合。
上草,二千六百五十束。
麻皮,一十八斤。
永福县:
田,二顷九十亩四十二步。
园地,七顷七十四亩二角五十八步。
租课钱,三贯七百三十七文足。
白米,一百三石七斗一升。
闽清县:
田,九十九亩三角五十三步九分五厘。
园地,五顷二十四亩二角三十六步八分。
租课钱,一贯六百一十三文足。
白米,二十四石一斗九升八合。
油麻、青豆、粟谷、大麦、芋,共一石九斗四升。
茭草,三束。
罗源县:
园田(底本作“园田”,盖合园与田之数,库本、崇抄皆作“园地”。),一顷五十亩三角四十一步。
租课钱,一贯九十二文。
宁德县:
田,一十三顷九十六亩三角三十八步。
园地,一十四顷八十四亩一角一十四步。
租课钱,八十九贯二百一十四文足。
白米,一百四十五石。
芋、棱、谷,共五斗五升。
本学旧房廊屋,六十八间。屋地,一十所。屋檐地,一片。火巷地,一段。
新收住屋一十八所。
年抽地课钱,四百二十九贯二百六十文足。(底本作“年抽地课钱”,库本作“年地课钱”,崇抄作“年纳地课钱”,复补注“抽”字,去“纳”字。文末,底本作“六十足”,库本作“六十文足”,崇抄作“一十六足”。)
皇朝景祐四年,通判谢微摄州事,始表建州学,仍请赐田五顷。诏下,微寻罢去。(底本作“微连罢去”,崇抄同,据库本改。)康定二年,沈都官邈遂增田,充所赐数。熙宁三年,诏列郡修辟学馆,其都府置学官者,给公田十顷,著为令。元丰初,孙司谏觉守是邦。会安福寺僧犯法,籍没其田,请于朝,以资养士。凡田占闽、侯官、怀安、永福、长乐五县,(底本作“凡田古”,库本同,据崇抄改。)收租凡一千二百斛、缗。崇宁三年,行三舍法,合一千二百余人,诏拨诸系官田宅、常平、户绝等田,以充学费。五年罢。寻复。政和中,田一千三顷三十亩,房廊三百一十四区,钱一万七千四十四贯一百二十五文,米四千九百二十九石五斗八升。宣和二年,复科举取士,除旧赡学田产存留外,余增置者,并拘入常平。绍兴九年,张丞相浚始至,以福唐儒学最盛之地,三岁应诏,盖八千余人;而以春秋求补入学者几半,所给生员乃不满二百人。旧所赐田多滨海,往往数为水漂没,不足以称朝廷加惠学者之意。(底本“漂没”下作“旧□□□不足……”缺三字,库本、崇抄皆无“旧”字及缺字,径以“不足……”接上文。疑有“旧赡学田”四字,暂无从校,姑从二本所改。)愿以田之在官者,增给之。奏入,未报。明年,复上言:“宁德有浮屠氏田十三顷六十有二亩,籍没岁久,乞以其田为赐。”诏从之。(底本作“其田为□□从之”,缺二字,库本作“其田为学田从之”,据崇抄改补。)会朝廷用兵,有旨鬻官田以给军食。复以帅司钱二百万,易闽县鼓山里洲田二顷九十亩有奇入于学。于是增养生员二百四十人。岁月滋久,学田浸亏,庖廪不继。乾道改元,有以侵田二十三条,告王参政之望者,公按图籍复旧疆,许民实封增佃,岁获租三千缗。以公帑之余,复贸闽、侯官、怀安三邑官田六顷,屋一十八所。闽之民有盗买旧学田一顷六亩者,檄本学以其直取之,及先籍黄冠私田几六十亩,岁获通千缗,并归于学。乃益养士至三百人。教授冯摅以新旧产若租之数,总为一籍上于郡,而以其副一留于学、一藏之以授代者,使相授受,又疏其凡刻于碑阴云:“一、诸县旧管:田七十三顷二亩三角三十八步;塘田三顷七十五亩一角三十六步,未经起租;园地六顷六十三亩二角二十三步;山林八十九顷四十五亩二角二十二步;屋并屋地基六十三亩三角四十六步;地并土地二十一顷一十八亩四十二步;(底本作“二十□顷”,缺一字,据崇抄补“一”字。又句首当有脱字,无从校。)草地、草埕三顷九十五亩二角一十步;池塘一十八亩三角二十步;泉坂、荒坂三顷三十九亩二角四十六步;水坍、水浃一角三步。已上,原旧管:租课钱一千二百一十贯四百五十文足,白米一千九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七合,糙米二百四十五石九斗八升九合,豆、麦、杂子七十八石九斗三升。增复租课钱一千九百三十四贯二百五十九文足,白米一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八合,糙米五十三石九斗。一、本学额管房廊屋六十八间,屋基一十二所。已上,年管租钱二百六贯九百文足。一、绍兴三十年,没纳道士施绍达私置田园屋地五十六亩三角六步。年纳钱七贯九百文足,谷五十五石六斗。一、乾道二年,根复到林冲、杨寅之等,冒占本学田园一顷三十步,草地五顷八十五亩三角三十九步,白泥沙地三顷一角一十五步。已上增复到租课钱四百六十四贯。原旧只系林冲纳钱一十五贯七十文;今来,根增复到上项钱数。一、乾道二年,使府给钱置待任里洲地一顷六亩二角四十步,年纳租课钱一百六十八贯三百八十二文足。平湖洲官地五亩二十八步,田六亩二角一十二步,年纳租课钱二百四十贯文足。盛宏田园五十九亩一角四十八步,及屋一十八所,庵基地一所,年纳租课钱三百七十五贯文足。已上新置三项,共管租课钱七百八十三贯三百八十文足。”
越八年,民有妄讼于漕台,冒占吴肇洲地。吴肇洲者,即前项林冲等冒占田。先是,吴肇请佃,因名。漕檄怀安尉检视。尉受吏欺,以洲既落江告。漕凭尉状,给地与妄讼者。未几,吕提刑企中摄漕事,按知吴肇洲旧为学田,异时尉卤莽视。乃究极本原,择能吏,核得实。由是洲复隶学,置妄讼者于罚。吏之受贿诬罔者,并加罪。又疏其断之之由闻于朝。士论快之。教授喻良能记其事。

职田
职田二十一顷九十亩一步。
园九百四顷九十四亩一角五十三步。
田,旧二十二顷六十六亩一角二十七步。今系淳熙五年提刑衙提制到数。
园,旧九百五顷七十九亩一角五十五步。今系淳熙五年数。
知府衙:田,一顷八亩五十四步。山地等,八百七十顷四十八亩二角四十步。
运使东衙:田,二十一亩一角五十九步。园地,一十六顷六十八亩二十九步。
运使西衙:田,一顷二十四亩九步。园地,一顷七十二亩一角三十步。
运使东衙、西衙:田一顷八十四亩三角八步。园地六顷四十九亩三角三十二步。
提举常平茶事衙:田,三顷八十二亩一角四步。园地五顷八十八亩一角二十步。
提举市舶衙:田三顷一十九亩一角一十九步。
东通判:田,一顷九十九亩一十一步。园地,一十六亩二角一步。
西通判:田,三顷二亩二角二十二步。园地,一顷四亩二十步。
运管衙:田,五十五亩三角一十五步。园地,二亩二角五十步。
运干:田,一顷七十一亩三角三十三步。园地,八十亩一角一步。
帐管:地,一十五亩一角一十三步。
常平提干:田,七十六亩三角三十八步。
茶提干:田,一顷四十一亩一角三十二步。
签判:园地,五十七亩三角五十一步。
节推:田,二十二亩一角七步。园地,九十亩二角六步。
租课钱一千二百二十四贯五百八十文足。
米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六合。
外:大麦、占谷,三十九石六斗七升九合。
芋,二斗。
棱米、粟米,各五斗。
麻皮,一十三斤。
闽县:
知府衙田,二亩三十步。地,四亩一角二十一步。
运使东衙、西衙田,一顷五十二亩一角三十一步。地,六顷三十三亩三角二十二步。
提举衙田,二亩一角。地三亩一角三十步。
东通判厅田,一顷七十九亩一十一步。地,一十六亩二角一步。
西通判厅田,二顷一十四亩一角六步。地,六十四亩二角五十二步。
帐管厅地,一十五亩一角一十三步。
运干厅地,一十七亩二角一十九步。
计:田,五顷五十亩一十八步。
地,七顷五十五亩二角二十八步。
每年租课钱,七百六贯九百一十五文足。米,二十石六十三升。青麻皮,一十三斤。
侯官县:
提举衙田,一顷九十六亩一角九步。
地,一顷五十六亩二角二十三步。
运使东衙地,一十四顷七十五亩三角一十二步。
运使西衙田,一顷二十四亩九步。地,一顷二十七亩三十步。
西通判田,八十八一角一十六步。地,三十九亩一角二十八步。
签判地,三十三亩三角五十一步。
节推田,二十二亩一角七步。地,九十亩一角六步。
计:田,四顷三十亩三角四十一步。
地,一十九顷二十三亩三十步。
每年租课钱,二百九十二贯三百一十六文足。
米,四十二石一斗八升一合。
麦,一十石六斗。
怀安县:
运使东衙田,九亩三角三十一步。地,一顷七十四亩三角五步。
运干田,一顷四亩一角二十三步。
总计:田,二顷八十八亩三角五十九步。
地,上顷。
每年租课钱,一十一贯八百文足。米,六十石三斗二升八合。
福清县:
知府衙田,一十一亩一角二十二步。地,三十六亩三角四十四步。
运使东、西衙田,二十亩三角二十五步。
提举田,一顷一十五亩二角一十八步。地,四十四亩四十五步。
提举市舶衙田,二顷二十三亩二角四十六步。
运管厅田,四十五亩四十五步。
运干田,三十四亩一十步。
签判地,二十四亩。
计:田,五顷二角三十六步。
地,一顷五亩二十九步。
每年租课钱,二贯六百二十七文足。
米,一百一十二石九斗九升五合;
谷、麦,二十六石八斗八升。
长溪县:
知府衙田,一十二亩三角五十步。地,一顷三十二亩二角五步。
运使东衙田,一亩。地,一十亩三角。
运使西衙地,四十五亩一角。
提举衙田,四十五亩二角三十步。地,一顷七十二亩二角三十三步。
提舶田,四亩六角三十六步。
常平提干田,四十三亩六角四十七步。
计:田,七十八亩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二十六贯六百六十二文足。
米,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一合。
古田县:
知府衙田,二十六亩三角一十三步。
地,五十五亩七步。
运使东衙田,一十亩四步。地,六亩三角一十二步。
运干田,一十五亩三角二步。
常平提干田,四十二亩九步。
计:田,九十四亩一角二十七步。
地,六十一亩三角一十九步。
每年租课钱,七贯二百八十五文足。
米,二十八石四斗六升。
连江县:
知府衙田,一亩二角五十二步。
提举田,八亩三角一十五步。
运使东、西衙田,二亩二角二十四步。
运干田及地基,一十七亩二角四十八步。地,六十三亩六角四十二步。(底本作“六角”,崇抄同。按,四角为一亩,无六角之理,疑误。)
计:田,三十亩三角三十九步。
地,六十二亩二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一十四贯一百七十七文足。
米一十三石七斗六升九合。
长乐县:
知府衙地,六亩三角四十三步。
提舶田,九十亩三角五十七步。
运管田,六亩三十七步。
常平提干田、地,二十一亩四十二步。
茶干田,二顷四十一亩一角三十二步。
计:田,三顷五十九亩二角五十一步。
地,六亩三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五百八十五文足。
米,一百石六斗七升。
大麦,一石五斗九升九合。
永福县:
知府衙田,一亩二角二步。
地,八百六十八顷一十一亩二角四十步。
每年租课钱,一十九贯五百六十文足。
米,六斗四升八合。
闽清县:
知府衙田,一亩三角五步。
提举衙田,一十三亩一角五十六步。
地,一顷三十八亩五十八步。
计:田,一十五亩一角一步。
米地,上顷。(底本及崇抄、库本皆作“米地上顷”,疑“米”字衍误。)
每年租课米,五石五斗五升。
糙米、(底本作“糙米”,库本、崇抄皆作“粒米”。)粟米、谷,五斗。芋,二斗。
罗源县:
提举衙地,七十二亩一角一十一步。
运使西衙田,八亩三角五十八步。地,(底本作“五十八米地……”,崇抄作“五十八步米地”,库本作“五十八步地……”,据库本改。)一十六亩一十步。
运使东衙田,一角一十四步。(底本作“一角一十四步”,崇抄、库本皆作“一角二十四步”。)
运管田,四亩一角五十六步。地,二亩二角五十步。
计:田,一十四亩一十八步。
地,九十一亩一十一步。
每年租课钱,三贯八百一十文足。
米,五石八斗六升;大麦,六斗。
宁德县:无。
唐武德初,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五代浸废。皇朝咸平元年,始复置职田:大藩四十顷,次藩三十五顷,(底本作“三十五顷”,库本同,崇抄作“二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以下各有差。天圣七年,晏殊议停罢,又明年,复旧。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职田,大率不能如制,姑存之。沙洲田
沙洲田二百七十一顷九十八亩二角十三步。
闽县:一百三十一顷二十亩。
侯官县:二顷六十一亩三十四步。
怀安县:一百三十八顷一十七亩一角三十八步。
绍圣《常平兴修法》:“陆可为水,水可为陆,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变膏腴之类,许民陈请,依法成田请税。”大观元年,提举学事朱英括本州江涨沙田一百四十顷,请于朝。有旨本路兴学以来,应沙田并隶学事司。绍兴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兴化军,各有海退淤田、江涨沙田,豪势之家诡名请射,(底本作“形势之家”,崇抄先书“形势”,复添改作“豪势”,据改。)岁有增广,未尝自陈,或已请税,不登载簿籍者,乞检量出卖。”十三年,常平司请:“以绍兴五年以来不经增税,及兴修田地,并卖。”省司议:“兴修田土,惟福州为多。民方请田时,筑捍费甚。若须估卖,自后水陆可以为田,谁肯兴修?”乃止。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闪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卖现佃人。愿买,与减二分;不愿,以三分与充工本之费。”然是田流复不常,东亏西益。落江者,往往子孙虚抱税租。至于僧寺亦有竭力与吏为市,攘夺而不顾者,其弊不可胜述也。试具其顷、亩于右云: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顷有奇,外长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禅寺:苏溪田,一百五顷;并园塘三十余顷。
法海:绵村田,百余顷,岁入五千斛。
灵石:百麟洋田,堤长万有一千尺,受种六百斛。
黄攀:郑渚田,堤长三千二百余尺。
香严:上下洋田,堤游九百丈。
灵石:(以上“法海”、“灵石”、“黄攀”、“香严”等当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蟹屿田,周围三千三百余丈。
宁德:赤鉴门等田千余顷,宣和中流为海。余见于后水利陂塘门。
初,香严寺福清上下洋田与民讼不决。熙宁二年,程大卿师孟表其状于朝,明年,可其请。今沿海泥淤之处,不限寺观、形势、民庶之家,与筑捍为田,资纳二税。海门卤入,盖不可种。暴雨作,辄涨损。以故,田家率因地势筑捍,动联数十百丈。御巨浸以为限埢,(底本作“限埢”,库本同。按,限,界也;埢,墙也。)又砌石为斗门,以泄暴水。工力费甚。然,地舄卤,损多而丰少。今福清视他邑巨刹,占籍者盖多,如前数焉。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里,海坛里。皇祐中,许民请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云。
《三山志》卷第十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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