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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邓县尹

 作者:闲斋氏
衡水某村,有妇人与豪右私通而谋杀本夫者,为尸侄所首。奸夫以多金赂仵作行人,俾其袒己。相尸无伤,官不能理,转斥其告诬妄,痛惩之。

复诉诸府,太守委定兴令邓公往按之。邓至,反复相验,不得证据,夜宿馆舍,思维不置,披衣起坐。时约三更向尽,从人熟寝,地上鼾声相和。已而有寒风起户下,帘幕动响,烛光昏暗,隐隐见壁角现一人,乍前乍却,倏跪于地下。邓不禁毛发森竖,凝神省谛,则形质服色,仿佛日间所相尸也,微作啼泣声,右耳畔垂一白物。邓忽悟,乃大言:“被害之冤,吾必为尔雪之!尔其敛迹,吾知之矣。”其人叩头而隐,烛亦骤明。邓遂就寝。

翌日,折柬召衡水尹曰:“氓之嗤嗤,诡辞兴讼,苟不立铁案以杜其口,将何以肃公令而靖刁风?请与公督责相人,同至尸所,使死者无遗憾,生者无遁辞。庶上可以复府尊,下可以服观者。”衡水尹见书笑曰:“人谓邓公书痴,良不妄矣。作县十年,贫如寒士,其才可想矣。似此公案,岂拙官所能办耶?”于是复往相之,邓叱令检视右耳,仵作失色,乃于耳中取出水湿棉絮,须臾堆积,约略半斤。邓指示衡水尹曰:“此奸夫淫妇之所以得志也。”尹大惊骇,再揖谢曰:“似此奸谋,不特目所未睹,亦且耳所未闻,实《洗冤录》中所未载。微夤兄,其孰能知之?”邓曰:“此冤魂之灵,非弟之能。”即尸前提奸夫淫妇,严刑拷掠,尽得其状。奸夫坐斩,淫妇坐凌迟。案结,一邑再称神明。兰岩曰:

真心为民,细心办事,不辞辛苦,不惮繁冗,魑魅情弊,焉能逃秦鉴哉?倘草草了事,以为明决不究,其不为奸吏,欺诳也几希。为民父母者,尚其加意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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