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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卷 十五、某刑名

 作者:汪道鼎
屡调屡拒保其身岂肯趋炎嫁幕宾

缢死三天俄索命某生真是可怜人

浙中某生,挟申韩术游江右〖(史记李斯传)然后可谓能行申韩之术。(按)申,申商;韩,韩非。二人首创刑名,故世称刑名为申韩术。〗,常应一太守之聘。既入幕,宾主甚相得。太守故健吏,〖健吏,能员之谓。〗遇属县讼案,必提郡亲讯。

时有孀妇某氏,为匪徒所调。屡拒屡来,不堪其辱,讼之县。匪反以和奸蔑妇〖蔑,注详前篇。〗。县不能决,控之府。太守察妇枉,重惩匪徒,其案遂结。

方庭鞫时〖鞫,音局。坐堂审案曰庭鞫。〗,某生立屏后,窥妇色而艳之,欲聘为侧室〖(汉书文帝纪)朕,高皇帝侧室之子也。(按)妾,谓之侧室。〗。妇执不可,强委禽焉〖(左传昭公)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媵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按)委禽,行聘也。〗。妇以府幕势不敌,惧遭强暴,遂自缢死。妇死甫三日,旦起,某生门不开。辟门入视,手执刀,颈断血溢,倒地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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