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1954年,市建设银行接管了由原交通银行管理的合肥地区施工企业财务的管理职能。开始时,该行沿用交通银行管理办法,实行自有流动资金制和预付款制度(简称小流动资金);对财政部门所拨给的流动资金,执行监督拨付。
1959年,市建行执行省财政厅“基建出包工程流动资金拨款办法”,对建设厅系统企业承包工程所需的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管理。施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统由财政部门依据工程量计算确定,建设银行贷给(简称大流动资金)。当企业实际贷款突破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超定额部分的利息;反之,企业实际贷款未达定额时,企业可以获得节约部分的奖励利息。由于企业尚未树立起资金周转观念,加之奖罚机制不尽合理等因素,故此办法于1962年停止执行。
1960年,依据上级规定,市建行对出包工程流动资金管理进行变更。企业占工程量9%的自有流动资金,由建设单位用建设银行发放的无息贷款支付;企业所需的季节性材料储备款,由建设银行发放地方材料贷款解决,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另行收取备料款。此制度一直沿用至“文革”前夕。
1975年,市建行恢复小流动资金管理制度。70年代末,分别对省、市建筑公司的流动资金额度进行核定。建筑公司资金需要数与银行核定额度间的差额,由建设银行贷款解决。
80年代初,银行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全面改革。从1983年7月起,将该项资金原来由财政、建行两家分管改为由建行一家统管。自1985年起,将国营建安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全部转由建行贷款。1984~1985年,市建行经试点共支付国营及镇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贷款3618万元。
1986~1990年,为促进工程竣工和及时结算工程价款,市建行调整贷款结构,优先支持省第二建筑公司、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等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累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9.1亿元。1990年末,贷款余额达1.43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合肥市开始对住宅商品化进行探索。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大中城市都要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要求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对综合开发公司加强财务管理。
1984年10月18日,建设银行发出《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综合开发公司、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宅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营单位,都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土地开发贷款和商品房贷款。《通知》规定,土地开发贷款和商品房贷款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设计、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商品房营建及其配套工程建设。是年,市建行根据贷款条件发放土地开发贷款和商品房贷款1340万元,支持合肥市40万平方米住宅建设,和长江路西段、金寨路北段改造及城隍庙市场建设,使城市房地产开发工程迅速打开局面。
1985年下半年,国家紧缩信贷。为了协助开发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建行受房屋开发公司的委托,于1986年4月代理发行了三期“住宅建设有奖有息债券”,缓解了开发企业资金的紧张状况。1985~1986年发放土地开发贷款和商品房贷款4337万元,支持了合肥市西园新村、肥东县小商品市场、肥西县城南小区和长丰县水湖、朱巷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
1988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市建设银行承办合肥市房改金融业务。同年12月,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复同意市建设银行设立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设立后,当年发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3500万元。
到1990年底,市建设银行累计发放开发企业贷款近2亿元,重点扶持了中国房屋开发公司合肥分公司等1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利用这些贷款,累计完成商品房竣工面积100万平方米,建成住宅2万套,使西园新村、琥珀山庄、南苑新村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顺利完工。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