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文件 皖发[1985]23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厅、局,各大学: 为把《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实行所长负责制 独立的研究所要面向社会,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国家规定给企业的自主权,原则上也适用于研究所。结合研究所的实际,这些自主权主要有: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前提下,研究所有方向任务调整权,科研计划安排权,课题经费使用权,自行开发的成果转让权,中层干部任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多余物资处置权,科研产品定价销售权,仪器设备选购权,人事劳动管理权,对职工的奖惩权,与企业联合经营权,实验室对外开放权等。研究所要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研究所的纯收入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奖励基金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从奖励基金中可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所长基金。发奖金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承担国家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与承担委托任务的科技人员应一视同仁。 研究所的所长由上级委任或聘任,也可以民主选举,报上级批准。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全所行政、业务工作由所长负责。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任命。所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不称职的由上级免职、解聘。研究所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研究所要实行目标管理,制订近期和中长期的发展规划,使研究所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同时进一步完善科研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主管部门对所长任期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确定奖惩。 二、改革科技拨款制度,实行经费分类管理,为研究所实现经济自立创造条件。 省和地方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应以高于财政预算总支出的增长率逐步增加。省重点科技项目,逐步试行招标制和合同制。合同项目经费,委托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办理“先贷后拨”,采取先存后贷,优惠利率的办法。信托部门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也可先垫付一部分资金,但年底之前必须收回。各地工商银行要在信贷计划中安排科技信贷指标,也可配合专项拨款发放科技贷款,逐项签订合同,实行逐笔核贷。根据项目研究周期,使用贷款的期限可延至三到五年。 要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经费的分类管理: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研究所,从今年起,各主管部门要逐年递减其事业费,条件好的可在两三年内减完,条件差的五年左右减完。至一九九0年止,除去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外,所有开发研究单位的事业费全部停拨。减下来的事业费按国务院关于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仍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从事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科研经费主要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 从事社会公益、科技服务、技术基础工作的科技单位(包括承担了专业或行业情报、标准、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的单位)以及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经费,实行包干制。提倡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收,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现经济自立。 为给研究所三、五年内实现经济自立创造条件,研究所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情报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进行测试、分析、化验、技术培训、销售样品、样机和中试产品等,暂免征收产品税和营业税;各研究所所属实验工厂正常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交纳产品税。研究所的基本建设要逐年列入计划,从经费和物资上予以照顾。对研究所建设征地,采取优惠办法。用自筹资金兴建科研设施,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征建筑税。新产品收入,参照对企业规定减免税。研究所因科研需要购买专控商品、进口仪器设备和元件器件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外汇上予以支持。 三、增强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要鼓励研究、教育、设计机构与生产单位的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技术开发能力。厂长(经理)要抓技术开发工作,在厂长领导下,建立起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系统,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研究所,设置中间试验车间,中小型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技术开发力量。企业要挑选最优秀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要特别重视新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生产性试验以及解决工业化生产中质量等一系列工艺和设备问题。企业要加强标准、计量、测试、档案、情报、培训等基础工作,要大力采用国际标准。各行业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行业技术开发和测试中心,为企业服务。 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同企业进行协作和联合,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和科研开发型企业。对科研生产联合体,要在资金、信贷、引进技术和样机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广开经费来源,充实企业技术开发的财力。除了继续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21号文件有关技术开发费用来源和新产品免税规定外,企业为开展新产品必须购置直接用于研制和生产的设备和测试仪器(不包括房屋和辅助设施),在购置的头三年内可以提高折旧率,提高的幅度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由企业自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年之后按财政部门规定折旧。 企业利用贷款进行技术开发,可以从新增效益中税前还贷,还贷部分可以视同上交税利,同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实行浮动。 企业进行重大和有风险的开发项目,要给予适当资助。 为了扶植鼓励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工作,经委要逐步建立企业技术吸收开发和奖励基金。 企业要加强智力开发。企业要为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创造条件,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鼓励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临时聘用,承担研究、设计、试验、联合攻关等任务。离、退休人员参加技术开发工作,其工资待遇由双方议定,不受原离、退休待遇的限制。 鼓励和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对生产劣质产品或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的企业,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采取罚款、降价、停产等惩罚性措施。具体办法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四、把技术市场放开、搞活 提倡各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允许国营、集体和个体兴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个人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经济形式的限制转让技术。技术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买卖双方议定。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技术合同,明确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技术转让收入按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规定执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转让的单位可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奖励费用,奖给开发该项目的技术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方要积极引进和宣传国内外技术成果,加快其流通过程。在交易洽谈中,中介方对技术价格的合理调解、技术先进程度的鉴别、技术应用可行性的评价负有相应的责任。中介方可以根据服务性质、服务程度和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收取合理的报酬,暂定享受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的同等待遇。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办常设的技术贸易中心,以城市为依托,建立起技术信息和人才的流通网络。为推动技术市场工作的开展,由省科委、经委、国防科工办、科协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安徽省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对技术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有关的法规,沟通各方信息。各级政府应在技术市场的场地、开办费、管理人员的编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强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引导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采用新技术实行优惠政策 企业与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结成科研生产联合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联合开发所得新增利润在二十万元以内的,报请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头两年免征其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开发的新产品,凡符合省科委、省经委规定的省级新产品范围,均可补充列入省新产品开发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试销期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企业购买技术成果,进行新的技术开发,其费用可以摊入生产成本,可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新产品试制费,可利用自有的资金。有特殊需要的,经省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部门批准,也可在税前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的技术开发资金。六、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研究所试行聘任制。聘请方和受聘方签订聘约,聘期二至四年,可以连聘连任。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职责,根据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绩入档,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对未聘人员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帮助联系工作,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应端正态度,做好组织上安排的临时工作。聘任制是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很强,要先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由点及面,逐步推开。 科技人员要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严守革命纪律,服从组织分配。根据需要,积极主动地到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县和贫困地区;从城市到农村;从科技人员富裕的单位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发扬献身精神,勇于克服困难,为农村治穷致富贡献力量。 七、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造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各级部门领导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知识分子,每年给知识分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科技人员,应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要创造条件,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要充分发挥老一代科学技术专家在培养人才、指导研究、著书立说、提供咨询以及各种社会活动方面的作用。选拔有组织管理才能和开拓精神的科技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中青年科技人员承前启后的骨干作用,放手把专业造诣较深又富有朝气的中青年充实到学术、技术工作的关键岗位上来。 各级党政领导同志要经常和科学家保持联系,谈心交朋友。各级科委和科协要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为科技人员服务,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凡荣获国家发明奖、荣获国家和省科技成果奖、技术进步奖的科技人员,除根据有关规定颁发证书、奖章、奖金上,还可给予晋级和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要通过多种学习途径,抓好在职科技人员的培训提高,不断更新知识。要切实抓好对全省五百万回乡知识青年的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逐步造就一支生机勃勃的农村科技队伍。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要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多学科、多层次、横向联系的优势,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要进一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倡各科学派在百家争鸣中多作建树,使科技工作者心情舒畅,主动地发挥自己的智慧和创造才能。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 科技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技体制改革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形势,研究办法,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要重视抓好典型,总结经验,点面结合,互相促进。对改革中出现各种不同的思想和看法,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加以引导。各级科委要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地同各方面的科技队伍保持经常的、密切的联系,共商科技大计,更好地把“千军万马”调动起来。各级科委、计委、经委、财政、教育、人事、科协等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上述意见,原则上也适用于非独立科研机构及民办科研机构。中央在皖的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可结合自己的实际,酌情办理。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