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汉 《淮南子》是汉初淮南王刘安(前179~前122年)在他的封地淮南“招致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集体编写而成。原书二十一卷。其卷八的《主术训》与卷十三的《汜论训》,内容多是“君王宰国统御臣下之道”,涉及法学理论和法律主张颇为精详。所以《淮南子》一书虽然内容以道家的自然天道观为中心,综合了先秦道、法、阴阳各家思想,世称之为杂家,然而其中所包含的法学内容,还是很值得留意的。它虽然也主张“无为而治”,但却提出了“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的革新见解。论及法的性质和渊源时,认为:“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悬法者,法不法也。”至于法的作用,它比其他的法家言论进了一步,认为不仅在于“禁民”,亦有以“禁君”,《主术训》中说道:“古之置有司者,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专断也。”“法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而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而不用者,与无法等。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在《汜论训》中还主张不论贵贱都应服从法律,“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属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这与法不阿贵、不凌下的法家思想一脉相承。《汜论训》还阐述了法须顺应时势的道理,说:“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因此“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法度制令,多因事宜。” 东汉初年的桓谭(前?~56年)濉溪县人,是闻名于世的经学家、哲学家,也是位法学家。其所著《新论》一书,共有《本造》、《王霸》、《求辅》、《辨奸》、《述策》等共二十九篇,不少都是属于法学著述。他在著述中针对东汉时盛行图谶,依谶纬决事恶习,指出“天下无常有,无世而不然”(《新论·谴非》),“善政者,察失而立防,威德更兴,文武迭用”,要做到“权统由人,政不二门,赏罚必信,法令著明,百官修理,威令必行”(《新论·王霸》)。桓谭针对东汉政治腐败,法制松弛现象,指出治理国家应“法制明正,百官修治,威令流行”(《新论·求辅》)。他在论著中揭露当时法制腐败“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新论·王霸》)“至于言语小故,陷致人于族灭”(《群书治要》卷四十四)因此他主张重新修订法律,统一法度,“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后汉书·桓谭传》)宜选贤吏执法,“贤吏正士,为上处事,执法宜如丹青”(《群书治要》卷四十四)依法科罪量刑,做到“罪刑相称”。桓谭还针对东汉时期大地主大商人相勾结,肆意掠夺人民,以及勇于私斗复仇等情况,提出一系列的依法治理的主张。 关于桓谭对法学的贡献,还有一件值得记载的事,就是明代董说作《七国考》中,记有李悝《法经》的盗、贼、囚、捕杂、具等六法的一些内容。注明转引自桓谭所作《新论》一书,使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略见端倪,不过近代有以其文体和官职名称不尽相符,且宋代各家类书均无所出,认为可能是董说的伪托,但也有认为否定证据不足,仍有足征之处,故仍录以存考。 继桓谭之后,东汉时,灵璧县人陈宠(?~106年)也是位闻名于世的法学家。他出生于法律世家,曾祖陈咸在西汉成帝和哀帝时,以律令为尚书。祖父陈钦,平帝时为廷尉。父陈躬于建武初为廷尉左监。陈宠“明习家业”,少为州郡吏,后为辞曹,“掌天下狱讼”,章帝时为尚书,曾撰《辞论比》七卷,其内容主要是针对辞讼的“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的种种弊病,提出一系列“可兹平持狱讼”的“决事条科”,分门别类,“皆以事类相从”。这本法学著述经过皇帝首肯之后,其后公府奉以为法(《后汉书·陈宠传》),书已佚散,不过陈宠的法律主张在史籍中仍然有系统的反映,他历来主张轻刑罚,革除暴虐酷烈的狱政,曾上书当朝,说:“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滥不僭”。他指斥当时掌狱者酷虐,说:“执事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旁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底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夫为政者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诗云,不刚不柔,为政优优。今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捶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后汉书·陈宠传》)这个主张,在当时得到实现,当局诏令有司“绝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陈宠任廷尉时,还钩校律令,对超出《甫刑》的一千九百八十九项罪名建议删去,但未及施行。 陈宠之子陈忠(?~125年)也是位著名的执法官和法学家。史称其“以才能有声,明习法律。”历任廷尉,尚书三公曹之职,掌断狱。他按照他父亲陈宠校律令除烦刑的原意,撰《决事比》二十三条,主张改良狱政,建议“除蚕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锢”,“对狂易杀人得减重论”,“对母子兄弟允许相代死刑,听赦代者”等。他还主张整饬吏治,对粉饰太平,图虚名,贻害地方的官加以惩处。不过陈忠每论述法律政事,常把其得失与自然灾害相连,甚至说发生水旱蝗灾是由于刑赏失措所造成,表明他深囿于东汉谶纬迷信之说的影响。史官论陈氏父子,多称赞其明刑慎狱之举,但对陈忠“听狂易杀人,开父子相代死”的建议是“不善人多幸,而善人常代其祸,进退无所措”,因而是个“大谬”的主张。(以上均见《后汉书·陈宠传》)。 二、魏晋 三国时期的魏武帝曹操(155~220年),安徽亳县人,他在东汉末长达21年的豪强军阀大混战中,统一了中国北方,不仅在军事、政治和文学上表现出杰出的才能,而且“揽申商之法术,谈韩白之奇术”(《三国志·魏志·武帝》),在法律的运用和法学见解方面也有独到的见解。他在统治时期,发布了很多的政令、法令,其中《整齐风俗令》、《收田租令》、《论吏士行解令》、《议复肉刑令》、《求言令》、《求贤令》、《修学令》、《举贤勿拘品行令》、《败军抵罪令》等,尤其表现出他励精图治的法治主张。他虽然接受申不害、商鞅、韩非等人的法家学说,但仍本于儒家“德主刑铺”的观念,说:“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魏志·高柔传》),他十分重视“选吏”与“植刑”,说“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因此要求“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魏志·武帝纪》),对法律的施行要求“设而不犯,犯而必诛”、“恩不可专用,罚不可独任。”针对东汉末动乱后,民生调敝,曹操主张“整齐法令,抑制豪强”,减轻人民负担,统一北方后不久,便下令减轻田租,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在律令中明确规定赋税数量,“他不得擅兴发,......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三国志·魏志·武帝记》注引)。 曹操的族侄曹羲(?~239年)乃曹真之子,明帝时为中领军,曾著有《肉刑论》一文,针对汉魏之交当权者内部关于“肉刑存废”之争,力主不可恢复肉刑。他在文中说:“......夫言肉刑之济治者,荀卿所倡,班固所述,隆其趣则曰象天地为之。......夫死之可以有生,百欲增淫刑以利暴刑......谓之宜生,生之可也,舍死折骸,又何辜也。在上者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其性,何惧乎奸之不胜,乃狱断截防转,而入于死乎”(《艺文类聚》),据《通鉴纲目》记载:“太和元年冬十月,议复肉刑,不果”。有魏一代,肉刑迄未复行。 三国时的丁仪(?~220年)濉溪县人,从曹操为椽,颇有文才,尤擅议政事,著有文集二卷,已佚失。今存《刑礼论》是一篇论述刑与礼关系的法学著述。在这篇文章里,丁仪颇能用历史进化的眼光来研究刑礼关系的发展和刑、礼的效力,他说:“天之为岁也,先春而后秋,君之为治也,先礼而后刑,......礼以教训为美,刑以威严为用,......先教而后罚,君之为治也”。至于礼和刑的发展则是,“古者民少而兽多,未有所争,民无患则无所思,故未有君焉;后民祸多,强暴弱,于是有贤人焉,平其多少,均其有无......恐上古未具刑罪之品,设逋亡之法......会当先别男女,定夫妇,分地土,班食物,此先以礼也;夫妇定而后禁淫焉,货物正而后止窃,此后刑也。” 魏国的桓范(?~249年),濉溪县人,魏明帝时任中领军、尚书、大司农等职。曾参与典集《皇览》,著有《世要论》十二卷,史称:“范常抄撮汉书中诸杂事,自以意斟酌之,名曰《世要论》,其内容主要是论述修身治国之道,颇多法学主张,原书已散佚,仅存散篇辑于《群书治要》及《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 晋代曹志(?~273年)亳县人,晋武帝时任太守、祭酒等职。有法学著述,曾上书议论宽刑和“罪罚相当”的重要,他说:“严刑以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罪者多,玩常苟免,犯法乃重,黥刖彰罪,而民甚耻,且创制墨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闻者多服。......苟能杀以止杀,为恶纵寡,积而不已,将至无人,天无以神,君无以尊矣。故古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急得众,不宁急积杀”(《艺文类聚》)。他还主张对虽然是“恶多”,但“尚不至于死罪”的人,“无防产育”,总之要求做到罪刑相适当。 晋代还有些皖籍官员,在主持政事,治理刑狱方面体现了法学思想。如西晋的曹摅(?~308年)亳县人,惠帝时,任太守、侍郎等职,史称其“善断疑狱,雪冤狱,善遇囚”。东晋时的桓温(312~373年),怀远县人,官到刺史、大将军。政德为人所非议,而颇具文才,每论述时政及法制,“观衅尤切”,很有洞察力。他们都各有著作论及法律问题,惜均早佚,仅于传记中偶有述及。 三、南北朝 刘宋时的何尚之(382~460年),霍山人,也是个知名的法学家。官至尚书、开府仪同三司,博学能文,为当朝所重。元嘉十三年任丹阳令时,“立宅南郊外,置玄学,聚生徒”,名士慕道来游,称之为“南学”。有集十卷,已佚。他在法学方面,颇有建树,永嘉六年间,宋朝对“士人亲犯贼赃,宜依科纠责,不得复加恩宥”的问题掀起了一大争论,有称之为继“盐铁论”之后,法学界的又一次御前大论战。何尚之反对“士人坐符伍为罪,有奴罪奴,无奴输赎”的主张,认为“既许士庶缅隔,则闻察自难,不宜以难知之事,定以必知之法......今多僮者傲然于王宪,无仆者怵压于时网,是为恩之所沾,恒在程卓,法之所设,必加颜原......然奴仆实与闾里相关,今都不问,恐有所失”。(《宋书·王弦传》)。虽然这次法律论战其价值并不可与《盐铁论》相比拟,但也反映了当时法律等级制的实况。其后,在改变币制的争议中,何尚之反对“以一大钱当两”增加币值的主张,认为“凡创制设法,宜从民情,未有违众矫物而可久也”(《梁书·何尚之传》)。 稍后的梁朝何之元(?~593年),霍山人,也富有法学著述。他历任刺史、谘议参军等职。宦途失意后,“屏绝人事,著《梁典》”,所载自齐永元年开始的75年间的政治事件、典章制度,共三十卷,现已佚失,《陈书·何之元传》尚存有《梁典序》,叙述了他的著述宗旨和编裁体例。 唐代李敬玄(615~682年)亳州人,高宗时,官至刺史、侍郎、吏部尚书,监修国史,在治吏方面“甚得法度”,曾委其属下“造姓历状式铨簿,钳键周密”,对官吏的考核升降,“因其法,衡综有述”,相当于后世的人事法规制度,曾撰《礼论》六十卷,《正论》三郑,涉及礼仪法制,亦已散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