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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 教学

第三节 教学


幼儿园的教学班,一般按年龄不同分为大、中、小班。小班幼儿3至4周岁,中班4至5周岁,大班5至6周岁。每班人数,小班20至25人,中班25至30人,大班30至35人。
幼儿教育是在幼儿进入小学以前进行的教育,又称学前教育,其教育教学安排必须考虑幼稚儿童身心的发育特点,促进其健康成长。清末,《奏定蒙养院章程和家庭教育法章程》明确指出:“保育教导儿童,当体察幼儿身体气力之所能为,心力知觉之所能及,断不可强授以难记难解之事,或使为疲乏过度之业”;“务留意儿童之性情及行止仪容,使趋端正”;“儿童性情极好模仿,务专意示以善良之事物,使则效之”。
民国5年(1916年),教育部颁布的《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中规定:“幼儿之保育,须与其身心发达之度相副,不得授以难记难解事项及令操过度之业务。”“幼儿之心情容止,宜常注意使之端正,并示以善良之事例,令其则效。”在安徽,师资设备条件较好的幼稚园,一般能按照要求进行教学,条件差的幼稚园则达不到要求。如条件较好、教学较有成绩的省立一女中附属幼稚园,民国18年有幼儿56人,小的3岁,大的8岁,多数为5岁、6岁,实行全日制,除星期日及星期六下午休息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半、下午1时半至3时为教学时间,其作业安排:上午——早会、常识、工作及批评、户外活动、餐点(餐点前分次洗手之时,教歌谣或讲故事等)、静息、音乐(唱歌、跳舞、节奏、音程练习等)、游戏、散学,下午——读法、自由活动、唱歌、故事或作康乐活动、散学。各节作业时间,长短不一。由于幼儿年龄相差大,人数又多,故工作等课随儿童兴趣分组教学。例如甲组做泥工,乙组堆积木或做剪贴。读法等课也分组进行。同时,该园还负担师范幼稚科学生参观见习任务,故星期六上午作业,每周安排不同,工作、常识、游唱、故事、识字等课,轮流进行,而餐点、静息、游戏等例行作业,仍与平时相同。
建国后,强调根据幼儿的生理特点进行教育教学工作。1952年省教育厅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提出以下要求:(1)要使幼儿全面发展,教养员对本班幼儿的生活、保健和作业要全面负责,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统一计划和实施。(2)教养内容要和幼儿生活实际相符合。(3)教养员应尽量利用环境、实物等多种方法,启发幼儿的兴趣,训练幼儿感官,以发展其求知欲。(4)教养员应耐心指导幼儿独立活动能力和习惯。(5)培养幼儿集体生活的习惯,帮助幼儿正确地对待周围的人和事物,抑制其不合理的欲望。1963年省教育厅针对当时幼儿园存在教材份量重,上课节数多,重智育,轻体育卫生、游戏活动,忽视幼儿年龄特点的现象,提出改进意见:(1)幼儿园各科教学,均应从最基本的技能技巧的培养入手,教学中要严格掌握循序渐近,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原则,不能脱离幼儿的实际,要求过高过急。(2)大力开展游戏活动,必须保证幼儿每天有充分的游戏时间,游戏形式要多种多样,教学游戏、运动游戏、创造性游戏可穿插进行,活动时间要注意动静搭配。(3)严格作息制度,各班作业次数和时间应按《纲要》规定,不得自行增加。多数幼儿园能按照《纲要》规定组织教学活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破了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教学要求,不顾幼儿年龄特点,使幼儿教育小学化、成人化。有些幼儿园教幼儿读毛主席著作《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要求幼儿背诵;教唱毛主席语录歌和“样板戏”中的唱段。教学中还提倡“官教兵兵教官、兵教兵”,严重违背了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
1981年省教育厅贯彻教育部制订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幼儿教学方法有了明显的改进。多数幼儿园教师能掌握所教科目的内容和要求,注意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活动等认真实施。并做到上课以游戏为主要形式,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小、中班尽量采取直观的,游戏的形式,以增进幼儿对学习的兴趣,大班则随着心理发展和水平的提高,上课中游戏的因素逐渐减少,以便为入小学做好准备。每天保证幼儿有充分的游戏时间,在教师领导下开展创造性游戏、体育游戏、智力游戏、音乐游戏等,既有集体游戏,也让幼儿做自己喜爱的游戏。游戏内容既有品德教育因素,也有知识教育内容;既反映社会生活,又反映幼儿自己的生活。通过游戏,帮助幼儿接受知识,发展智力和语言能力,培养品德,使幼儿心情愉快,活泼成长。不少教师重视引导幼儿观察周围的事物,要幼儿动眼、动脑、动手、尝尝、听听、嗅嗅,充分训练幼儿感官,激发幼儿求知欲。
教师注重采取直观、具体、形象的教学方法,因陋就简,就地取材,自制教玩具,以丰富教学内容。教具的制作由简单的贴绒发展为桌面立体、磁性、拉线、木偶、幻灯和录音等多种形式,幻灯片由静止片发展为活动片。合肥市长江路幼儿园的“智力娃娃”,参加全国妇联举办的教玩具评奖展览得一等奖,淮北市第一幼儿园的“智力秤”和滁县幼儿园的“小小动物园”各得三等奖。
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多为混合班,其教学要求,一般是参照小学一年级的教学任务适当降低要求,教学方法和小学近似。有的按年龄分组进行复式教学。
对于在幼儿园中是否教学识字的问题,几经反复。清末,对蒙养院设置识字课有争议,各行其是,未能统一。民国时期,几次颁布幼稚园课程标准都未列识字课,但有些幼稚园仍在教学识字,例如省立一女中幼稚园设有读法课(识字课)。建国之初,有些幼儿园仍教识字。1952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不进行识字教育。”同年安徽省教育厅发出幼儿园一律停止使用文字课本的通知。1953年、1954年又两次重申幼儿园应取消识字教育。1960年,省教育厅通知各地,选择有条件的幼儿园对大班儿童进行汉语拼音教学,要求认识21个声母、6个单韵母和部分复合韵母,并能正确发音。与此同时,省教育厅编写了大班识字课本。1963年,省教育厅在《关于幼儿教育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教养员发音准确)幼儿园中,可在大班教汉语拼音中的声母和单韵母和50至60个常用的、笔划简单的汉字(只教认、不教写)。1981年,《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颁发后,全省幼儿园按《纲要》要求,一般不再进行识字教育,有的幼儿园对大班幼儿仍教汉语拼音和少量的笔划简单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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