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于1980年把师资培训工作列为实现普教事业十年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1981年制订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统进修暂行规定》,印发了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专科教学计划,小学教师进修中等师范教学计划,下达了《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教材教法进修的意见》。1982年2月颁布了《安徽省中小学在职教师文化考核试行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教师进修、考核制度,落实“三同”(同等学历、同等使用、同等待遇)等政策措施,以调动教师进修的积极性,鼓励自学成才。因全省现有教师人数不足,教师培训以在职进修、业余培训为主,教师可以单科独进,学完规定的课程,参加国家主办的自学考试;同时根据条件,分期分批组织部分教师脱产系统培训,合格的晋升学历。1983年3月,安徽省师训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全省中、小学校学历不合格的教师,根据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离职进修与业余进修相结合,组织进修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系统的文化进修与教材教法进修相结合的方针,进行培训提高。按照长期规划与短期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制订中、小学师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除学历不及初中毕业的小学教师和学历不及高中毕业的初中教师(他们先学习所教学科的教材,把课教好)以及年龄在45岁以上、教龄较长的中、小学教师,都暂不列为系统培训的对象外,全省学历不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列入系统培训范围的约11.2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9.9%。具体培训工作,由省、地(市)、县主管教育部门分工组织实施。 安徽省在职教师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大体上有下列8种类型:(1)由省和地市主管教育的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开办各种专题的进修班。读书班和暑期讲习班。(2)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由各地保送、选派教师到全国和省重点高等学校或指定的其它高一级学校进修。(3)开展校际协作和讲学活动,组织相互听课,观摩教学,举办实验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讲座、专题讨论,彼此代培教师。(4)选派教师出国进修或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共同办外语培训班。(5)中师举办函授教育,高等院校举办函授教育、刊授教育和夜大学。(6)以所在学校学科教研组为单位,由有业务专长的教师带领的辅导班(组),或通过个人自学达到业务合格要求。(7)在省广播电视大学及各地分校、电大工作站设教学班(点)。(8)省教育厅确定安徽教育学院和蚌埠小学教师进修学校为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发挥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和各级教学研究室的作用,建立省、地(市)、县和学校等在职教师培训网。层层制订规划,采用上述一种或几种形式,落实培训和考核措施。 1985年秋,安徽省召开教育工作会议,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为适应全省在15年内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会议强调必须把建设教师队伍放在优先地位,把发展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认真抓好。争取在5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为此,在有计划地培养和补充新的合格师资的同时,对现有教师加强了培训和考核工作。将能够胜任教学工作认定为:一是具有合格学历文凭,二是具有教师考核合格证书。按照这两条要求,全省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小学教师约12万人,初中教师6万多人,高中教师8千多人。省、地(市)、县明确分工:中学教师的培训由省统一规划,其中高中教师由省负责培训,具体由省教育学院、师范大学、师范院校办理;初中教师由地、市负责培训,具体由地、市教育学院、师范专科学校办理;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由地、市统一规划,县(市)负责培训,具体由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办理。凡参加有组织有计划的在职进修的教师,均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考核标准实行阶段考核或结业考核制度。对其中不能完全胜任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由各地先进行“教材过关”考核,然后参加系统在职进修的考核。省、地(市)、县分别建立教师考核组织,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合格证书考核,由县(市)教师进修考核委员会办理;中师学历考核,由地、市教师进修考核委员会办理;高师学历考核,由省教师进修考核委员会办理。要求通过培训和考核,按预定时间将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提高到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其中多数人达到教师考核合格标准,取得教师合格证书,并有一部分教师单科或全科结业考核合格,取得学历文凭。教师培训考核的成绩和评语,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薪、晋级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