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以前,安徽全省中小学的勤工俭学活动,规模不大,未设专管机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业务处(科、室)分管。1983年,省教育厅设立生产物资处,负责全省中小学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到1985年,全省各地、市勤工俭学的专管机构全部建立,县级专管机构也大部成立。部分市、县还在规模较大的学校内设立勤工俭学管理处或办公室。各地勤工俭学专管机构,在宏观上,加强对校办企业的指导,因地制宜,制订规划,掌握方向,加强管理;在横向联系上,为校办企业沟通信息、搭桥铺路,并在资金、物资、技术、立项等多方面加强服务与指导,保证了勤工俭学的健康发展。 勤工俭学的校办企业,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逐步建立了人事、劳动工资、劳保待遇、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劳动纪律、岗位责任、财务、供销、行政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1983年以来,认真贯彻《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条例》,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安徽省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中小学勤工俭学周转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许多地、市和学校还分别制订了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办法或规定,并积极推行了以厂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使勤工俭学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了显著提高。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多次指示各地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1983年9月,省委、常委会议提出:“各类学校都要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自力更生,兴办一些企业,广辟财源,增加收入”。1985年8月,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重申“要提倡勤工俭学,支持学校在搞好教学的前提下兴办一些企业”。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重视关心勤工俭学的开展,经常深入到各地、市、县检查指导勤工俭学工作。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勤工俭学的开展也都予以有力支持。省、地、市、县各级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物资等有关部门对勤工俭学活动在政策上、财政上、原材料供应上给予照顾和支持,为校办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