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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节 专业(专门)档案工作


专门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项专业活动的档案,包括会计档案、教学档案、诉讼档案、艺术档案、地名档案等。省、地、市、县各级专业主管部门在配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抓本系统档案工作的同时,重点开展了专门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管理
1956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预算会计帐簿、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暂行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办法提出了统一要求,但这一规定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徽省在70年代建立综合档案室时,抓了一段时间,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会计档案的管理问题。尤其“文化大革命”时期,会计档案管理混乱,有的单位撤销,大量会计档案既不整理又不鉴定,成捆成堆地放起来,有的损失严重,给安全保管、保密、利用带来了困难。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附发了《关于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几条原则意见》,以及《关于抓紧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颁布,其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为保管。”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局于1985年6月,印发了《关于清理、鉴定会计档案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要求对1966年以前的会计档案主要通过清理、区分价值,分清销毁和继续保存两种类型。对1966年以后未归档的会计档案要清理、编目、向档案室归档。
1986年9月4日,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联合召开了省直机关会计档案工作动员大会。同年10月5日,又在砀山县联合召开了全省会计档案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了清理鉴定会计档案的时限,省财政厅领导强调:凡没有按期完成的单位,财会人员和档案人员要缓评或不评专业职称,并不予评先进;必要时要限制拨款,单位领导要通报批评。
1986年11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银行、安徽省档案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进一步明确了会计档案由单位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及会计档案的性质、归档范围、分类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的具体要求。
为了加快全省会计档案管理、鉴定工作的进度,全面搞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特地创办了安徽省《会计档案清理工作简报》,定期交流经验,通报信息。
省直单位及各地、市、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开展了会计档案清理工作。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成立专门组织,抽调6名干部进行清理;省水利厅把绝大部分二级机构30多个会计和档案人员集中到合肥进行了现场培训,并制发了具体规定。滁县、徽州、阜阳、六安等地市专门召开全区会计档案管理会议部署工作;安庆市财政局、档案局选择四个单位进行了试点;并制订了《会计档案清理工作检查验收评分标准》。到1987年底,全省清理会计档案的任务基本完成,其中省直机关共投入1万多个工作日,整理会计档案42万余册,经总结评比,授予先进集体22个,先进个人2名,表扬单位9个。全省16个地、市共清理10872个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5888144卷(册)。
通过会计档案清理,不仅加强了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方便了会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利用,而且发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萧县葡萄酒罐头联合公司在清理会计档案中清理出袁庄煤矿塌陷所属吴庄果园场土地37.4亩未付塌陷费,从而向袁庄煤矿追回赔偿费37.4万元。砀山县教育局也在清理会计档案中查清了120名教师的工龄,解决了调资问题,落实了政策。泗县在清理会计档案中,查出了该县师范学校1961年征用102亩土地的协议书和付款凭证,解决了和当地群众的纠纷,免受了经济损失。
1987年以后,随着企业、机关、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开展,及档案综合管理的实施,会计档案工作继续稳步发展。
二、艺术档案管理
1983年11月,文化部和国家档案局为在全国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制发了《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艺术档案的范围、艺术档案领导体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加强了国家对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档案局和文化部的要求,安徽省文化厅、档案局于1984年1月转发了《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并提出具体的贯彻要求。同年6月23日至27日,文化部和国家档案局在山东烟台市召开上海、河南、吉林、安徽等9个省、市艺术档案工作座谈会,安徽省文化厅、档案局派员参加了会议并报送了省黄梅戏剧团的典型材料,在会上交流。
1985年8月、10月,省文化厅两次举办了厅直和系统内艺术档案干部会议,部署开展了艺术档案工作。此后,安徽省艺术档案工作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按照归档标准,从省到地、市、县,分层推进,逐步开展起来。
阜阳县档案局主动与县政协、宣传部、文化局等部门加强联系,调查研究,采取了广泛宣传、登门收集的方法,把反映本地特色的书法、绘画、金石、剪纸、戏剧创作等方面有影响和保存价值的文化艺术材料集中起来,经过分类整理归档,共组成艺术档案179卷,受到了省文化厅的表彰。
1987年,《档案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艺术单位领导的档案意识及依法治档的观念。1991年2月,全省文化局长会议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及厅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提高对艺术档案工作的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抓好艺术档案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对艺术档案工作要经常督促,切实帮助解决艺术档案工作的实际困难。要求将艺术档案的立卷数量、质量指标列为艺术活动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此促进建档率的提高。同年5月份,安徽省文化厅结合安徽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安徽省文化厅贯彻文化部〈艺术档案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文化厅艺术档案归档范围》。确定了“突出特色,以点带面,推动艺术档案工作的开展”的基本工作目标。重点对徽剧、黄梅戏、庐剧、皖南花鼓戏、泗州戏等五大剧种的艺术材料,按照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基本上做到了收集完整、分类正确。与此同时,对被誉为“汉族芭蕾”的民间舞蹈“花鼓灯”,阜南朱寨民舞——“肘歌”,具有安徽地方特色的巢湖民歌和古老稀有剧种“傩戏”、“目连戏”,以及阜阳地区的民间剪纸、壁饰、柳编、刺绣、风筝、灯彩等其他民间、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等,也都积极运用多种手段突出抢救、整理归档。在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档案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后,紧接着又在艺术教育、电影放映、剧场管理、文物考古等系列档案的建立、健全方面,下了气力,取得了进展。1992年10月9日至15日,华东片第四次艺术档案协作会在合肥召开,与会代表交流了艺术档案工作的经验,安徽省文化厅直属六团一校、合肥市庐剧团及一些地市单位,在安徽省图书馆举办了大型艺术档案陈列。
安徽徽剧,是京剧的前身,是具有几百年历史的古老剧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一剧种已濒临消亡。1949年以后,安徽集中人力、财力对徽剧艺术进行了抢救挖掘,整理了近千出徽班民间艺人演出剧目。1990年,省徽剧团利用这些艺术档案编排了《临江会》、《贵妃醉酒》、《水淹七军》、《哭剑饮恨》等剧目,赴京参加纪念徽班进京200周年的演出活动,轰动京城,赢得了中央领导、首都戏剧界和新闻界人士的好评。1991年赴港演出,历时一周,场场爆满,香港各大报均予以极高的评价,电台、电视台争相转播,生动地体现了艺术档案的价值。省京剧团利用省徽剧团艺术档案室归档的清代徽班进京演出史料,创作排演了《京剧鼻祖》,两次为安徽争得了荣誉。
黄梅戏是全国五大剧种之一,安徽省黄梅戏剧团自1953年成立,就开展了艺术档案工作,到1966年,已有演出全部剧目的初定稿本,唱片资料和几十万字的剪贴资料、演出剧照等。“文化大革命”中,省黄梅戏艺术档案资料室被造反派大肆破坏,仅严凤英一人的艺术剧照就烧掉了1000多张。当造反派要烧唱片时,档案干部坚决不让烧,并说:如果你们硬要说它是“毒草”,就在上面打个叉,我不用。这些唱片才幸免一毁。1984年以后,国家加强对艺术档案的管理,黄梅戏剧团重新收集整理该团演出剧本200多袋唱片400张、曲谱资料335本,为培养年轻演员,挖掘戏剧题材,开展艺术交流和黄梅戏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安徽省杂技团对外文化交流频繁,在与有关方面或友人洽谈对外交流、商谈演出事宜时,该团综合档案室提供内容丰富、载体多样的单项节目或整台节目档案,供境外演出商遴选,既方便了客方,又方便了自己,并充分发挥了艺术档案的作用。
合肥市庐剧团成立于1963年,该团重视艺术档案工作,曾于1959年、1987年、1992年先后办过三次团史、艺术成果展览,使艺术档案工作走上了与艺术事业同步发展的轨道。
三、诉讼档案管理
诉讼档案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198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诉讼文件的收集、排列、编目、装订、归档,以及诉讼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利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的关于管理诉讼档案的要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4年3月召开了全省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着重研究了加强法院档案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建立制度、改善条件、抓好档案的清理和利用。同年4月13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全省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纪要。
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科在做好自身档案工作的同时,抽调人员对系统内的档案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促进了全省法院系统档案工作的开展。198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提高立卷工作质量,会同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档案管理情况分别进行了检查验收。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验收中要求所属县(区)法院,对1969年以来的档案全部进行了装订装盒。1989年,为加大《档案法》实施力度,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印发文件,先后4次组织人员,检查了16个地市中级法院和31个基层法院,并对宣城地区、黄山市、马鞍山市、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给予了表扬,对极少数不重视档案工作的法院领导进行了批评,引起了各级法院的重视。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创办了《档案交流》期刊,推动全省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至1992年底全省法院系统共保存诉讼档案1935813卷。
全省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是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开始起步的。1980年,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配备了专职档案员,用两年时间把“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文书、诉讼档案进行了整理、编目。1982年开始提供利用。
198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3个文件,在全国加强了诉讼档案管理。省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种方式强化了系统内档案管理。省人民检察院在省直机关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评为综合管理达标单位。全省检察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升级启动迅速,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全系统组织了档案管理争创省级先进活动,市检察院发挥表率作用,在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档案用房,发动全院干警4次突击整理档案,并在1991年晋升机关档案管理省二级先进,雨山、花山两个区检察院也于同年晋升省二级先进。至1992年底,省人民检察院共收集保管诉讼档案16223卷。
检察系统利用诉讼档案为领导决策,反贪反腐败及各项工作服务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公安档案管理
建国初,省公安厅和各地、市、县在接收保管旧政权档案和自身档案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仅民国38年(1949年)2月,淮南市公安局就接收国民政府警察总所档案1167卷,1962年又相继接收了大批下属撤销的劳改机构的档案,但“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档案受损严重,1974年4月29日、30日,淮南市发生严重抢烧档案事件,公安档案就被毁16758份。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档案工作进行了恢复、整顿。
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四川、安徽、湖南、北京、上海5个省市档案局和公安厅(局)公安档案管理问题座谈会,研究了公安专业档案馆的设置,撤并地区公安机关档案的移交,以及保卫组织档案归档等问题,并印发了会议纪要。省公安厅依据会议要求,成立了档案科,加强了公安档案管理。
1985年,根据国家档案局、公安部《关于省辖市公安局应设置公安专业档案馆或科》的文件要求,经淮南市编委批准,淮南市公安局建立了公安专业档案馆。1989年,安庆市与安庆地区合并,市公安局为适应区划调整,加大档案管理力度,成立了档案科。全省其他地、市公安局(处)也相继建立了档案室。
《档案法》颁布后,安徽省公安厅坚持依法治档,印发《档案法》2千余份,提出了切实加强公安档案管理的要求。1988年6月,省公安厅制订并印发了《公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四个文件,结合《档案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了各级公安机关档案业务建设标准。同时,省公安厅在办公用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增加了档案用房面积,做到了档案科、办公室、调阅室和档案库房分开。1990年,根据《安徽省机关档案管理升级评分标准》进行考核,省公安厅档案管理荣获省二级先进称号。
全省公安系统在开展档案管理中,有多单位、多人次被省、市档案局评为先进。公安档案在打击犯罪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安徽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建设自身档案工作的同时,还抓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的档案工作。1980年,省公安厅以皖公字(80)213号文件转发了公安部《保卫处、科档案材料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省公安厅、省档案局又以皖办公字(84)第173号文件转发了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保卫组织档案材料清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省公安厅、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保卫组织档案材料清理、归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卫组织档案工作的领导,狠抓落实。省公安厅专门印发了案卷质量要求和验收评比标准。省档案局配合省公安厅对全省贯彻情况进行了抽查。
至1992年底,全省公安系统90个立档单位中,已有46个达到省级档案管理标准,宿县、六安地区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全部达到省级标准。全省公安系统共保管文书档案142284卷,业务档案1649819卷,声像档案1989卷,科技档案15334卷,会计档案53848,死亡干部档案217卷。
五、地名档案管理
1982年12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各级地名档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就刚刚部署开展的地名工作建立档案。1983年1月,省地名领导小组、省档案局转发了这个通知。同年9月,省地名领导小组和省档案局又联合转发了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始地名普查的同时,抓紧抓好建档工作。此后,各级地名办公室在召开地名工作会议时,都就建立地名档案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1984年10月,省地名领导小组在组织地名工作检查评比中,同时检查了地名档案建档工作。省地名委员会在召开全省第四次地名工作会议时强调要求各地要做好地名资料的建档工作。省要设地名档案库,地、市、县要设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做好各类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并要求各地有专人负责管理,原始的普查资料要做到“片纸必存”,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业务管理知识,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协助解决地名档案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986年4月,省地名委员会召开了全省地名档案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参观了蚌埠市、滁州市地名办公室的档案工作,讨论了有关业务问题。会后,省地名委员会、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地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各地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建立规章制度、广泛开展了地名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至1992年底,省地名办公室共收集了全省地名文字概况材料81本,5291份,地名卡片74901张,地名标图858幅。
六、人口普查档案管理
1982年6月23日,在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之前,安徽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简称“普办”)、安徽省档案局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档案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人口普查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分工、管理等问题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普查资料中的普查登记表,一律逐级转送到省资料库,通过电子计算机录入汇总处理。有关汇总表由各级普办逐级上报省普办存档,县、市普办的留底部分,也应同时归档。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这个通知并加了按语。1982年10月22日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也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三次人口普查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的意见》。至1992年底,省统计局人口普查档案库共保存第三次、第四次人口普查档案(普查登记表)共17万余册。
七、教学档案管理
1982年,国家档案局印发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高教局、陕西省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在全国加强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
同年12月,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高教局、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教学档案的范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教学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以及加强对档案工作领导的具体要求。各地教育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加强了教学档案管理。合肥工业大学不仅恢复了文书档案室、科技档案室,还专门建立了教学专业档案室,1982年,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了档案馆,1983年将档案库房由20平方米,增加到203平方米,并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购置了教学档案装具及保护设备。
1984年4月,合肥地区高校在安徽农学院召开会议,成立了高校档案工作协作组,制定了协作组章程,把教学档案管理列入了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议程。1989年,该协作组作了调整。同时,合肥地区以外的其他大专院校也分别成立南片、北片两个协作组织,加强了对教学档案的管理。
1990年,机关档案管理升级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开展后,教学档案作为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八、人事档案管理
198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了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干部档案的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材料的收集和补充、鉴别和归档、档案的保管、查阅、借用、转递以及组织领导职责。安徽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了对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到1990年,省委组织部门先后召开了3次全省干部档案工作会议,强调了干部档案的管理要求,管理体制及人员配置问题。1990年召开的全省干部档案工作会议还向从事干部档案工作30年的档案工作者颁发了荣誉证书。1991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研究修订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并印发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明确将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同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档案局转发了修订后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原参照干部档案管理执行,1987年开展的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工作中,企业职工档案被列为企业档案的十大门类之一,加强了管理。1992年,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机构和职责、档案的内容、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利用、转递等。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执行。
学生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部分,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国务院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指出:“从1981年起,中学应对高中新生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在中学和高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是将来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其他专门档案的管理,省档案局与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发或转发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和规定还有以下几种:
《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4日);
《审计档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保管期限表(1986年5月8日);
《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保管期限表(1986年10月7日);
《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4月23日);
《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保管期限表(1988年9月29日);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1月16日);
《关于在职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的管理意见》(1989年1月11日);
《海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海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海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9年11月8日);
《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1990年6月6日);
《安徽省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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