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初物价状况 建国初期,由于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波动,药品价格受其影响,有些私营药商抬高物价牟取暴利。1950年以后,国家采取稳定物价的方针,药品坚持了微利的原则,执行全国统一价格,药价基本稳定,药粮比价趋于基本平衡,每斤药材的价格与每斤粮食价格的涨落幅度不大。见表5—2—3 ![]() 二、调价 1957年以后,国家在发展生产,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证供应,的前提下,为逐步降低药价,减轻人民负担促进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对药品的价格进行过多次较大的调整。 中药材1957年后,由于农业生产由个体变为集体,一些野生药材采集由集体安排,收入不如其他副业,社员不愿采集,当时市场紧缺品种增多。为缓和供应,国家适当调整了党参、山药、白芷、芋肉等8个二类品种的价格,平均提高80.17%。安徽省根据国家规定也作相应调整。据淮南市医药公司资料:中药调高30个品种,调高幅度为5~10%,调低150个品种,调低幅度为10~18%。1963年,各行业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民经济开始好转,粮食和经济作物单产提高,加之1961年市场开放,不少野生药材收购价偏低,国家收不上来。为鼓励药农种采药材,国家于1963年调整了黄连、生地、麦冬、黄芪、牛膝、菊花等29种二类药材的价格。安徽省调整了省管品种148种,调高幅度为23.25%,调低幅度为21.28%。淮南市调整地方品种50个,调高幅度:批发价37.56%,零售价42.13%,调低幅度:批发价32.11%,零售价33.68%。 西药,1958~1959年国家先后降低青霉素、链霉素等17个品种及5小类的价格,降低幅度为3~60%。1966年,国家又批准青霉素、链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地方病用药、阿司匹林的出厂价格,并统一了生物制品的销售价。这一时期,淮南市公司调价14个品种其中调高幅度71%,调整品种73个,调高幅度66.5%。1961~1963年,在巩固消化前段调价的基础上,继续对抗菌素、生物制品、药用黄凡士林、口服葡萄糖作了适当降低。1967年中央指示,为使药品面向农村,面向群众,要在全国范围内降低药价,保持微利。1969年,中央四部(卫生、商业、化工、财政部军管会)联合发出通知,贯彻把医疗卫生重点放到农村去的精神,降低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的价格,并编印了《全国统一价格的目录》。这次降价比1950年下降80%。如青霉素20万元单位价格比1952年下降90%,双氢链霉素价格比1952年下降94%,消炎片比1952年下降67%,磺胺嘧啶片比1952年下降66.5%。本来价格就偏低的解热止痛药、去痛药的价格又下降20%。1963年,淮南市调整404个西药品种,其中调高155个品种(针剂17种,片剂65种,药品11种,原料药29种,医疗器械33种),调低249种(针剂77种,片剂95种,药品36种,原料药35种,医疗器械6种)。 1978年,国家为进一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促进农业生产,先后调高了粮、油棉、麻等农产品的价格,药材与粮油等农副产品的比价显得偏低,影响药材收购计划的完成。为有利于发展药材生产,国家调高了山药、枸杞、银花、贝母、麝香、牛黄、杜仲等20种药材收购价格平均幅度20%左右。安徽省共调整了315个品种的价格,其中中药调高114个,中成药110个,西药1种;调低:中药材19个,中成药9个,西药62个。见表5—2—4 ![]() 1980年至1985年,安徽省医药产品调价较多,其中化学药品上调129种,下调157种;医疗器械上调17种,下调13种;中药材上调236种,下调36种;中成药上调26种,下调11种;进口药械销售价格上调44种,下调5种。上述调价是1980年至1983年下调的多,1984年至1985年上调品种多为紧缺品种,但产品出厂价一般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商业库存又较少,因而调值不大。降低品种多为滞销品种,商业库存较大,因而调价损失较大。据统计,全省医药商业除1985年调价有所增价,1980~1984年降价金额大于上调金额,仅1980年调价,全省医药商业损失金额达343万元。 三、审价 1980年至1985年,国家医药局审批安徽省洁霉素针一个品种。安徽省医药局审核新订药品57个品种,医疗器械19个品种,中成药35个品种,中药材1个品种的价格。中药材、中成药的小品种价格均由地、市物价局审订,医药商业经营的品种价格,除中央管和省管的品种外,均由地市医药经营部门根据有关作价办法自行审订。 四、管理权限 〔化学药品〕 1980年执行全国统一价,新产品先生产的先定价,后生产的一律执行先定的价格 1980年6月,新产品的价格均由各产地参照同类产品的比价订试销价。1980年11月10日,国家医药局将大输液和小三类(酊水、油膏、糖浆、粉散)药品订价下放至各省医药管理部门。1984年3月20日,国家医药局会同省物价局将大部分化学药品的订价权下放给各省,中央仅管371种。 〔医疗器械〕 1984年3月20日前,国家医药局、物价局管理84个品种,实行产地一个价,销地加3%地区差价的作价办法,其余品种均由各省、市医药管理部门订价。1984年3月20日后,中央管品种为30个,其余的均下放至各省、市医药局。 〔化学玻璃仪器〕 该类企业不隶属医药系统,故该类产品出厂价格由其主管制订,销售价由医药经营部门按照医药局下达的有关作价办法制订。 〔中药材〕 1981年1月1日前,执行全国统一价。国家医药局制订33种,省医药局订81种药材县城以上的市场的购销价格,其余品种由地、市药材站管理。1981年1月1日后,中管的33种药材价格改为只管主产地,非主产地由各省参照主产地的价格自行制订。省管的81种改为36种。各地、市物价、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经营部门管理地产的大宗、常用、且有调出任务的主要品种的购销价格,各县物价、药材经营部门地产地销的小三类药材的价格同时实行产地一价,销地加地区差价的作价办法。 1984年10月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24种中药材的收购价。24个品种的销售价麝香、杜仲、甘草、厚朴四个品种由国家医药局管理,银花、芋肉、元胡由省医药总公司管理,其余的17种由省中药材公司管理。24种以外的中药材价格由各地、市、县药材经营部门管理。 〔中成药〕 1984年10月9日前,安徽所产中成药产品的出厂价,销售价由省物价局、医药局制订。1984年10月9日,省管22种,其余品种的订价由地、市医药、物价部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