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2 各教爱国守法公约及协会章程

安徽省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安徽省佛教协会。是安徽省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团结全省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团结和推动广大佛教徒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二、在爱国爱教的立场上,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宗教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积极开展佛教教育和学术研究,培养佛教人才,编写佛教史料。协助政府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四、参加促进台湾回归祖国的工作。
五、做好接待外宾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工作,发展与各国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第四条全省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机构、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代表由本会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条本会设理事若干人,组织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会,根据代表会议决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本会理事由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如果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选出为止。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三年,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之,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别综理或分工负责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会经费由各地寺庙和广大佛教徒自由乐助,必要时得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九条本会会址设于合肥市明教寺内。
第十条本章程由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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