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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重要文献辑存

关于解决回族职工伙食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解决回族职工(包括其他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以下同)的伙食问题,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省人民委员会办曾字第0179号批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当前回民生活习惯存在问题和意见的报告》和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办郑字和626号批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掌握核发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的具体意见》两个文件,已经作过明确规定。现据调查和群众反映,近几年来由于“四人帮”及其在安徽代理人对党的民族政策的干扰和破坏,不少地区和单位没有认真执行上项规定,回族职工对此反映强烈。为了尊重回族职工的生活习惯,加强民族团结,特将规定重申如下:
一、国家机关、学校、厂矿、企业的集体伙食单位,凡是回族职工人数较多的应专设回民灶,人数少的必须另备灶具做饭或分锅炒菜。已经设立的要继续办好,没有的要尽快设立,以照顾他们的生活习惯。
二、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或分锅炒菜,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经过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每月发给伙食补助费三元。符合补助条件未发的应即发给,以前未发的不补;不符合补助条件已经发给的即停发,以前发的不退,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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