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市镇定量供应人口中少数民族和僧尼等的粮油供应工作,现将过去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粮食厅一九六二年八月一日粮(62)供字和1188号“关于回民及僧尼道士道姑粮油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 一、口粮根据他们从事的工作分等定量; 二、……。 三、伊斯兰教三大节日,除开斋节回民每人补助粮食半斤(尽可能供应面粉),食油一两,其他两个节日不补助粮油(品种可以照顾); 四、回民丧事一次补助面粉五斤,食油一斤。 (二)省粮食局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三日(74)粮计字第147号“关于回民及素食僧尼食油供应标准问题的通知”,重申原省人委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议粮字第433号通知中的规定:“回民及素食僧、尼由五市两提高到七市两。” (三)省粮食局、商业局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粮计字(71)186号、商服字(71)523号联合通知规定:“对回民馆用油,考虑到其特殊情况,粮食部门供应食油时,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掌握在按用粮比例的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的范围内供应”。以上规定,希继续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