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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重要文献辑存

关于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后确定民族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五月九日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六条(四)“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第二胎,这是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
近据合肥、淮南市反映,有的回汉通婚的夫妇,汉族一方以愿随回族生活习惯,已按回民标准供应副食品为由,要求户籍管理部门改变民族,以达到生第二胎的目的。根据一九七九年四月九日商业部商食联字第8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字第160号《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是为了解决副食品供应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有利于调动各族人民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改变民族。已经改变民族的,应立即改正过来。对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也按此规定办理。汉族和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通婚后生的孩子,不满十八岁的,可根据其父母的意愿在两个不同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十八岁以上子女,由子女本人选定。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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