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 我省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现有少数民族成份三十五个,二十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人,其中回族占百分之九十六点五,少数民族中有十一万多人居住在城镇,十六万多人分布在农村。全省共有三个回民乡,一百零三个民族(联合)村,二十六个民族(联合)居委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民族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妥善处理了一批历史遗留问;普遍进行了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了保障;民族经济有较快发展,一九八六年全省民族村、民族联合村人均收入已达到三百六十四元,有三分之一的民族村、民族联合村人均收入赶上或超过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有一定发展。整个民族工作是建国以来的最好时期之一。 当前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还不够重视;二是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原因,民族经济仍然比较落后,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在民族关系上,还存在着某些影响安定团结的因素;四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做得不够好,一些地方、部门缺乏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即中央[198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今后民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要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商品经济。凡有民族乡、民族村的地方,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发挥当地优势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少数民族居住分散的地方,重点抓好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组织专业户传授致富经验等。贫困地区,要把解决少数民族的温饱问题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加强扶持,力争在“七五”期间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尽快脱贫。对贫困的民族乡,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支持。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办好技术培训班,培养一批具有种、养、加工知识和技能的能工巧匠。要管好用好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都要积极参与民族乡、村的扶贫工作,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扶贫联系点,重点帮助,探索经验。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少数民族的脱贫计划,认真抓好实施。 二、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要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扎扎实实地办好基础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民族中、小学师资队伍的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要在分配、培训师资和经费方面对民族中、小学给予适当照顾。高中、中专、大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应采取适当降低分数线的办法给予照顾。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的活动,协同文化部门帮助民族乡、村建立文化站、文化室,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继续帮助民族乡、村建立医院、卫生室,做好医疗卫生工作。 三、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要根据城市的特点办好少数民族的饮食、服务、屠宰、食品加工等工商业,帮助他们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以满足少数民族生活的需要,活跃城市民族经济。清真饮食业要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厨师和其他人员。要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个体户发展清真网点。要积极办好民族企业,为少数民族待业青年创造就业条件。要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团结少数民族各界人士,为“四化”建设服务。 四、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列入议事日程。民族乡、村、民族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和主要负责干部要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万人以上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各地民族宗教事务处(科)要有少数民族干部,有利开展工作。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择,当地的民族工作部门可以提出建议,供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参考。 五、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加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要教育各族人民在交往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亲密相处。教育要面向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对待民族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要采取教育和疏导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领导和群众直接对话的方法等,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进行处理。对严重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要认真加以解决,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央[1987]13号文件精神,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处、科)是同级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不能削弱。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每年至少要讨论一、两次民族工作,及时解决一些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有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创造性地进行工作,把我省民族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