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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重要文献辑存

关于加强民族团结、处理民族纠纷问题的意见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民族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开展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进行了拨乱反正,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迅速恢复,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均有发展。总的来看,我省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好的。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着一些有碍民族团结的因素。近几个月来,砀山、凤台、淮南等地先后发生民族纠纷事件,有的聚众斗殴,捣毁房屋、家俱,有的造成人员伤亡,影响了生产和社会秩序。
发生这些事件的原因:一是,有的地方历史上曾发生过民族纠纷,伤害了民族感情,在一部分人中,至今存在着思想隔阂。二是,随着经济事业的发展,民族间经济交往增多,有时经济利益上矛盾也会引起民族纠纷。三是,民族团结和法制观念不强。有的人不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往往有污辱嘲弄少数民族的言语,个别人甚至置法律于不顾,恃强凌弱,影响了民族关系。
我省是少数民族的杂散居地区,民族团结是顺利进行四化建设和改革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证,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族矛盾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象,并带有长期性。对于民族关系中所出现的矛盾,必须在思想上、工作上高度重视,及时地妥善地加以解决,把影响和干扰民族团结的消极因素逐步消除或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此,要求各地:
一、要深入、持久地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建设文明村、文明街道、文明单位的工作中,要把民族团结列为重要内容。通过深入的政策教育,使愈多的人懂得汉族和少数民族是相互依存、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的关系,树立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新风尚。
二、发生民族纠纷事件,要采取教育、疏导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办法,领导和群众直接对话的方法,认真加以处理。如已形成对峙局面,则要使双方群众脱离接触,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扩大。对民族纠纷事件的处理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审慎处理,不要笼统地抽象地提反对什么主义。
三、民族纠纷问题应依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要教育干部和群众不能串联本族亲友结伙打架。对严重破坏民族团结、触犯刑律的,则应依法处理。要警惕和揭露别有用心的人造谣惑众,挑拨是非,制造事端,以达到其破坏民族团结的罪恶目的。
四、发生民族纠纷事件及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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