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皖建省论考[此文标题原为《江苏建省论考》] 王亮功 江苏建省的具体时间问题,《清实录》无明确记载,其他政书等史籍有两种说法:一说是顺治十八年(1661);一说是康熙六年(1667)。前者以《清朝文献通考》、《清史稿》为代表后者以《清朝续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大清一统志》、《小方壶斋舆地丛钞为代表。总的说,均属康熙初年。近现代史学、地理学、词书学界多持康熙六年说,数十年来,并无争议。《江苏建省纪实》(以下简称《纪实》,见《江苏地方志》1988年第一期)的作者为适应当前地方史志事业发展的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康熙六年不能作为“苏、皖分省的标志。”因此,“民国以来的著述中所持康熙六年分省之说,也就不攻自破了。”①并且明确提出:“江苏建省的确切时间,应该是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己亥(1760年10月6日)。”②也就是说,把江苏建省的时间推迟了将近一百年。 笔者以为要彻底弄清江苏建省的时间问题,应该从清初的地方行政体制、职官制度江南省是如何演变为江苏、安徽两个政区的全过程,以及当时的江苏到底属于哪一级政区等方面来加以考察,这样问题或许可以迎刃而解。 一、清初的地方行政体制和职官制度 元朝于中央设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于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省),统领路、府州、县。行中书省既有地方最高一级政权机构的名称,又是地方最高一级政区的名称。 明初沿元制,于地方设行中书省,每行省有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职官,③权力很大,“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④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于“洪武九年(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诸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 左、右丞等职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⑤下辖府、县,实行地方三级政权制。宣德三年(1428),除南、北二京外,全国共设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终明之世不变。⑥顾炎武说:“十三布政使司者,今人谓之十三省,沿元之旧而误称者也。”⑦因为明代既以“布”代省,正规称呼就应该是布政司,但称“省”也不能说是误称,而只是俗称、惯称。 明代的每个承宣布政使司,都设有承宣布政使司(又称藩司,主管民政、财政,长官为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提刑按察使司(又称臬司,主管刑法和监察,长官为按察使)、都指挥使司(又称都司,掌管兵事,长官为都指挥使)三个机构,合称“三司”。“三司”各有专职,而又互相牵制,分别隶属于中央的有关部院;“三司”长官都是地方最高负责人。其中,布政使地位较为突出,“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每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间犹然,自后无之。”⑧明中以后,总督、巡抚权力很大,布政使只管钱粮,而布政使司也就被称为“钱粮衙门”了。⑨ 清沿明制而又有变革。“皇清抚有区宇,仍各布政使司之名,惟改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晼晫而就《清实录》所见,则把明代作为一级政区的布政使司,径称之为“省”。约定俗成“省”就逐步取代了布政使司而成了地方一级政区的名称。但在《清朝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等官修政书中,又往往“省”与布政使司并用,很不规范。在地方官制方面则首先裁去明代地方“三司”中的都指挥使司,只剩下布、按二司。其次,督、抚成了正式的地方最高长官,是封疆大吏。布、按二司长官,虽仍是“省”级官员,但只是方面大吏,实际上已成为督抚的属官。明代的总督、巡抚,多因一地一事之需而由中央差遣,权力虽大,但不是正式的地方官。清初,总督、巡抚虽已成为地方最高长官,由于辖区尚不规范,有一省一抚,也有一省数抚,因此还不能认为巡抚都是一省的最高长官。例如顺治末年,共设有总督18处(不包括漕运、河道二总督),晼晬巡抚24处。晼晭顺治十八年(1661)元月初七,顺治帝驾崩。八岁的玄烨即位,由索尼等四大臣辅政,为巩固他们的统治,立即对地方政体和职官进行了有计划的调整。例如:六月,将已经停差的巡按所管地方事务,“俱交巡抚管理”晼晱,并议定了各地巡抚荐举方面官、有司佐贰官、教官等地方官的额数,晼晲进一步提高了巡抚的权力;十月,裁顺天巡抚;康熙元年(1662)起,又陆续裁去延绥、郧阳、凤阳、宁夏、南赣等巡抚。晼晳至康熙五年,调整为督理地方的总督九员晼晵,巡抚十八员(保定、江宁、安徽、山东、山西、河南,??)。晼晸,基本上实现了一省一抚。清初的总督,“统辖一方文武军民,为一方保障。”晼晹一般管辖一省或数省地方。巡抚“掌宣布德意,按安齐民,修明刑政,举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晼晻“??于一省文职,无所不统”。晽晫而布政使则“掌一省之政,司钱谷之出纳,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田数以达于户部”晽晬,“凡诸政务,会督抚议行”;晽晭按察使则“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晽晱关于督抚布按的关系和职责,在康熙的上谕中说得更简单明白:“督抚乃封疆大臣通省民命所关。”晽晲“在内部院,在外督抚,职任最为紧要”晽晳;“督抚原为察吏安民而设,布政使职司钱粮,厘剔奸弊,乃其专职晽晵。”到康熙六年,布政使、按察使不但不能面奏,连条陈权也被停止了晽晸。 由上可见,清初地方的主要职官(领导班子)是督(或兼管数省)、抚、布、按。至康熙五年调整为一“省”一抚时,应该说就已普遍实行了督抚制,从而,正式以“省”代布了。因此一“省”的最高长官是巡抚,而不是布政使。 二、江南省是如何一分为二的 清顺治二年(1645)五月,南京弘光政权覆灭。六月,清政府决定改南京为江南省,设官事宜,照各省例行。晽晹先后任命了江宁巡抚,辖江宁、苏、松、常、镇五府;凤阳巡抚,辖庐凤、淮、扬四府,滁、和、徐三州;安、庐、池、太巡抚(同年十二月庐州划给凤阳巡抚管辖,明年改称安徽巡抚),辖安庆、徽州、宁国、池州、太平五府,广德一州;操江巡抚(十三年,改提督操江兼巡抚安徽)。又任命了左右布政司和按察司的长官各一名;并设有江南、江西河南总督(后改两江总督)和淮扬总督(八年,裁入漕运总督)。所以,顺治初年的江南省共辖十四府、四州,有总督二人、巡抚四人、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按察使一人。 顺治十八年(1661)元月,康熙即位后,在对全国地方政体及职官进行的调整中,也对江南省做了调整: ①顺治十八年,调整并划定了江南省左、右布政使的驻地和辖区:“左布政使(仍驻江宁)领安庆、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淮安、扬州九府,徐、滁、和、广德四州;分置右布政使驻苏州,领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晽晻。”即在民政、财赋工作方面以今安徽全省加苏北、今苏南加上海,分为两片管理。 ②康熙二年八月,增加按察使一员晿晫,并划分了辖区:“命江宁、苏、松、常、镇、徽、宁池、太九府,广德一州,分隶江南按察使司,仍驻江宁府;安庆、庐、凤、淮、扬五府,徐、滁、和三州,分隶江北按察使司,驻凤阳之泗州”。晿晬这是以江划界的,与布政使辖区不尽一致。 ③调整了巡抚并统一了辖区。顺治十八年时,江南省有三名巡抚——江宁巡抚、安徽操江巡抚、凤阳巡抚。康熙元年,以操江军务归并总督,专设安徽巡抚,管辖安徽五府一州。晿晭四年五月,裁凤阳巡抚,将庐、凤二府,滁、和二州分隶安徽巡抚管理,淮、扬二府及徐州分隶江宁巡抚管理。晿晱“其布政、按察二司领地,各如巡抚之数”。晿晲至此,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领导班子齐全,辖区也得到了统一。即江宁巡抚、江南右布政使、江南按察使管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淮安、扬州七府,徐州一州;安徽巡抚、江南左布政使、江北按察使管辖安庆、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七府,滁州、和州、广德三州。在行政区划上,这与近代的江苏、安徽二省建置完全一致。 ④康熙六年七月甲寅(十二日),吏部根据议政王等会议裁官一疏,题准“将河南等十一省俱留布政使各一员,应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至江南、陕西、湖广三省俱有布政使各二员,驻扎各地分理,亦应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照驻扎地名称布政使。”晿晳这为江南省的最后一分为二,即江苏、安徽正式析置为独立的政区,进一步在行政上提供了立法依据。因为按规定一省只设一布政使,而江南等三省各设布政使二员,这就等于宣布在这些布政使分理的地区,享有和其他省一样的待遇。而且规定以驻地名称布政使,这就意味着从名称上与江南省最后脱钩,并为不久以后出现的新省名“江苏”铺平了道路。结果是江南省正式一分为二,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作为构成一个省的要素(或称标准、条件):一、主要职官(领导班子);二、主要官署(政权机构);三、相对稳定的建置(行政区划),至康熙六年七月已完全具备,因此把它作为江南分省,亦即江苏、安徽析置为省的标志是确当的。当然,从以上史实中可以看出,江苏的建省不是通过大清皇帝的一道谕旨来实现的,而是通过调整和任命主要职官确定建置、划定辖区,前后经过六年时间才逐步完成的。但析置过程,脉胳清楚,史实俱在何况,江苏、安徽的析置为省,不是一个孤立的历史现象,而是康熙即位以后对整个地方政体、政区进行有计划调整的一部分,例如:康熙二年,陕西、甘肃建省;晿晵康熙三年湖北、湖南建省,晿晸其析置方法与步骤基本上与江苏建省一样。 三、江苏到底属于哪一级政区 为了进一步考察康熙六年七月以后,“江苏”这一名称的出现和使用情况,以及江苏到底属于那一级政区等问题,笔者查阅了《清圣祖实录》中自六年十月至三十一年六月期间有关江苏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的正式任免、调迁、陛辞及上谕情况(相对说,这些应是最规范、最具权威性的)。经过对约40条史料的排比分析,可以说明并证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六年七月规定“照驻扎地名称布政使”后,九年五月在对慕天颜的任命中,第一次使用“江苏布政使”名称。晿晹随着藩司定名和江苏这一名称逐步形成,十八年七月在对金镇的任命中第一次使用“江苏按察使”的名称。晿晻二十三年十一月在康熙帝的上谕里,首先使用“江苏巡抚”的名称。暀晫其中称“江南江苏布政使”,“江南江苏按察使”的各一次,而冠以“江南省”三字的未见。康熙二十六年以后,对江苏巡、布、按的正式称呼,基本上都冠以“江苏”二字。 二、江苏与其他省同职官员,均为平调,按升布、布升巡均同,无一例外。如:康熙九年五月“调整陕西按察使陈秉直为江南按察使司按察使。”暀晬十二年九月,升陈秉直为浙江布政司布政使。暀晭二十七年四月,“升江苏布政使宋荦为江西巡抚。”暀晱三十一年六月,调宋为江苏巡抚。暀晲这证明江苏与其他省一样,都是省级政区。清初实行的是地方三级政权制既然江苏是省级政区,配置的是省级官员,行使省的职能,那么江苏上面的“江南省”是那级政权,它的领导机构何在?领导成员是谁?行使何种职能?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至于冠以“江南”二字,那倒可能是习惯问题。 三、新旧名称使用混乱,甚至在同一职官身上交替使用。如慕天颜,九年被吏部任命为江苏布政使,十三年又被户部称为江宁布政使,暀晳十五年又称江苏布政使;暀晵汤斌,二十三年被任命为江宁巡抚,暀晸同年十一月被康熙帝称为江苏巡抚,暀晹两年后又被礼部称为江宁巡抚;暀晻宋荦,二十六年被吏部任命为江宁布政使,暁晫次年又被吏部称为江苏布政使。暁晬对省级主要职官称谓上的这种混乱,可以说明:江苏的得名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江苏的建省,没有正式建省文件,是通过任命职官、调整辖区,逐步实现的;正处于建省之初,新旧名称交替的过渡时期。同时,也可证明自康熙六年七月规定“照驻扎地名布政使”后,没有用过江南左、右布政使的名称,也没有用过苏州布政使的名称(乾隆二十五年江苏省分藩治理后,才有此名称)。这一期间的“江南布政使”、“江宁布政使”,就是江苏布平使,而不是安徽布政使。 四、乾隆二十五年建省说不能自圆其说 《纪实》作者提出“江南分省、江苏建省并定制,是在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的主要依据,是乾隆的两道谕旨。一是该年六月己丑(初二),“增设江宁布政使。谕军机大臣等:‘江苏钱谷殷繁,布政使一员,专司总汇,文案委积,日给不遑,即在敏干之材,尚虞顾此失彼历年尘牍相因,不能依限厘剔,未必不由于此。因思现在安徽布政使随督臣驻扎江宁,所办仍属上江事件,文移往返,不免需时;而亲临地方各员,又非其专辖,于封疆体制尚未允协若将安徽藩司仍回驻安庆,而于江苏增设藩司一员,即驻扎江宁,以江南之苏、松、常、镇等处,江宁及江北之淮、扬、徐、通、海等处所属地方,酌量分隶管辖;职分则事易集,一切政务自可以从容就理。所有区分府属及衙署、养廉、官吏、经费各项事宜,应如何通融定制之处著尹继善、陈宏谋、高晋等会同悉心协议,具奏到日,侯朕明降谕旨。”暁晭(按:时尹为两江总督、陈为江苏巡抚、高为安徽巡抚)。另一条史料是该年八日己亥(十三日),“谕:‘江苏钱谷殷繁,安徽布政使远驻江宁,所办专系上江事务,莫若于江苏添设藩司,分职管理,方为有益。前曾降旨该督、抚等,令其酌议将安徽布政使仍回驻安庆,而于江苏增设藩司一员,驻扎江宁,分隶管辖,一切政务,应可从容就理。今据尹继善等奏到,请将江、淮、扬、徐、海、通六府、州,分隶江宁藩司管辖;苏、松、常、镇、太五府、州,分隶苏州藩司管辖;其安徽布政使,移驻安庆,专办上江事务等语,著照所请。??”暁晱两条史料所讲的都是一回事。根据第一条上谕,作者做了这样的理解和论述:“在此谕中弘历清楚地表达了江南必须彻底分省的理由,以及如何重新划区、添设职官的设想,??”;“待接到两江总督尹继善和苏、皖二抚奏到,弘历便下令分省”。在引用第二条上谕后,作者又论述道:“此谕,宣告了江南彻底分省,清代江苏省的最后建立并成定制。因为,它实现了一个行省通常的必备条件。即一、本辖区内一个政府:这由安徽藩司的迁出而实现。二、形成了自己的行政机构:综理苏皖、赣三省的两江总督驻省城江宁;抚台衙门驻苏州;全省十一府、州的政务,划分为二,由江宁、苏州二藩司“分职管理”之行政体制的确立。三、具备了系统的立法文件:有皇帝的征询旨意,有疆臣遵旨复奏的报告,有皇帝最后裁决的批准书。”暁晲 笔者经过仔细咀嚼,认真品味,再三领会乾隆的两道上谕。无论从字面、语气还是内容上,一点也体会不到其中有“江南必须彻底分省的理由”。在接到督、抚的复奏后,弘历也没有“下令分省”。而且是开宗明义,讲得非常明白,这道谕旨是为“增设江宁布政使”而发的围绕增设江宁布政使这一主题,提出理由是一“江苏钱谷殷繁,布政使一员,专司总汇,文案委积,日给不遑??”。二、因思现在安徽布政使随督臣驻扎江宁,所办仍属上江事件,文移往返,不免需时;而亲临地方各员,又非其专辖,于封疆体制尚未允协”。处理意见是“将安徽藩司仍回驻安庆,而于江苏增设藩司一员,即驻扎江宁??”。而作者所谓的“重划政区,添设职官的设想”,也与安徽毫无关系,而只是将江苏省原来所属的十一府、州的财赋分由两个布政使管理。即“将江、淮、扬、徐、通、海六府、州,分隶江宁藩司管辖;苏、松、常镇、太五府、州,分隶苏州藩司管辖。”添设职官也只是添设新成立的江宁藩司的职官。如果与安徽有一点关系的话,那就是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要安徽布政使司衙署由与它毫无关系的江宁迁回安庆去,让出地方来,解决江苏的现实问题——增设江宁布政使。所谓“于封疆体制尚未允协”,正说明封疆体制早已建立,只是由于安徽布政使远驻江宁,而安徽巡抚、按察使均驻安庆,因而还不协调而已。 因此,根据笔者的粗浅理解,这两道上谕正说明:一、江南省早已不复存在,亦即江苏安徽早已析置为“互不相统”的两个省了;二、不是江南分省,而是江苏分治——在财赋上由江宁、苏州二藩司分片管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把康熙六年作为江苏建省的标志是适宜的,乾隆二十五年建省说确难自圆其说,无法成立,而且与江苏建省毫无关系。 注释: ①②《江苏地方志》1988年第一期《江苏建省纪实》。③《元史》卷91,《百官志》7。④⑤⑥⑧《明史》卷75,《职官志》4。⑦顾炎武:《日知录》卷28,《省》条。⑨吕坤:《实政录》卷1,《明职·布政使之职》。晼晫《清朝文献通考》卷269,《舆地》1。晼晬晼晭晼晱晼晲《清圣祖实录》卷3,顺治十八年六月。晼晳晼晸《清史稿》卷201《疆臣年表》6。晼晵《清史稿》卷197《疆臣年表》1。晼晹晽晫晽晬晽晱《清朝文献通考》卷85,《职官考》9。晼晻晽晭《清史稿》卷116,《职官》3。晽晲晽晳《清圣祖实录》卷114,康熙二十三年正月、三月。晽晵《清圣祖实录》卷26,康熙七年六月。晽晸《清圣祖实录》卷24,康熙六年十一月。晽晹《清世祖实录》卷19,顺治二年七月。晽晻乾隆《江南通志卷4,《舆地·建置沿革总表序》。晿晫《清圣祖实录》卷9,康熙二年八月。晿晬《清圣祖实录》卷12,康熙三年五月。晿晭《清圣祖实录》卷6,康熙元年三月。晿晱《清圣祖实录》卷17,康熙四年十一月。晿晲《清朝文献通考》卷275,《舆地》7,《江苏省》。晿晳《清圣祖实录》卷23,康熙六年七月。晿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16,《舆地》15。晿晸《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17,《舆地》13。晿晹暀晬《清圣祖实录》卷33,康熙九年五月。晿晻《清圣祖实录》卷82,康熙十八年七月。暀晫暀晹《清圣祖实录》117,康熙二十三年十月、十一月。暀晭《清圣祖实录》卷43康熙十二年九月。暀晱《清圣祖实录》卷135,康熙二十七年四月。暀晲《清圣祖实录》卷155,康熙三十一年六月。暀晳《清圣祖实录》卷46,康熙十三年十二月。暀晵《清圣祖实录》卷62,康熙十五年七月、八月。暀晸《清圣祖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暀晻《清圣祖实录》卷126,康熙二十五年闰四月。暁晫暁晬《清圣祖实录》卷131,康熙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月。暁晭《清高宗实录》卷615,乾隆二十五年六月。暁晱《清高宗实录》卷619,乾隆二十五年八月。暁晲《江苏地方志》1988年第一期,《江苏建省纪实》。 《江苏地方志》1988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