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五年安徽省政府《户口调查统计须知》
民国二十五年安徽省政府
《户口调查统计须知》
(1)户口调查,由各县政府主持,由各区署同时举行,或依次定期举行。
(2)调查前,先由各县县长督率主管科长,统计员,并召集各区署区长,切实议定调查方法施行;再由各区区长,召集辖区内之联保主任及保长,并各团体及各学校校长。切实解释户口调查各项表册章义及调查办法,并议定进行程序。必要时,各县县长,应派统计员或具有统计学识之职员,分赴各区指导。
(3)各项户口统计表册,均以各区署为初级整理编制机关,呈由各县政府汇编。
(4)整理表格程序,先遵照行营颁发户口统计第一、第二两表格式造报完竣后,再遵照本府所颁布之户口统计表册整理造报。
(5)本府新颁布之户口表册,其中各县面积户口与其密度,及户口类别分布统计等表,均依照二十三年度安徽省统计年鉴应用表格第38及39页格式造报;但户口密度表,应增加区署别一栏。将各区所有人口男女人数人口密度等,分别填列,并另增加城市及乡村人口数与密度二栏于后,分别将城市与乡村人口数填列,以观人口集中之趋势。人口之年龄分配,人口之婚姻状况、人口之职业分配等表,均依照二十三年度安徽省统计年鉴应用表格第40、41、42等表格式造报。各县除填县总表外,并应将各区署表照填一份报查。人口识字与不识字,另照新颁之人口教育程度表造报。各县学龄儿童统计,依照安徽省统计年鉴应用表格第二百一十二页表式造报。其余人口籍贯,人口身心状况,妇女生育量,户容量等四表,均依照新颁表式报造。但各县除分别填送总表外,均应将各区署新填送之表,照填一份呈送,以便比较。(人口籍贯统计表,区署统计表数已并县表内,区表免填)
(6)关于户口统计结果所应分析说明之处,由各县依照本府前颁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办理之。
(7)各项户口统计,概以县为单位,各公安局辖区内之户口,概归并于所在地之县内计算。但各公局仍应依照前颁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之规定,单独造报。关于公安局辖区内之户口,由所在地县政府会同公安局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