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修订中共安徽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修订〈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委研究修订了《中共安徽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并对有关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这个职务名称表,是遵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适当下放人事管理权和原则上只管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的指示精神修订的。这样做减少了省委管理的干部人数,有利于增强地、市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管好干部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有利于贯彻对干部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有利于推动各项干部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加快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使组织工作更好地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也有利于组织部门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工作。
各地、市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接到这一通知后,望根据中央和省委的上述指示精神,在今年十月底以前,将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修订出来,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二、省委管理干部的权限下放以后,各地、市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管理干部的权限扩大了,责任加重了,要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认真负责地把所管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培养、审查、晋级、奖惩等各项工作全面抓好。对干部的选拔、使用,要加强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广泛走群众路线和干部管理部门认真考察的制度,切实保证把政治素质好、有知识、有闯劲、有改革精神的年轻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调整、充实各级领导班子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在机构改革中规定的配备人数和政治、年龄、文化、专业结构等方面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突破或降低标准,务必使领导班子形成梯形的年龄结构和合理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真正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核心。有关机关干部职称的设立和干部待遇的确定,应由省统一作出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新增设的机构配备干部时,要坚持先定机构,再配干部。
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对干部的选拔、使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考察,切实把好政治、年龄、文化三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管理干部和下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的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下级机关某些确实任免不当的,上级党委有权撤销其决定;违法乱纪的,要认真查实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或负责人的责任。
三、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改善管理干部工作的方法。要根据干部管理体制改变后的新情况,以及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和改革的要求,明确分管职责,减少审批层次,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勇于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干部工作的新经验。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对干部的考察了解工作,进一步开阔视野,广泛发现优秀人才,建设好领导班子和第三梯队。要注意抓好重要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领导班子的配备。
四、未列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的省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常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共青团安徽省委常委,各大专院校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为委员),省直机关党委常委等选举产生的职务,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在选举前应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审查。其中,党内的职务,应将选举结果报省一次性审批,其他的职务,将选举结果报省备案。
五、未列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县、处级干部,在省内调动的,由调出、调进单位党委(地厅级)联系确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不需报省审批。但调出和调入我省的以及从外地调入合肥地区的,仍按我部皖组字〔198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省审批。
六、省委管理的干部范围缩小以后,为了掌握省直各单位处级和地、市部、委、办局级以及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情况,便于监督检查和发现人才,我们制定了向省委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各地市、各部门每季度要将应备案的干部职务任免情况加以汇总,一式五份报省委组织部。同时,按照管理干部的分工,一式二份报省委有关分管部。任免职通知(五份),应随时抄报。备案的材料是:干部名册、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
七、列入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是从有利于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的,虽有级别方面的考虑,但并不都是从具体单位的规格和干部的级别、待遇出发确定的。例如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中,有地、厅一级的干部,也有不是地、厅级的干部,对后一种情况,不能因列入省委管理而随之提高待遇,其所在单位也不能因此而升格。必须明确,解决干部待遇问题,不能根据省委管理的干部范围去确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一点,必须向干部讲清楚,向管理干部待遇的有关部门讲清楚。
八、省委管理干部的报批任免手续、出国人员政审手续、离休干部按地厅级待遇的报批手续,以及双重领导单位的负责干部的管理办法、省委各部管理干部的分工等,除本通知规定的以外,其他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新的《中共安徽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向省委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从九月十五日起执行。今后省委管理的干部范围如有个别调整,另行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一九八四年九月六日
附一:
中共安徽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一、省委协助中央管理的干部
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
省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顾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政治协商会议主席、副主席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省委管理的干部
(一)
省委委员、候补委员
省顾问委员会常委、委员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委员
省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政策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省委各部部长、副部长
省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省委老干部局局长、副局长
省委党校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教育长、副教育长
安徽日报社总编辑、副总编辑,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省直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省委讲师团团长、副团长
以上机构的顾问
(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以上机构的顾问
(三)
省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一、二、三、四办主任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主任、副主任、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农艺师、副总农艺师,纪律检查组组长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省医药总公司、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省电子工业公司、省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省直机关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副经理,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农艺师、副总农艺师,纪律检查组组长(纪委书记)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省人民出版社社长、副社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省人民政府视察室主任、副主任、视察
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
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纪律检查组组长,各所所长,《江淮论坛》杂志社主编
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以上机构的顾问
各委、厅所属和代管的副厅级建制的局、办事处和企业性公司局长、主任、经理,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
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安徽电视台台长
省国际信托投资服务公司经理,党组书记
(四)
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副书记,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省妇女联合会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省归国华侨联谊会主席、副主席
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副会长
省工商业联合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以上各人民团体的顾问
(五)
省辖市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地委书记、副书记、委员、顾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顾问
省辖市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省辖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辖市市政治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县(市)委书记,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
(六)
省属各高等院校校(院)长、副校(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省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校(院)长副校(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分校校长、党委书记
以上机构的顾问
(七)
省委党史征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省委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主任
省委各领导小组(委员会)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成员
(八)
马鞍山钢铁公司、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经理、副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
皖北煤炭工业公司经理、党委书记
宁国水泥厂厂长、党委书记
省维尼纶厂厂长、党委书记
三、协助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干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党委书记、副书记,总队长、副总队长,政委、副政委
省邮电局、省电力局、省地质矿产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储备物资局、安徽商品检验局、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局长、副局长,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民航局局长、党组书记
新华社安徽分社社长、副社长,党组书记,副书记
中国科学院合肥分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经委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和国家各种专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安徽煤炭工业公司经理、副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淮南、淮北矿务局局长、副局长,党委书记、副书记,淮南、淮北煤炭基地会战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党委书记、副书记,淮南矿业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安徽煤炭工业公司特殊凿井公司、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安徽煤矿设计院经理(院长)、党委书记
省烟草工业公司经理、党委书记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厂长、副厂长,党委书记、副书记
马鞍山钢铁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华东冶
金地质勘探公司经理、副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马鞍山钢铁设计院、马鞍山矿山设计院经理(院长)、党委书记
合肥水泥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工学院校(院)长、副校(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所长、党委书记
安徽财贸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附二:
向省委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
(一)
省委各部门未列入省委管理的处、室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一级检查员、一级组织员,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
安徽日报社部、室、处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省直机关党委部、室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经委副书记,省直团委书记、副书记,各分党委书记、副书记,所属处级单位的正副职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处、室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
省政协机关处、室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庭长、副庭长、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审判员、检察员,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
省政府各部、委、办、厅、局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所属二级机构的正职
省社会科学院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各所副所长
省农业科学院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各所的所长、副所长
省人民出版社、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属各总公司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
副厅级建制的局、办事处、企业性公司的副局长、副主任,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台联、省工商联的各部室、处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所属处级单位的正副职马钢公司、铜陵有色公司、宁国水泥厂、省维尼纶厂的党委常委
(二)
地、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委、办、局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党校校长、副校长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常委,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委员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行署、市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副院长、副检察长
工、青、妇主席、副主席、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
(三)
县(市)委副书记,县(市)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
省属高等院校的党委各部部长、副部长、纪委副书记,各处、室处长、主任,各系主任、党总支书记
地、市各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学院的校(院)长、副校(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