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九章 结算业务

第三节 转帐结算

结算方式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0月,人民银行皖北分行营业部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驻肥各单位在本地和异地间的一切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结算原则一是钱货两清;二是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三是银行不予垫款,结算方式有转帐支票、结算收支凭证、专用支票、汇兑、代理收款、进出口押汇等。1953年人民银行总行参照苏联结算模式,统一试行8种结算方式,即托收承付、电信拨、特种帐户、信用证、保付支票、计划、托收无承付和支票。分行营业部经常使用的有支票、保付支票、托收无承付、电信拨和特种帐户等结算方式。1955年总行将结算方式修改为9种,其中异地结算方式4种(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帐户、汇兑),同城结算方式5种(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结算)。1957年1月,省人民银行在《关于办理同城企业、机关、单位间非现金结算暂行规定》中,取消了计划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1959年,银行推行同城结算4种方式,即付款委托书、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同城托收无承付是由收、付款单位双方事先签订合同,在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不需要付款单位办理承付,而是由银行从付款单位帐户主动将应付款转入收款单位帐户。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一城镇价格固定、便于计量、不易发生争议的收费业务,如收取水电费、邮电话费、房租费、运杂费等,但不能用于商品交易。“大跃进”期间,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曾被一些单位用于商品交易,使付款方的权益受到损害。1962年,市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划清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界线,规定银行信贷只用于解决企业的超定额资金;坚持发运托收的原则,对没有发运证件的贷款,一律不予受理;贯彻新的农贷核算手续,做到有帐有据;建立分户帐,核实一户建一户,边清边建,在春耕生产前全部建齐。因之,促进了合肥市国民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1963年,合肥市全面推行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转帐支票结算方式被取代。付款委托书结算又称委托付款结算,是由付款单位开具委托付款结算凭证,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将款项付出,转入指定的收款单位帐户。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各单位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求、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是合肥市多年使用的主要的同城结算方式。1965年,市人民银行制定计划结算试行办法,并在糖业烟酒公司和合肥烟厂、酒厂之间试行。此办法有利于稳定购销关系,方便货款清算。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一些规章制度受到批判,结算工作削弱。1972年,市人民银行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恢复合理的规章制度:(1)认真贯彻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流动资金与基建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2)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坚持钱货两清,不许赊销预付,严禁以物易物;(3)加强现金管理与工资基金监督;(4)严格控制外地企业在合肥市擅自承包工程,加工生产。1975年开始对城镇集体企业、农村社队实行现金管理,规定农村生产队和社办企业购买物资超过30元时即应办理转帐。1976年,在郊区蜀山、大兴、常青3个公社试行《专用转帐支票结算办法》,为农村社队购买生产资料提供方便,受到社队的普遍欢迎。据对试点的3个公社统计,1~6月份共办理专用转帐支票3198笔,金额191.4万元,节时又省力。1977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结算工作:(1)取消凭提货收据办托收,将其改为用汇兑和信用证结算;(2)加强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头支票;(3)加强采购资金管理;(4)加强农村结算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对结算业务进行了多项改革。1980年10月,试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以适应因贯彻“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方针而出现的多种经济活动的需要;实行三省一市(苏、浙、皖、沪)《限额结算试行办法》,以利异地间的经济往来。1984年,恢复适应范围广泛,使用方便灵活的票汇结算方式。市工商银行1985年共办理汇票业务9874笔、2.7亿元,1987年办理23905笔、6.3亿元,分别比1985年增加1.42倍和1.33倍。1986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制订《合肥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到1990年,全市商业票据承兑贴现额达1736.8万元,使企业间的商业信用由原来的无限期挂帐拖欠,转为凭票据约期清偿。自1987年9月1日起,华东三省一市实行汇票结算,废止1980年开办的三省一市限额结算试行办法。1989年4月1日,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出台后,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会同各专业银行结合合肥的实际情况,举办多层次的培训班,积极贯彻实行新办法。在同城结算方面,按规定应取消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和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保留支票和同城委托收款结算。由于合肥市区使用付款委托书结算已近30年,银行和企业都习惯于用这种结算方式,而全面使用转帐支票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经请示人民银行省分行同意,合肥市暂时保留了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在异地结算方面,银行废止了信用证、托收承付结算。1990年4月,托收承付结算恢复。
票据的交换与清算
解放初期,合肥市银行机构少,同城票据由银行机构各自递送交换。1953年后,银行票据日益增多,逐步形成集中交换,并固定时间、地点和次数。1979年,市农业银行作为一个票据交换单位,直接参加人民银行票据交换。1985年7月1日合肥市票据交换所正式成立后,将原来多环节、多层次的交换、清算两步走的方式,改为票据直接往来、当场轧平清算一次完成,使跨行票据抵用率明显提高。据统计,当年下半年共提出票据939645笔、金额59.3亿元,当日抵用率达60%以上;而过去则是隔日抵用。为适应横向经济联系日益扩大的需要,人民银行于1984年上半年着手组织区域性票据交换,经与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各专业银行联系协商,制定了《市县票据交换办法》。《办法》实施后,票据在途时间平均缩短了2天。至1985年一年共交换34680笔,金额达39600万元。1987年,市票据交换所的交换区域扩大到六安、巢湖共48个行(处)。从5月1日至年末,共提出票据5.4万笔、金额7.4亿元,并将资金进帐时间提前了2天半。如按存款息计算,票据被交换单位可增加利息收入9.3万元;按贷款息计算,可少付利息40.9万元。
帐户管理
1950年,按照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机关团体与国营企业均须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帐户的设置,除基本帐户即存款户外,还可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和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一些专用帐户。同年12月,为推行划拨清算的结算办法,银行对单位开立的帐户作了分类调整。1952年,企业在银行开户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以办理流动资金收支;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大修理基金应另立专户存储。1955年,银行对预算机关及其附属单位开的帐户,按资金来源性质分别设“预算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196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市支行开销户暂行办法》规定,凡独立核算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合作社等单位可在银行开立帐户。为便于信贷资金管理,开户时应划分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界线,并加强专款专用监督;各项专户必须随同基本帐户在同一行(处)开户。1965年,银行会同工商、税务、劳动部门组成整顿帐户小组,发现某居委会有与经营业务不符的收入,查出某包工头有代开发票、代转帐款非法收取管理费25214元等问题。1978年2~6月,市人民银行根据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全市2786个帐户进行全面清理与整顿。首先是在帐户重新登记中,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全面核对银行与单位帐目,通过银企面对面对帐,了解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二是逐户审查,重新登记;三是调整科目。其次是开展自查与重点抽查,组织力量成立专业队,采取三查三分析(即查银行往来帐、查现金帐、查应收应付明细帐,分析资金来源、用途和对转关系)的方法,整顿、保留帐户2653个,撤并帐户133户,调整会计科目106户。清查中发现有31户出租帐户非法收取手续费,有369户出借帐户代外单位或农村社队采购物资与发放临时工工资,有358户套取现金支付计划外工资,有145户擅自购买控购物资,有22户违规自由借贷。
改革开放以后,银行将管理重点逐步转向以服务为主。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于1979年适当放宽开户条件,于1980年允许个体经济户开户。1983年,市人民银行依据总行帐户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开户条件。具体规定有:(1)除军队系统开设特种帐户应集中在营业部办理外,开设一般帐户原则上按划分的区域办理;对要求与主帐户设在同一行处或位于毗邻地区的单位,应按单位意见开户。(2)单位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或收入,确有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信贷单位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单独开户。(3)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开户。(4)个体经济户,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开户。(5)外地采购资金或来肥推销产品的收入,凭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开临时帐户。当年在银行新开帐户的有1046户,比上年增长112%。1991年,根据人、工、农、建、中、交六总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帐户、整顿结算纪律的联合通知精神,人民银行合肥分行牵头组织对全市各家银行1990年开立的22767个帐户进行重新登记。按照每个单位只准在一家专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规定,经人民银行合肥分行集中审批,共给12248户发放了《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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