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民主管理
安徽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从解放前中共领导的根据地创办的公营企业开始,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曲折发展的历程。
一、革命根据地的职工民主管理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皖西苏区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淮南、淮北、皖江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公营企业中,就通过建立工厂委员会和开展生产民主、技术民主等形式,吸收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参加管理企业。民国19年(1930年)12月10日,皖西北苏区中共六安中心县委规定:县、区、乡苏维埃政府委员中,工人(雇农、店员、职工)应占十分之二;苏维埃讨论有关工人问题时,须召集该地工会常委出席。民国31年,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发布了《边区增加雇工工资调剂劳资关系办法》等条例,努力改善民生,只限最低工资,不限最高工资,把给工人增加工资和开展群众运动结合进行,开展查资评资,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同年,在津浦路东的铜城市(属天长县境内)建立的工人抗日协会,其主要任务就有:组织失业工人合作社;调整劳资关系,保护工人正当权益,凡公营企业的工人工资,均由工抗会来定,私营企业由劳资双方商定,工抗会实行监督。在皖江根据地各军工厂,通过工会组织和发动工人群众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他们采取召开“诸葛亮会”的形式,请老师傅、先进生产者参加研究生产,让大家献计献策献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了产量,保证了质量,降低了成本。被服厂过去每匹(105市尺)老头牌棉布只能裁剪缝制8套军衣,实行民主管理后,每匹棉布提高到能裁制军衣10套,并严格把关验收。检查验收也是采取群检和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层层把关。以往上袜底,每人每天只上3双,加强民主管理和开展竞赛后,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每人每天提高到8~9双,高的达到12~13双,最高的1人1天生产19双。原计划新四军七师2万人的过冬袜子,需要半年时间,还要动员群众做一部分才能完成。后全部由工厂工人做,只1个半月就完成了。既保证了质量,又节省了经费开支。
二、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
解放初期,皖南、皖北区各级工会在发动工人群众参加清点、接收、抢修、复工复业、迅速恢复生产的同时,在工矿企业进行民主改革,开展了控诉旧社会、取缔封建把头、废除侮辱和压迫工人的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活动,初步纯洁了工矿企业和搬运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也为工会组织工人群众当家作主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作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民国38年(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重申必须贯彻企业管理民主化的方针,指出改革官僚资本统治时代的不合理制度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并提出在企业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制度,使工人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遵照上述规定和全总的部署,1950年5月,皖南企业公司所属芜湖市火柴厂、榨油厂、铁工厂、染织厂、池州馒头山煤矿等公营厂矿,都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到1953年底,安徽公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工厂(矿)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职工群众通过推选代表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参加企业的领导,并通过职工代表会议参加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民主化,提高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觉悟和生产积极性。马鞍山铁厂1950年召开首次职工代表会议后,坚持每个季度召开1次,及时讨论厂里各项重大问题。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对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和职工生活福利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学习苏联经验,在厂矿企业推行“一长制”。由于过分强调厂长的个人权威,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冲击和削弱,已经建立起来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无形中被取消或名存实亡。直到1957年才开始得到纠正。
三、劳资协商会议和集体合同
解放初期,私营企业的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多数为欠薪、减薪、扣薪、解雇和降低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争议,造成劳资关系紧张,影响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解决这个问题,1949年12月5日,皖北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沟通城乡内外关系发展工商业的决议》中指出,要“正确解决劳资关系,订立集体合同”,“颁布工商法规,规定劳资争议解决程序,使劳资双方均有所遵循”,并且决定成立劳动局,专门处理劳资问题。1951年,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布了《皖北区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草案)》。皖南区人民行政公署也提出要妥善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皖北、皖南区各级工会随即在私营企业中开展了建立劳资协商会议、订立集体合同的工作。1950年2月,皖南区芜湖市有4个行业、宣城县城关区和屯溪市各有8个行业、当涂县城关有2个行业、贵池县城关有1个行业,由劳资双方签订了集体合同。1951年9月,皖北六安专区有47个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有2个工厂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芜湖市建立了25个行业性劳资协商会议和7个企业劳资协商会议,订立集体合同120件,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避免了一些劳资纠纷的发生,增强了资方搞好生产经营的信心。这一年9、10两个月,全市申报复业的私营工商户就有204家,增加了职工的就业机会。以后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开,到1952年,“三反”三反:指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五反:指反对行贿、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结束,据蚌埠、芜湖、合肥3个市统计,建立与调整劳资协商会议的已扩展到88个行业,并有许多私营企业订立了劳资集体合同,从而使劳资关系进一步改善,职工主动团结资本家搞生产,资方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合肥新民印刷馆资本家,消除思想顾虑,从南京将两匹半马力发电机及大号对开机两部运回厂,改手工操作为电力生产,增添了厂房和职工宿舍,招聘了工人,扩大了经营。在企业普遍推行劳资协商会议,订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础上,1952年10月安徽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进一步提出,必须继续调整劳资关系,普遍召开行业性的劳资协商会议与生产座谈会,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解决工时、福利等问题。1953年,省工会提出将集体合同作为工会群众生产、劳动竞赛工作的一个中心环节,发动群众讨论生产计划,围绕关键研究订出切合实际的工作指标,订立小组公约,有重点的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针对有的地方不能摆正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在改善生活和提高待遇方面要求过高的倾向,适时提出要反对经济主义思想和过左行为,强调要对职工加强政策、纪律教育,正确执行劳资两利政策,建立正常的劳资关系,发扬工人阶级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资方生产计划的完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贡献。1953年,各级工会在职工中普遍进行了巩固劳动纪律教育,要求职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批判非工人阶级的思想和行为,端正了劳动态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省工会专门建立了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与发动职工,团结与监督资方搞好生产。
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1957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应该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和加强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把企业中现行的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改为常任的职工代表大会(在较小的企业为全体职工大会)制度,作为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关,并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规定。这标志着具有一定权力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定下来。根据这一指示,省工会和各市工会、专区工会办事处首先在20个工厂企业进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在此基础上,全省各级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企业中逐步推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使这项制度成为发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加强自我教育的良好形式。职工群众的责任感大为增强,忘我劳动、不计个人得失、不讲条件好坏、自动要求修改劳动定额、要求到最困难的地方和岗位工作,比思想、比干劲、比创造的风气大大发扬。从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刮起一阵“工会消亡风”,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受到冲击和削弱,经过试点并开始推行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被迫中断。1960年,开始在工矿企业推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的管理形式,重新发挥了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淮南发电厂为使职工直接参加班组民主管理,更好地为生产服务,各有关科室和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吸收工人参加讨论制订生产计划和技术管理工作;各车间、班组普遍选出“八大员”(安全员、统计员、经济指标管理员、培训员、技术管理员、生活福利员、清洁卫生员、考勤员),义务协助班组长搞好本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60年代,中央为了纠正“大跃进”以来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要求在工业企业恢复和健全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在内的规章制度。1961年初,省工会对五年来的工会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认为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不够,对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不力,多数新建单位没有推行这一制度,部分在1957年以前推行过这一制度的单位,1958年以来大多数没有很好地坚持。班组民主管理更为薄弱。随于5月召开的全省班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重点交流了工人参加班组管理的经验。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吸收广大职工群众参加管理企业和监督行政领导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召开,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主持。安徽省随即开始恢复和加强前几年被中断和削弱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省工会党组在9月召开的第四次扩大会议上,要求各级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工业七十条》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联系实际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做好恢复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1965年3月,省工会召开的专市工会主席(主任)会议确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结合“四清”四清:指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进行一次检查、整顿,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这项工作尚未结束,由于“文化大革命”开始,已经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职工民主管理工作遭到冲击、破坏而再次停顿和中断。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
粉碎“四人帮”后,各条战线开始拨乱反正。中共中央一再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恢复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1978年10月,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中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致词中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11月9日,省总工会召开地、市工会主任电话会议,贯彻中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精神,部署恢复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工作,要求各级工会将恢复职工代表大会制试点列为重点工作之一,认真抓好。1979年和1980年,省总工会继续把恢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一是在1979年8月和1980年1月,分别召开了六届一次常委扩大会和工作会议,对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进行了专题讨论和具体部署。在这两次会议上,省委书记苏羽到会讲了话,强调全省所有企业都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二是及时向省委汇报全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争取省委的指示与支持。省总工会党组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0年2月,向省委写了《关于我省建立、健全职代会制的情况》和《在工厂(矿)企业推行职代会制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三是1980年7月至8月,省总工会组织两个调查组,对全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进行了为期1个多月的全面调查,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到1980年底,全省已有763个单位恢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6个单位民主选举了厂长,164个单位选举了车间主任,395个单位选举了工段长、班组长。
1981年5月6日,中共安徽省委转发了省总工会党组《关于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都要重视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省人民政府在6月中旬召开的工业交通工作会议上,及时传达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全总于5月联合召开的全国工业企业民主管理座谈会精神,中共安徽省委第二书记顾卓新、副省长黄驭在会议上的讲话和报告中都强调,在企业整顿中要加强民主管理,积极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党委要加强领导,要以党委、工会为主,抓好这项工作,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密切结合起来。要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积极地、分期分批地民主选举厂长。7月20日,省总工会、省经委、省委组织部又联合发出《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工业企业民主管理座谈会精神的通知》,要求各地紧紧围绕经济调整,结合当前生产、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整顿以及推行经济责任制工作,积极做好推广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划。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大中型企业,要在年内建立,小型企业在1982年上半年前全部建立。同月,中共安徽省委在《关于工商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要将实行经济责任制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结合起来。要普遍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动广大职工参加企业管理,保证和监督经济责任制的实施。”8月中旬和9月上旬,省总工会党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24号文件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省委的要求,派出3个调查组,对全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于9月18日向省委写出《情况报告》。在报告中提出3条意见: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加强企业民主管理重要性认识;要把企业民主管理与实行经济责任制、整顿企业领导班子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工会干部的配备,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调整现有企业工会主席。10月14日,省委转发了省工会党组9月18日的报告,并指出:“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党委一定要按照中央(198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部署,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有步骤地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并不断总结经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提高”。12月23日至27日,省委组织部、省经委、省建委、省财办、省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省企业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各地市委组织部、经委、建委、财办、工会负责人,省直有关厅局负责人,省产业工会负责人等共270多人出席。滁县地委、安庆市财贸办公室、灵璧县总工会、马钢第一轧钢厂等26个单位介绍了经验,黄驭副省长作了报告,省长周子健、省委书记苏羽到会讲了话。这次会议进一步推动了全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发展,到1981年底,全省已有2092个单位恢复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1980年增加1.74倍;有94个单位民主选举正副厂长(经理)181人;有16个单位的446个车间民主选举车间正副主任684人;有202个单位的2077个班组、工段民主选举班组长、工段长2929人。
〔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大检查〕
1982年6月,经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会、省委组织部、省经委、省财办、省建委5家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全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大检查,成立了大检查领导组,省委书记苏羽任组长,副省长黄驭任副组长。7月至8月,由各地、市根据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8月底至9月中旬,由省和各地、市5家抽调97名干部,组成16个检查组,分头到各地、市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苏羽、黄驭和省总工会等5家负责同志听取了各检查组的汇报。10月10日,根据检查的结果,省总工会等5家联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写了《关于我省企业民主管理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到1982年底,全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单位有4044个,占应建单位数的30.1%。
1983年至1987年,各级工会坚持以民主管理工作为重点,加强调查研究,贯彻中央正式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到1987年底,全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达到12374个,比1982年增加2倍,其中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民主管理体系的单位有4879个。高等院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取得突破,安徽大学率先于1984年11月召开该校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邀请出席全省高等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会议的67名院校党、政、工负责人列席,省委副书记、省长王郁昭到会祝贺并讲话,对在高等院校建立这项制度起了示范作用,到1985年底,安徽相继有22所院校实行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干部有新的发展,省委组织部、省经委、省工会于1985年11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已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1987年全省有4547个单位开展了民主评议干部的工作,评议企事业中层以上干部39552名。
自1989年到1993年5年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工作进一步加强,省及各地、市普遍开展了检查评比、互相观摩、培训职工代表等活动,制订了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党委领导人任组长的企业民主管理指导小组,促进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1988年和1989年,各级工会抓住《企业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围绕企业改革,采取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合肥市总工会与市体改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见》;淮北市总工会、市经委、市体改办公室联合下发了《淮北市租赁经营企业民主管理若干问题暂行意见》;中共安庆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总工会、市体改办公室《关于加强承包、租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大多数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企业法》规定,对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作了修订补充。省工会、省经委、省劳动局于1989年4月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在制订优化劳动组合方案时,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通过后才能公布实施。1990年3月,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经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全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第二次大检查,并成立了由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刘广才为组长的大检查领导组。在经过企业自查和地市抽查、地市之间循环互查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二次全省企业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这次大检查和经验交流会的情况表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一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在巩固、提高和继续发展的同时,厂长接待日、厂长信箱、民主咨询、民主对话、民主监督岗等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应运而生,呈现出多种形式发展的新格局。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已成为大多数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共识,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已由生活福利转向生产经营。1989年,全省职工代表大会共收到提案14.6万件,其中涉及生产经营方面的7.42万件,占50.79%;在实现的8.22万件提案中,生产经营方面有4.4万件,占54.3%。三是职工代表大会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为重点,带动其他职权的落实。1989年,全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共11.37万件,经审议同意的有7.62万件,被否决的1.99万件,两项共占提出方案总数的84.5%;有572个单位民主选举了厂长(经理);有3450个单位民主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被评议的基层领导干部3.5万名。四是企业民主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企业法》颁布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还制订了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民主管理的组织制度、活动制度和组织体系逐步配套,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方向发展。五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日趋优化,党、政、工及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局面正在形成。各级工会始终把企业民主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各级党政部门也坚持把加强民主管理作为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大事来抓。企业民主管理已成为考核企业领导政绩、企业升级的依据之一。地方人大、政协开始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专题视察;社会科学和理论宣传界也加强了对民主管理的理论探讨和宣传。1990年12月,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经委再次联合召开全省企业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出席会议的有各地市委组织部、经委、工会负责人,省产业工会负责人和部分企业党政工负责人共110多人。省委副书记杨永良,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广才,副省长龙念出席并讲了话。省总工会主席卞国福作了工作报告。合肥市总工会、桐城县委、嘉山县工业局、淮北矿区工会、铜陵化纤厂等35个单位交流了加强宏观立法,畅通民主管理渠道;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为重点,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开展建网达标活动,推动民主管理不断升级;尊重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企业,促进企业更快发展;党政工齐抓共管,加快民主管理发展步伐等方面的经验。全省企业民主管理大检查和经济交流会之后,民主管理的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有了较大发展。
〔制定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1月,省总工会和省经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若干规定》,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或者不能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要责成限期建立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给予通报批评。要按《企业法》规定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除符合原有规定外,还要按中共中央(1989)12号文件的要求,增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二)保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落实。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查同意、审议决定,方能实施。其中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签署意见,其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职工代表大会每年民主评议一次企业领导干部,干部主管部门将其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将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三)确保职工参与企业承包经营。选择企业承包经营者,必须征求职工意见,或由职工民主推荐、民主选举;连任者,须经职工代表投信任票确定。承包合同要先经职工代表讨论或征求意见;承包责任制实施方案,内部承包、分配制度等各项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领导人的晋级、奖励工资,由企业支付的,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否则,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四)企业党政工组织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企业党组织要定期讨论民主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按德才兼备和“四化”(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标准配备工会干部;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企业厂长(经理)要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工作,吸收工会主席参加厂务和行政有关会议。企业工会要把民主管理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切实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成立省企业民主管理指导委员会,把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评先进和企业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评先进、模范,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民主管理工作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其党政工领导不能评为先进模范人物,厂长(经理)不能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1992年11月,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指导委员会成立,省委副书记孟富林任主任,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刘广才,省经委主任徐卿、省总工会主席卞国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胡文化、省经委副主任黄德服、省总工会副主席高蔚青为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工会,高蔚青兼办公室主任。合肥、淮北、蚌埠、马鞍山、黄山市和宿县、池州地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指导机构。
从1991年起,根据全总的部署,开展了对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基本知识系统的培训工作。全省各级工会都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了培训规划,培训了1494名师资,统一使用全总编印的《民主管理实用教材》和电教片,实行结业考试发证制度,经过3年的努力,超额完成了全总下达给安徽培训24万名职工代表的任务。到1993年底,共培训职工代表30万人,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8个单位和9名个人受到全总表彰,68个单位和182名个人受到省工会表彰。经过系统培训,提高了职工代表的素质,增强了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能力。从而提高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和民主管理水平。到1993年底,全省已建立厂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11110个,其中国有单位8234个,集体单位2677个,乡镇企业149个,股份制企业39个,中外合资企业11个。出席厂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共388492人,其中女代表102240人;工人代表202547人,科技管理人员代表103384人,中层以上干部代表82561人。这一年,全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8369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生产经营、人事制度、奖金分配、技术改造、职工教育、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方案74560件,经审议同意的方案有5343件,被否决的方案13178件;有1606家企业的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共保合同)。
五、民主参与、参政议政
从80年代起,省、市(地)、县各级工会,积极参政议政,搞好源头参与,为基层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疏通渠道。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政府设立的有关工作机构,同政府举行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就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劳动组合、工资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劳动制度改革、企业领导制度改革等问题,参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职工利益的地方性、行业性政策规定和改革方案;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特困企业的状况,通过深入了解,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运用法律手段,或通过协商对话,促使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协助政府解决在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支持政府的工作。省工会在每年召开的省人大、政协两会期间,都举行工会界代表、委员座谈会,共商如何代表职工参政议政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问题。1993年,安徽省、市、县工会正副主席是同级人大常委的38人,同级政协常委的25人;各级工会参加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工作机构285个,在这些机构中从事工作的工会干部197人;与同级政府开过联席会议的单位51个,省总工会和省人民政府举行了首次联席会议;由工会向政府提出的议题、提案247件;得到解决和处理的205件,占83%。与同级政府、行政商议、解决的议题有:劳动工资方面,商议138件,解决103件;社会保障方面,商议126件,解决97件;安全保护方面,商议169件,解决147件;住房方面,商议148件,解决109件;其它方面,商议109件,解决7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