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会劳动保护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参与地方劳动保护立法与监督,以及劳动保护宣传与培训等工作,为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服务。
一、劳动保护组织
〔地方和产业工会劳动保护机构〕
1950年,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设劳保部。到1951年底,安庆、合肥、蚌埠、淮南4个市工会和六安、宿县、滁县、安庆、阜阳、巢湖6个专区工会办事处均设有劳保部,省邮电工会设劳保科,负责工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工作。
1952年,安徽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设劳保工资部。1957年9月,省工会设保护部,负责劳动保护工作;1958年12月撤销保护部,工作并入生产部。1961年12月,省工会将劳动保护工作划归生活福利部,各市县工会基本照此办理。“文化大革命”中,工会组织被“砸烂”。1973年恢复建立省工会后,劳动保护工作由生产部门负责。1980年4月,省总工会单独设置劳动保护部。至1993年末,全省10个省辖市工会中,合肥、铜陵、黄山、滁州4个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由生产部负责;淮北、淮南、蚌埠、芜湖、马鞍山、安庆6个市工会设有劳动保护部。阜阳、宣城、宿县、巢湖、池州、六安等6个地区工会配有专职劳动保护干部。全省地方和产业工会共有劳动保护专职干部85人。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
1951年9月,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制订了《工会基层组织劳动保护委员会组织通则》,到1952年11月,有7个基层工会成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1955年,全省有29个基层工会建立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有142个工会小组设立了劳动保护检查员。1956年3月,全总颁布了《工会基层(车间)委员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这一年,全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增加到98个,有委员和干事549人;工会小组设劳动保护检查员1413人。到1957年底,全省372个百人以上厂矿,有30.9%建立了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劳动保护积极分子3709名。
1964年4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省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企业注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组织。全省企业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仅淮南、濉溪矿务局和马鞍山钢铁公司,就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5626人,他们在生产岗位上发现和协助行政解决了大量的不安全问题。
1979年元月,全总颁发了《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恢复较快,到1982年底,全省建立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1715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达2.98万人。1985年,全总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安徽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组建工作进度加快,到1987年底,全省工会劳动保护三级组织建设已达应建数的87.16%。到1988年,全省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178个,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8312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8.4万人,形成了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网络。截止1993年底,全省有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281个,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1.27万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7.91万人。
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由地方工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1951年7月,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和皖北行政公署劳动局、工业处、卫生处联合发出《关于举行皖北区工矿安全卫生检查的指示》,要求通过检查,扭转某些公营企业行政方面只重生产任务,不顾安全卫生和私营企业只知保养机器,谋取利润,不顾工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错误思想,改进和建立各种设备检查保养、安全责任、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行政方面或资方的技术安全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劳动保护委员会。
1952年,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会同省委工业部、省劳动局、省卫生厅等单位,在全省工矿企业开展了群众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省共检查了177个厂矿。据蚌埠、淮南、合肥、芜湖和安庆市检查的95个厂矿统计,职工提出影响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5.65万条。对较大的安全卫生问题,国家投资137万元,增添了安全防护设施,改善了劳动环境。
1953年,省工会和各地市工会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冬、春、秋季保安大检查和夏季防暑降温检查,全省47个较大的厂矿企业工伤死亡率比1952年下降27%,重伤率下降29%。
1957年,国务院和中共安徽省委先后发出了防暑降温工作通知,省工会、省劳动局和省卫生厅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全省各地,历时70天,检查防暑降温工作。全省工会配合行政共同抽调714人,投入防暑降温专项工作,据170个单位统计,用于防暑降温经费达64.47万元,基本上消灭了严重中暑事故,减少了一般中暑及疾病流行。
1960年至1966年,省工会联合劳动、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全省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防署降温检查。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每年5月为“安全月”。工会除参加安全委员会每年组织的“安全月”检查外,还于1990年、1992年和1993年相继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全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性检查:解放初期,皖南、皖北厂矿基层工会协同和督促企业行政或资方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劳动卫生规章制度,并开展经常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1956年3月,省工会、省工业厅、省劳动局发出《关于签订劳动保护协议书的联合通知》,规定每年召开职工大会,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劳动保护协议书》。各级地方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按季对企业执行协议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1955年至1957年,全省解决有关安全问题5139项,国家用于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经费达460余万元。80年代,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向多形式发展。煤炭、冶金、建筑、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开展了“班组无轻伤、区队(车间)无重伤、全矿(厂)无死亡”为内容的“百日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等活动,煤炭系统工会成立了“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了群众监督员。通过不脱产的群众监督员向“井口安全回报站”汇报安全信息,发挥了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1988年7月,省总工会、省经委发出《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并在全省工交企业开展了“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进一步将劳动保护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班组。据淮北、马鞍山、蚌埠、铜陵市和六安地区统计,到1993年,安全班组合格率已达70%以上。
〔工业卫生监督检查〕
解放初期,各级工会组织协同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抓了劳动场所的通风照明、防暑降温、环境卫生、防治妇女病和职业性多发病。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逐渐增多,尤其是粮食搬运工地杀虫药剂中毒和建筑工地沥清中毒事故时有发生。1955年2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工会、省劳动局党组《关于编制1955年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地厂矿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重视影响职工健康的职业病和职业中毒问题,把解决尘毒危害工作列入企业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1956年7月,省工会、省劳动局、省卫生厅联合检查组向省委汇报了铜官山冶炼厂,由于设计的缺陷,投产后存在严重威胁工人健康问题的“三害”(高温、粉尘和烟害)。该厂曾7次派人到北京冶金部有色设计院要求原设计总负责人给以解决,但均被拒绝。9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和省长黄岩向周恩来总理作了专题汇报,使该厂的“三害”问题迅速得到了治理。1957年,全省各级工会积极协助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和全国防尘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对尘毒的综合治理。1958年3月,召开了全省防尘工作会议,但后来受“大跃进”影响,许多企业防尘工作处于停顿状态,作业点粉尘浓度普遍上升。1962年,省总工会两次和有关部门对铜陵、马鞍山、淮南市进行调查,矽尘浓度一般是每立方米数百毫克,有的甚至达到每立方米数千毫克,严重危害工人健康。为了扭转这种情况,省总工会、省卫生厅、省劳动局于1962年5月和1963年3月,相继召开全省防尘工作会议和全省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省人民委员会及时批转两次会议报告,提出了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3年规划和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以及接触矽尘人员的普查、矽肺病人的安置意见。1964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又批转了省卫生厅、省劳动局、省总工会《关于厂矿企业防止矽尘危害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厂矿企业把防尘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加强检查和指导。省工会会同有关部门于1964年对全省8个市企业除尘工作进行了两次检查,在各级党政领导重视下,全省矽尘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据1965年对1233个矽尘作业点的统计,有20%的作业点矽尘浓度降到2毫克/立方米。对全省矽尘作业点普遍进行了检查,摸清了情况。对已发现的矽肺患者,大多数调离了原工作岗位。
1979年,省劳动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省各产业开展防尘防毒和职业病检查,确定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苯等毒物为检查重点。1981年8月,省总工会将《关于淮南、淮北矿务局和两淮煤炭基建指挥部矽肺病危害严重的调查报告》呈报中共安徽省委,指出两淮煤矿4个单位存在粉尘浓度、矽肺病发病率高和死亡率高等情况。中共安徽省委以皖发(1981)91号文件批转了省工会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并在短期内抓出成效来。同年3月,省工会对蚌埠纺织厂等企业加班加点,严重影响职工健康的情况向中共安徽省委写了报告。中共安徽省委以皖发(1981)24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报告,规定企业不可随意加班加点,必须加班的要由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同级工会同意。为解决纺织行业加班加点问题,中共安徽省委主要负责人,专门向中央申请招工指标。同年,国家劳动总局给安徽增加纺织行业专项指标11714人,使安徽15个纺织厂实现了“四班三运转”。
1982年4月,省卫生局、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省医药管理局联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了铅、苯、汞、有机磷和三硝基甲苯5种毒物在全省造成的职业危害情况,对解决尘毒危害问题提出了8点建议。
1985年6月,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合肥、淮南、滁县地区有破碎粉尘作业线的16个企业23条破粉碎生产线进行了检查,就防尘管理、湿式作业、通风防尘技术、作业现场个人防护、卫生保健及防护效果等7个方面提出了意见。同年9月,为贯彻落实全国防尘防毒会议精神,由省工会牵头筹备,会同省经委、省劳动局、省卫生厅在淮北矿建公司召开全省防尘工作会议,推广了该公司三十六处、二十九处的综合防尘经验,推动了全省防尘工作的开展。
1989年,省工会印发了《安徽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各地、市工会在贯彻中,发挥三级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成立监测队,免费帮助企业检测尘毒,经常组织工会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深入基层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建立职业危害台帐,协助、督促企业行政整改。
1993年6月,省工会转发了全总《关于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跟踪监督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点和事故隐患的检查、登记、评估、建档和整改监督活动,把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作为工会劳动保护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常抓不懈,抓出实效。
〔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
1956年、1963年,国务院分别作出规定,工地宿舍、工作棚等临时建筑和新建、扩建、改建有矽尘作业的企业,在审查设计和竣工验收时,都应吸收工会参加。1980年,省工会、省劳动局、省卫生厅在《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地方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监督检查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是否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8年,省工会与省计委、省经委联合发文,重申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职责和权力。1993年,省工会在与省政府举行的首次联席会议上,强调了工会参加“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反映了部分“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尘毒危害严重的现象,引起省政府的重视。省长傅锡寿要求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吸收工会参加“三同时”,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截止1993年末,省工会和各地市工会参加“三同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项目共697项、735项次,提出劳动保护意见和建议1000多条,凡经各级工会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解放初期,蚌埠、淮南、铜陵、马鞍山、芜湖等地47个较大厂矿,首先建立了职工伤亡报告制度。1956年8月,省工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全总《关于工会组织实施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登记、报告规程》的规定,发出《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的补充通知》,要求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报表向工会、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用快速办法逐级上报省工会和全总。据不完全统计,从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除“文化大革命”10年资料残缺外,截止1993年底,全省工矿企业共发生工伤死亡事故7706起,死亡9366人,其中年死亡人数呈现4次高峰,分别为1959年死亡646人;1977年死亡353人;1987年死亡452人;1993年死亡536人。年死亡人数的低谷为1957年、1965年、1981年和1990年。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全省各级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职工工伤鉴定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57年,全省森工系统因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导致淹溺性事故多次发生。省工会与省劳动局党组联合向中共安徽省委报告,建立对严重违犯法规,漠视工人生命安全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省工会、省劳动局党组的报告,要求各地、市、县委责成森工部门对生产单位的劳保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认真处理,扭转生产不安全的局面。
1964年3月,马鞍山建设公司二处201工地发生3600立方米土方塌陷,造成3人死亡事故。省、市总工会和劳动局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领导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对工地安全生产未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省工会、省劳动局在向省人民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公司和二处的领导人员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亦应向上级党委作深刻检讨。同年5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工会、省劳动局《关于马鞍山建设公司二处201工地土方塌陷造成多人死亡事故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对违章作业引起高度重视,坚决克服忽视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错误倾向。
1977年11月,安庆地区月山铜矿发生跑车事故;1979年11月,利辛县生资公司仓库发生失火事故。这两起事故均由违章指挥造成。但法院在审理时,对工人吴明生和姜永良处理不公或不妥,分别判刑3年和判刑2年、缓期2年。吴明生和姜永良不服,上诉至省工会。省工会与阜阳地区工会在调查核实情况,要求有关法院重审未果的情况下,分别向《人民日报》和中共阜阳地委作了反映,引起中共安徽省委、阜阳地委的重视。1983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决,将吴明生的刑期改为一年,宣布姜永年无罪,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1979年2月至1980年8月,宣城地区煤矿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5起,死亡46人,重伤21人。1980年8月,省总工会会同省劳动局、省煤炭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调查组,对其中6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复查。同年11月,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煤炭厅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得到中共安徽省委和省高级法院的支持。
1979年11月23日,马钢十七冶滑模队常州戚墅堰电厂工地发生烟囱倒塌,4名操作工坠落死亡,这是一起领导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极端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但两名事故责任者受撤销职务处理不到2个月,又被安排了领导职务。省工会了解情况后,会同有关部门向公司及市有关领导提出意见。公司领导认识了错误,写了检查报告。决定再次撤销两人的职务。马鞍山市检察院也作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
1985年8月24日,淮南新庄孜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伤13人;1987年12月9日和1993年元月20日,淮南潘一矿发生两次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共死亡84人,伤23人。省总工会领导都率领劳动保护部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慰问和救济死亡职工家属和受伤职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与地方劳动保护立法与监督
〔参与劳动保护立法〕
1949年11月,皖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颁布了关于公、私营企业工作时间、休假和限制加班加点的规定。
1981年2月,省总工会主席陈庆泉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关于经济调整时期,应把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纳入计划》和《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立法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提案。省人大、省政府认真落实提案,1982年颁发了《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安徽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
198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省总工会《关于蚌埠纺织厂加班加点情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今后对所有轻重工业加班加点,应加以限制”。同年4月,省政府发出皖政(1981)59号文件,作出了控制加班加点的规定。
1988年8月,省总工会针对全省乡镇烟花炮竹行业火药爆炸事故频繁等问题,向省政府建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了《安徽省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1993年,省总工会参与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规的制定,在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中,加大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和源头维护的力度。
〔监督劳动保护法规政策执行〕
1958年3月,省工会党组针对大跃进中企业工伤事故多,加班加点多,及撤销安全技术机构等问题向中共安徽省委报告,建议在企业建立或恢复劳动保护机构,严禁加班加点,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4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省工会党组的报告,要求各地、市、县委“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消灭一切工伤事故”。
1964年4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省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厂矿企业单位认真纠正不重视安全工作,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现象,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组织机构,特别要注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和安全生产教育等问题。
1964年,省总工会和淮南市总工会、淮南矿区工会,联合对淮南谢三矿水采工人患风湿病情况进行调查,向省人民委员会反映了水采工人长期在高湿度环境下从事强体力劳动,劳动时间长达12小时等问题,建议采取具体措施,改善水采作业劳动条件。
1965年4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局《关于加强安全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报告》,要求各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发动群众检查企业劳逸结合情况,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劳动、学习和休息,防止随意加班加点。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取得基层工会同意,并报劳动部门批准。
1982年7月,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省直属企业职工加班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各主管厅、局在审批所属企业职工加班时,对法定节日加班,应先征得各厅局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同意,然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四、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
〔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1953年10月,省工会、省劳动局联合召开劳动保护工作会议,针对矿山、伐木、建筑行业伤亡事故严重,要求建立经常的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尤其要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同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省工会和省劳动局党组的会议情况报告。要求各地、市、矿委,工厂党委认真检查总结,加强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
1954年,省工会与省劳动局组织市、矿、重点厂30多名劳动保护干部参观东北劳动保护展览会,并进行宣传推广。新工人入厂安全卫生教育,在淮南大通煤矿、合肥矿山机器厂等单位开始进行。蚌埠、淮南、马鞍山等地工厂通过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举办小型安全展览会、开展“安全活动红旗”活动等形式,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1956年至1964年,全省各级工会把劳动保护的宣传重点放在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上,先后开展了对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等法规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与此同时,省工会强调工矿企业要加强对新工人、下放干部、转业军人和临时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实行安全合格证或安全考试制度,并提出建立新工人入厂三级(工厂、车间、现场)安全教育制度。
1981年,省总工会针对有的厂矿尘肺病较为严重的情况,邀请日本尘肺病专家佐野长雄先生来淮南市作防治尘肺病学术报告,全省工会、煤炭、卫生、劳动、医学院和工业系统的代表,以及全国8个省的有关代表共314人参加了学术活动。同年,省工会还组织《甲基苯中毒》等影片,在全省各市、县免费放映,并印制7.5万本劳动保护学习材料发到基层企业。1982年,省总工会邀请上海市总工会组织的冲床安全装置技术小分队,到芜湖、合肥、蚌埠市的20多个企业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宣传推广。
1984年至1993年,省总工会和各地、市工会加强对劳动保护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1984年6月至1985年4月,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与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联合在全省各地、市、县放映《高频防护》、《冲压安全》等安全教育故事片和科教影片697场,有58.3万人观看。1988年,省总工会组织拍摄了反映煤矿治理尘害的电视剧《心愿》,在省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播映。1991年,省总工会、省劳动局、省标准计量局、省标准化协会在合肥市总工会配合下,开展了纪念“世界标准日”活动。通过召开大型报告会,散发宣传资料,向社会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化的广泛宣传。1993年,结合宣传《矿山安全法》,开展了“安全生产周”活动。蚌埠市总工会在全市各企业巡回放映了40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录像带;芜湖市总工会组织150家企业开展安全宣传专刊比赛,共制作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宣传板报、墙报2000多块;淮南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邀请上海人民滑稽剧团举行《安全在我心中》文艺演出10场,受教育群众达2万人。
〔劳动保护培训〕
1951年3月,皖南区总工会筹委会和芜湖市劳保委员会联合举办了首期劳保干部训练班。1952年12月,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工矿企业工会,依据全总《劳动保护委员会组织通则》,加强对职工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1953年,全省各地举办短期训练班,对安全技术干部和骨干分子进行培训,各地建筑部门也开展了建筑工人冬季集训。
1954年,淮南煤矿、马鞍山铁厂、合肥矿山机器厂等单位,结合新工人入厂安全卫生教育,举办劳动保护短训班,分科分工种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1955年,全省各地工会加强了对劳动保护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培训。省工会在同年7月调训了各市、专区工会、矿工会和省产业工会的劳动保护专业干部。1956年和1957年,各级工会组织训练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达1900多人。
粉碎“四人帮”以后,企业通过整顿,逐步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各级工会也加强了劳动保护培训工作。1979年,淮南、淮北矿务局举办安全技术训练班165期,轮训骨干12204人次。1980年,全省各地、市工会举办劳动保护学习班26期,培训1398人。1981年元月,省总工会举办了为期18天的劳动保护干部训练班,全省地、市、县工会,省产业和大型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共114人参加了培训。1981年和1982年,全省工会共培训工会劳动保护干部、积极分子8.7万人次。1984年,针对机构改革中各地劳动保护部门新增人员多的情况,全省各级工会举办各类培训班638期,培训基层工会主席、专兼职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2.32万人。
安全系统工程学的推广是“七五”计划涉及劳动保护工作的两项攻关项目之一。1985年8月,省工会劳动保护部在马鞍山钢铁公司举办了安全系统工程学学习班,培训了80名骨干,然后在淮北矿务局岱河煤矿、蚌埠造纸厂、芜湖一建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应用试点。截止1986年,全省8个省辖市都有试点单位。
1987年和1988年10月,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先后举办两期培训班,聘请专家授课,对102名地、市、县和大企业工会专、兼职劳动保护干部进行了专业培训。1988年,各级工会共举办劳动保护培训班4481期,培训人员达14.6万人次。
1991年,全总根据与国际劳工组织、丹麦国际开发署多边双边合作计划,下达给安徽3年培训8万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任务。要求使用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工人教育培训方法,采用电化教育手段和统一教材,在培训师资骨干力量的基础上,层层进行培训。省工会首先为全省16个地市和4个重点产业工会培训了师资力量。各地市和大企业工会先后举办师资培训班46期,培训师资2244人,并按省工会下达的任务层层开展培训,按期完成了任务。
1993年,省总工会与安徽工学院联合在宣城地区开办了一期安全工程大专函授班,来自生产第一线的66名专职劳动保护干部参加了学习。劳动保护培训工作开始走上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