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安徽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安徽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首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984年10月15日)

第一条安徽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是中华全国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安徽省总工会领导下,由重视和热心于职工技术协作活动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干部等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安徽省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安徽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团结组织广大职工技协积极分子,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和共产主义风格,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协作活动,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职工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安徽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贯彻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尊重、支持职工群众首创精神和改革精神;反对因循守旧、技术封锁的保守思想以及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的官僚主义。
第四条安徽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指导协调省内的各级职工技协工作,组织开展地区、行业间的活动,推进企业内部的职工技术协作活动。
(二)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治理三废,改善劳动条件等,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技术互助、技术交流、技术表演、技术培训、技术比赛,帮助职工提高和掌握现代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积极推广、应用科研、革新成果和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上级技协组织和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所委托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新技术推广、传授等任务。
(五)开展技术咨询,交流情报,传递信息;编辑出版职工技协刊物和技术资料。
(六)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五条安徽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地、市、县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及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省总工会批准,报全国职工技协委员会备案,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每年开一次全体会议。
由委员会民主协商产生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责。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和企业建立的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或其它职工技术协作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报上级技协备案,接受上级技协组织的指导。
各级职工技协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任期、工作职责,由同级工会根据需要确定;委员会要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承认中国职工技术协作组织章程,遵守本条例,自愿参加群众性技术协作活动的职工和退、离休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或地方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会员、队员)。
第八条各级技协组织对在技术协作活动中所取得优异成绩者,要主动通告其所在单位,作为评先、评模和升工晋级的条件之一;他们的重大成果,要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组织专家作出技术鉴定,按规定报请奖励。
第九条经费来源按中国职工技术协作组织章程办理。
第十条本条例经安徽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中国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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