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财务工作竞赛的规定
为了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增强工会财务工作活力,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会财务工作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针和完成“收好、管好、用好”的任务。省总工会从一九八二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工会财务工作竞赛活动,经过几年的实践,充分说明,开展全省工会财务工作竞赛,是推动工会财务工作不断前进,更好地贯彻工会财务工作方针、任务,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一种有效办法。因而,工会财务工作竞赛仍要在全省深入地开展。
一、竞赛评比内容
1、比收入:工会经费要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总下达的年度收入指标,要做到均衡收入,按规定比例上解,不得截留。
会费要有百分之八十单位的收入达到应收数的百分之九十。
工会的各项事业,要积极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认真贯彻全总的有关规定,开辟财源,努力增加收入,争取做到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
2、比管理:有健全的财务工作机构或专职财会人员。必须按《会计法》规定办事。会计与出纳人员必须分工负责,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一切经费收支均需入帐,不得私设“帐外帐”、“小金库”。帐目、报表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帐表相符。
财产(包括物资)的进出要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财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做到有物有帐,帐物相符。
3、比使用:各项经费的使用,要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为提高职工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有利于建立“职工之家”和开展工会各项活动,切实树立突出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实行民主管理,发挥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
加强对工会所属事业的财务管理、讲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政费支出不得突破包干指标。购置大型设备(包括专控商品)应有专项审批手续。
基本建设要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办理。已批准的,必须按计划执行,奖金不得突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面积不得扩大,标准不得提高。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支和动工。
4、以严肃财经纪律,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财政方针、政策和法令,以及上级工会的有关财务规定和制度,不得以权谋私,私分钱物,挪用公款,贪污盗窃。如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敢于追查处理。财务干部要正确履行职责,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财经纪律,支持财务人员的工作,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
通过互审、评比,对以上四个方面均优胜者为先进单位。
根据《会计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财会人员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工会财务先进工作者的条件是:
1、贯彻工会财政方针、任务、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财经纪律,敢与不正之风和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作斗争。
2、工作认真负责,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事,不弄虚作假,帐目清楚,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3、在工会财务改革和事业管理以及搞好经济承包责任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帮助,组织搞好所属工会的财务竞赛,互审评比工作,汇编好所属工会决算,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增收节支上做出显著成绩。
二、竞赛的形式和组织领导
根据我省工会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以省辖市工会之间、地区工会办事处之间,县(市)工会之间,省产业工会之间,厅(局)工会之间,工会事业单位之间,基层工会之间开展竞赛。
大企业工会必须参加所在市工会统一组织的财务竞赛,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进行大企业工会之间竞赛。
为了便于活动和组织领导,以省辖市工会、地区工会、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为单位成立财务竞赛小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单位,组长单位一年一任。其任务主要是互相交流财务工作经验,对工会财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学习财务先进单位的经验,以及互相审查财务工作和竞赛评选工作。
地、市辖县的工会财务竞赛,由地、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和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竞赛,由主管工会组织。厅(局)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财务竞赛,由省产业工会组织。其竞赛办法,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订具体的办法。
三、竞赛检查评比和奖励
工会财务工作竞赛,要以财务互审为基础,通过汇报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等方式;尽量要以数据为依据。进行互相评比。也可以实行百分赛,半年互查、年终总评。对评选出来的工会财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工会财务先进单位和工会财务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但收入指标没有完成,或截留上解工会经费的,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都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评选出省总工会财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总给予适当奖励。先进单位所得奖金,主要用于举办各种事业和其它福利设施。对地区、市、县工会组织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则由地区、市、县工会给予适当的奖励。
为了鼓励各地努力做好收入工作,并调动广大工会干部和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实行超收回拨的办法。即:地、市工会完成省总下达年度收入指标的超额扣除上解全总部分后,回拨百分之四十。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单位工作条件、集体福利设施。各地、市工会按上解经费超过省总下达的指标部分提取百分之一作为财务专用基金也包括在内。这项基金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用于奖励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所属财会人员本规定经一九八五年五月份全省工会财务会议讨论,全省工会财务竞赛应按本规定执行。以前省总下达的关于工会财务竞赛的办法,也同时废止。
198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