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暂行条例
(1985年7月7日主席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在广泛开展读书活动的基础上,为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加速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职职工未经高等院校(包括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院校办的夜大学)系统学习,通过自学达到或相当于大学专科文化水平,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创造性劳动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职工自学成才奖。
(一)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
(二)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获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可者;
(三)在生产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革新方案,经地、市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其经济效益和实用价值显著的;
(四)有效地管理企业,使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者;
(五)在实践中总结了系统的经验,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六)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有重要价值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出版过专著或译著;
(七)在文学、音乐、美术、摄影等文化艺术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并在省以上报刊发表或在省以上展览会上展出过有影响作品的。
第三条职工自学成才奖励,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获奖者由省总工会颁发奖状,并发给二百元奖金。奖励名额由省总工会确定。
第四条凡符合申报评奖条件者,由工会向上推荐,职工本人也可提出申请。均应填写《职工自学成才情况表》,并附详细文字材料及有关证件,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经同级党委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地、市工会评选委员会汇总初评,然后统一报省总工会评选办公室(设在宣教部)评定。
第五条职工自学成才奖金不重复发放,如已获其它方面发给自学成才奖励但奖金低于本条例标准的,则发给差额部分。
第六条申报自学成才奖励,应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即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省总工会。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