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按察使司〔安徽按察使的设置及其职权〕
清代,安徽省设有按察使1人,为正三品官,职位次于巡抚和布政使。又称“臬司”,与“藩司”合称“两司”。安徽按察使负责全省刑名按劾之事,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其主要职掌分为四项:(1)办理全省刑名案件,勘核词状,管理囚犯;凡较重大之案件,则须会议布政使办理,并报于部院;每年秋审,则充主稿官。(2)每三年乡试,由按察使充任监视官。(3)每五年“大计”考察外官,由按察使充任考察官。(4)管理全省驿传事务。按察使名义上虽然以刑名和驿传为其主要职掌,但实际上凡省内一切政务,仍与布政使共同负责,并与巡抚、布政使、学政等共同商议全省大事。
清康熙三年(1664年),江南省分设江南、江北两按察使,江南按察使驻江宁(今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按察使驻泗州(今安徽省泗县),领安庆、庐州、凤阳、淮安、扬州5府,徐、滁、和3州。康熙五年,改江北按察使为安徽按察使,驻安庆,辖一省府州县按察事宜。宣统二年(1910年),安徽按察使改为安徽提法使。
〔安徽按察使司〕
安徽按察使的办事机构是安徽按察使司,设于康熙五年(1666年)。按察使司的内部机构有照磨所和司狱司。照磨所置照磨1人,正九品官,掌照刷宗卷等项事宜。司狱司置司狱1人,从九品官,掌管理监狱事。另设典吏15人。
〔直辖机构〕
安徽警察总局: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安徽巡抚诚勋奏设省城警察,就臬廨原有保甲局改为安庆警察总局。由按察使任督办,设会办、襄办、提调、发审、文案、收发各1人。光绪三十一年,改襄办为总办。光绪三十二年,巡抚恩铭奏改警察局为巡警处。光绪三十三年,又改为警察总局,将总局设在安庆通判署内。安徽警察总局内设总务、警务、卫生、谳务4处,每处设参事1人。各处内设股,具体为:总务处内设警事、文牍、支应、机要4股;警务处内设警政、户籍2股;卫生处内设清道、医务2股;谳务处内设审判、拘留2股。每股均设股长1人。旋又裁撤总办及4处参事名目,改设总参事1人,左右参事2人。裁撤警事、警政、清道、医务4股,改设交通股并股长1人;以拘留股并入审判股内。改制后的巡警总局,其支应、文牍、机要3股,隶于左参事;交通、户籍、审判3股,隶于右参事,由总参事总领全局。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增设安徽巡警道后,巡警总局改为巡警公所,归巡警道统辖。
安徽督审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安徽按察使朱寿镛在按使司署内设立安徽督审局,由按察使司派员督率办理。凡遇有招解案件,核其情节轻重,犯供参差,或因谳局覆讯,解司仍翻翼,皆发督审局另审,以免刑逼成招之弊。督审局设审案官2人,稽核官1人,其余书吏、差役、杂役若干人。
二、安徽提法使司
〔安徽提法使的设置及其职权〕
宣统二年七月(1910年8月),根据清政府颁令,安徽按察使司改为安徽提法使司,原任安徽按察使为安徽提法使,仍为正三品官,负责管理全省司法上的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查厅及监狱。提法使的具体职掌分为六项:(1)凡遇省内各级审判厅及各级检察厅对现行各项法律有疑义不能决定时,提法使应详拟解释,申请大理院核示。(2)对各死罪案件,由提法使备缮供勘,详请巡抚具奏,交大理院覆判,法部核定,汇集具奏。军流以下人犯,由提法使汇案详巡抚咨报法部。(3)提法使对本省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均得随时亲往视察或派员往视,并将巡视的情况,申报巡抚及法部。(4)提法使于筹办司法上一切事宜时,应随时申报巡抚,并转咨法部。年终,亦应汇造表册,报部查核。(5)提法使按监狱法督饬办理本省监狱事宜。(6)提法使对所属科长以下官员,依《考用提法司属员章程》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及考核。
〔内设机构〕
安徽提法使司内设3科,其3科的设置及职掌是:
总务科:职掌有三:掌本司及各级审判厅、各级检察厅、监狱应设各官员的补署、升降、褒奖、处分等项事宜;掌收发文件,编纂档籍及刑民、典狱两科以外的各项统计事宜;掌经费出入,办理本司及各级审判厅、各级检察厅的预算、决算,并一切杂项事宜。
刑民科:职掌有六:掌草拟现行各项法律疑义的解释及请示事宜;掌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废止及管辖区的更改事宜;掌编纂刑事、民事及注册等项统计事宜;掌稽核检察事务及司法警察各项事宜;办理秋审、恩赦减等及留养事宜;掌死罪案件备缮供勘及军流以下犯汇案申报事宜。
典狱科,职掌有三:改良监狱,推广习艺所等事项;稽核罪犯工作成绩;编纂监狱的统计事项等。
以上3科,每科设科长1人,秩视五品;各科分设一等科员1人,秩视六品;二等科员1至4人不等,由提法使酌量各科事务的繁简而定,秩视七品。各科配设书记5人,秩视八至九品,负责缮写文件,办理庶务。
三、安徽历任按察使(提法使)
清康熙六年至宣统三年(1667~1911年),安徽历任按察使(提法使)见下表。
安徽历任按察使(提法使)一览表
表2—1—3(1667~19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