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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代安徽省官府

第四节 安徽学政衙署(安徽提学使司)


一、安徽学政及学政衙署清代,安徽省设提督学政1人,简称学政,隶属中央,不归安徽巡抚节制。安徽学政是管理安徽省教育的最高长官,以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翰林官、詹事、科、道及部属等官充任,各按原官品级,每届任期3年。学政的具体职掌是:督察全省府、州、县儒学事务;掌管全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掌理岁试、科试,届时巡视各府州,考查诸生的文才、品行、学习勤惰,并对所属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学官进行考核;负责考送贡生,岁贡考准,由学政给予贡单;凡全省重大事宜,学政均参加会议,与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共同会商。
康熙元年(1662年),江南省设提督学政1人。康熙六年,江南分省,仍设1学政,驻江苏省,统管安徽、江苏两省学务。雍正三年三月(1725年4月),增设安徽学政1人,管辖安徽省学务,驻太平府。咸丰三年(1853年),学政衙署移驻宁国府,后移徽州府。同治初年,学政衙署迁安庆府,同治十三年(1874年),仍驻太平府。
学政的办事机构是学政衙署。学政衙署内部组织机构情况不详,据《清会典》记载有书吏3人。
二、安徽学务处
清代末期,全省各地纷纷设立各级学堂,为了加强对各级学堂的管理,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以办理大学堂司道兼管全省地方学务。光绪三十年,安徽巡抚诚勋设立安徽学务处,以安徽布政使和安徽按察使为总办,另聘热心学务的绅士2人参议,负责管理全省各府、州、县、公私立学堂及留学生。学务处设提调1人,主持日常事务;提调以下设文案、支应各1人,分别掌管文书工作和经费开支。后又设置审订、考验、会计3科。审订、考验2科均用士绅,会计科官绅并用,仍以文案拟批叙稿。安徽学务处设立,使安徽省有了省属教育行政领导机构。
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安徽学务处改为安徽学务公所。
三、安徽提学使司
〔安徽提学使及提学使司〕
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裁撤学政,改设提学使司,置安徽提学使一人,为正三品,在布政使之次,列按察使之前,总理安徽省地方学务,考核所属职员,每3年为一任,归巡抚节制。
安徽提学使负责教育行政,稽核学校规程,考查各属教师、教职。各驻防学堂,亦归其管辖。提学使对科长以下各员可以选用派委;对劝学公所总董可札委、更换;对所属府州县之学务应予考成,均申详巡抚办理。凡学务议长、议绅之才品学识,亦由提学使密陈巡抚转咨学部察核;其所属高等学堂以下学堂监督、堂长及教员等均由提学使聘用,受其节制、考核,并随时详请巡抚举劾;所需经费,应会同布政使筹划,详请学部。提学使亦应于每学期及年终,将本省学堂办理一切情形,及学务人员情况,详报于学部考核;如遇紧要事件拟出省考察时,须电请学部允准。
安徽提学使的办事机构是安徽提学使司,提学使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不详。提学使的属官,有省视学若干人,承提学使之命,巡视各府、州、县的学务。
〔安徽学务公所〕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二月,经安徽提学使沈曾植详准,将原安徽学务处遵章改设为安徽学务公所,原学务处的各项公牍,概移交提学使司衙门稽考。安徽学务公所设议长1人,议绅4人,协助提学使参划学务,并备巡抚咨询。设省视学6人,承提学使的命令,巡视各府、州、县学务。
学务公所内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6科。各科的设置及职掌是:
总务科:掌办理机密文书、事件;收发一切公文函电、案卷册籍;编纂统计报告及各种学务报告;编印教育官报;检定教员,考核所属职官、教员功过及其任用升黜更调等事;核定关于本省学务全部规则章程;负责佣聘外籍教职人员;考查公所人役;办理一切杂项事务;管理各学堂卫生事务。
专门科:掌理本省高等学堂及各种专门学堂教课规程、设备规则;关于教学管理人员、教员及学生等一切事务;并保护、奖励各种学术技艺及海外游学生之事务。
普通科:掌理本省优级、初级师范学堂、中等学堂、女子师范学堂、女子中学堂及小学堂之教课规程;关于各学堂之设备规则;关于各学堂管理员、教员、学生等一切事务;凡通俗教育、家庭教育、教育博物馆及与中小学堂相类之学堂一切事务均归管理。
实业科:掌理本省农业学堂、工业学堂、商业学堂,实业教员讲习所、实业补习普通学堂、艺徒学堂;各种实业学堂之设立、维持教课规程、设备原则,及关于管理员、教员、学生等一切事务;并考察本省实业情况,筹划扩张实业教员、费用。
图书科:掌理编译教科书、参考书,审查本省各学堂教科图籍,翻译本署往来公文书牍,集录讲义,经理印刷,并管理图书馆、博物馆等事务。
会计科:掌本所经费之收支、报销、核算,稽核本省会及各府、州、县教育费的使用,管理各学堂之建造、营缮事宜。
以上6科,每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科员少则1人,多则不过3人。各员的任用,由提学使详情巡抚扎派,一年一次,于年前委任。各科长、副科长如无官职者,均给予职衔,科长为五品、副科长为六品。若有办事因循不力者,由提学使随时撤换。各科科员以下,酌设司事、书记、见习生等员,额数视事务繁简酌定,开支工薪,不作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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