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徽行政公署(1913 年4 月~1914 年7 月)
一、行政公署的设立民国2年(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现行都督府组织》和《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令各省设立行政公署,作为省最高民政机关,原都督府改为专理军事的机关,实行所谓的“军民分治”。据此规定,安徽都督于2~3月间进行了全面调整,4月1日,正式建成行政公署。并以原都督府都督兼任行政公署首脑民政长。这样,省行政事务仍置于军事首脑都督的控制之下,但军事、行政机构毕竟实现了分设,并分别行使职权。
安徽省行政公署的内设机构最初设1处(总务处)、4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司),其议事机构为政务会议,附设机关有省文官普通甄别委员会和普通惩戒委员会,以及都督府时期设置的司法筹备处和省会警察厅。民国2年5月以后,因安徽财力有限,将教育、实业2司裁去,改于内务司内设置教育、实业2科。从此,行政公署形成1处、2司(内务、财务)、1会(政务会议)的定制,直至巡按使公署成立。
行政公署成立以后,原都督府保留称谓,但只管理军政事务,机构也大为精简。
二、民政长及内设机构职权
〔民政长〕
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直隶于大总统。在行政公署时期,安徽的民政长皆由都督兼任,实为全省军政首脑。民政长以行政公署首脑的名义领导行政公署工作,综理全省政务,依照法律和特别规定任免所属官员并监督各级行政工作及官员。以都督府首脑的名义掌握全省军队,负责地方治安,并直接领导都督府工作。
行政公署时期先后担任安徽都督兼民政长者有柏文蔚(1913年4月1日~1913年6月30日)、孙多森(1913年6月30日~7月27日)、倪嗣冲(1913年7月27日~1914年6月30日)等。
〔总务处〕
行政公署的秘书机构,协助民政长处理政务。主要职权是办理机要文件、印信、统计、人事、文书、会议等事务,检阅各司稿件,协调各司的关系等。该处不设处长,设秘书4人,以民政长名义执行公务。4位秘书中以序列在前者领总务处事,负责处务,总务处下设第一、二、三、四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2至4人,分理总务处各项事务。
〔内务司〕
行政公署下设的主管全省民政、卫生、警察、交通以及教育、实业等事务的专门机构。设司长1人,承民政长的命令主持司务。内务司初设第一、二、三、四科。民国2年5月以后,又将教育、实业2司改为教育、实业2科置于内务司,共成6科,于司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先后担任行政公署内务司长的有郑芳荪、田庚、李国筠、黄家杰(代理)、裴伯谦等。
〔财政司〕
行政公署下设的主管全省财务行政的专门机构。设司长1人。下置第一、二、三、四科,分掌文秘统计、税收、预决算、公债金融事宜。先后担任行政公署财政司长的有李国筠、王荃本、龚心湛等。
附:安徽省国税厅筹备处
民国2年1月10日,中央政府明令各省一律设立国税厅筹备处,直属于中央财政部,办理全省国税征收事宜。皖省国税厅筹备处处长由张茂炯、熊正琦(署)、王荃本、李国筠、龚心湛等担任。从民国2年9月2日王荃本任职时起,国税厅筹备处处长兼任行政公署财政司司长,直至民国3年5月25日国税厅筹备处裁撤为止。
〔教育司〕
行政公署建立初期由原都督府教育司改设,为行政公署下设的管理全省教育行政的专门机构。初设第一、二、三、四科。由汪彼炎担任司长。民国2年5月,行政公署将教育司裁撤,另于行政公署内务司下置教育科,管理全省教育行政事务。
〔实业司〕
行政公署建立初期由都督府实业司改设,为行政公署下设的管理全省农林工商行政的专门机构。初置司长1人,刘廷凤任之。下置第一、二、三、四科。民国2年5月,行政公署将实业司裁撤,另于行政公署内务司下置实业科接管原实业司事务。
三、行政公署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是行政公署议决重要政务的机关。以行政公署民政长为议长,负责召集会议,参加人员有总务处秘书、各司司长和与议题有关的主管科长等。
行政会议主要议决下列事项:(1)议决关于法律命令的施行案;(2)议决本省单行章程条例案;(3)议决土地收用事项;(4)预算案提出事项;(5)预算外的支出事项;(6)本省重要契约;(7)提交省议会的议案及省议会议决案的审查;(8)行政诉愿事项;(9)主管各处、司不能专决的事件;(10)议决处、司争议事件;(11)议决民政长认为应行提交的事件;(12)议决处、司长官请求提出的事件。
行政会议在议决时以多数票通过。赞、否同数时,由民政长裁决。但议决的结果,民政长因事务的必要,可以改变之。行政会议由总务处秘书派员担任会场速记,会议议决的结果,由领总务处之秘书编成议决案,有关法令者,由总务处第二科办理。
四、直属机构
〔文官普通甄别委员会〕
为对全省各官署未经文官考试而任用的委任官及委任以下官员进行甄别的机关。民国3年5月正式成立。由民政长依《文官甄别法草案》第十七条选派委员组成,以其中1人为会长,另由民政长就总务处人员中指定4人为事务员。据安徽都督兼民政长省令政字第九号规定,凡未经文官考试任命的委任官吏,须于当年6月10日至8月31日间来省进行甄别。过期未受甄别或甄别不合格者,一律免官。
甄别工作由甄别委员会进行,其方法包括检验文凭、经历、政绩、学识、经验等。甄别时,由甄别委员会召开评议会,采取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多数通过决定。可、否同数时,则取决于会长。
〔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
为对全省应受惩戒之委任官施行惩戒的专门机关,约于民国3年(1914年)5月以后设于行政公署(后为巡按使公署)内。该机构设委员长1人,由民政长任命(巡按使公署时期经民政部呈准,由巡按使兼任)。另设委员2至4人,由民政长(巡按使)就公署内五、六等文官中临时选派兼充。
根据《文官惩戒法草案》的规定,凡违背职守义务,玷污官吏身份,丧失官吏信用的官员,均应受到惩戒。惩戒的等级分为:撤职、降等、减俸、申诫(民国7年以后又增加了“记过”一级)。普通惩戒委员会在委员长的召集下举行会议议决惩戒事宜。委员会在议事时,以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多数决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委员长。
〔司法筹备处〕
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总揽全省的司法行政及司法审判事务,同时具有筹设全省各级司法机构事宜。该处于民国2年1月在原都督府时期的司法筹备处的基础上进行改组和扩建,1月19日,任命李国棣署安徽司法筹备处处长。3月,获中央司法部所颁铜印,正式建成。仍设总务、民刑、典狱3科,职掌同前。倪嗣冲督皖以后,于民国2年9月23日裁撤。司法审检机关也相应撤销。
〔省城警察厅〕
为省城警察行政机关。行政公署时期,全省性的警察行政机关尚未设立。民国2年(1913年)1月,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的规定,在原都督府时期的省城警察厅的基础上改组而成。设厅长1人,由省民政长专案呈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荐请任命。厅长承内务总长和省行政长官的命令,督同本厅职员办理省城的各类警察行政事务。顾小轩、朱家珂先后担任厅长一职。厅长下设秘书、勤务督察长、科长、消防督察长、警察署长、科员、警察署员、译员、警察医员、技士等职。其中,秘书、科长、督察长、署长等职由厅长报省行政长官呈内务总长荐请任命,其他职员由厅长呈请省行政长官委任。
省城警察厅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和1个消防队。另就省城各区逐设警察署1个。所有巡警人员,编成若干警察队,设队长1人督率之。各科、队、署职掌与都督府时期基本无异。
省城警察厅至民国5年1月全省性的警政机构安徽警务处建成以后,改隶警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