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徽巡按使公署(1914 年7 月~1916 年7 月)
一、巡按使公署的设立民国3年(1914年)5月23日,北洋政府颁布《省官制》,明令各省行政公署改组为巡按使公署,作为全省最高行政机关。首长称巡按使,综理全省政务,并拥有一定的军权和监督财政、司法行政的权力。巡按使公署的设置,使省民政事务摆脱了军事长官的控制,扩大了地方行政长官的权限,反映了袁世凯政府以文人执掌兵权,削减地方实力派权力的企图。
安徽巡按使公署于民国3年5月下旬开始组建,相继裁撤原行政公署所设机构,5月25日,组成省财政厅,以龚心湛为厅长。6月30日,原都督兼民政长倪嗣冲去职改称安武将军,督理安徽军务。7月1日,安徽巡按使公署政务厅建成,以裴景福为厅长。7月15日,大总统任命韩国钧为安徽巡按使,安徽巡按使公署正式建立。直到民国5年7月改称省长公署为止。
巡按使公署成立以后,安徽省都督府也告废止,另组将军行署作为安徽省的军事领导机关。
二、巡按使及下设机构职权
安徽省巡按使公署的内设机构为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科。直属机构有财政厅(领水利局)、警务处。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废设。简称“两厅一处”制度。
〔巡按使〕
全省最高民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直隶于大总统。管辖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等队,并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司法行政及其它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根据《省官制》规定,巡按使的具体职掌包括:(1)依职权或特别委任,可以发布省令及省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抵触;(2)对所辖地方官吏的违法的命令或处分,有权停止或撤销之;(3)对所辖地方官吏,呈报大总统予以惩戒或奖励,呈请大总统任免所辖各县知事。对所辖各官吏,查有贪劣款迹,可以径行撤任;(4)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有稽核赋税出纳及考核经征官吏的权利,凡经征官吏的任免惩奖,由财政厅长详请巡按使核办;(5)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司法行政,有稽核司法经费及考核司法官吏之权,凡各县承审管狱等员的任免惩奖,由巡按使核办。对各级审、检人员,查有贪劣款迹,得饬该管厅长先行撤任,仍呈报大总统请付惩戒;(6)于非常事变之际,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力,得咨请驻扎邻近的军队及军舰长官派兵会同办理;(7)管辖巡防、警备队,可以支用军费。任用军官,裁改编练,由巡按使咨陈陆军部核办。凡需陆军、巡防队会同办理地方治安,可与都督协商行之。在紧急情况下,巡按使亦可以商调陆军。
历任巡按使有:韩国钧(1914年7月15日~1915年7月31日)、徐鼎康(1915年7月31日~1915年9月1日护理)、李兆珍(1915年9月1日~1916年4月22日)、倪嗣冲(1916年4月22日~1916年7月6日署理)。
〔政务厅〕
巡按使公署办理文秘机要事务的专门机构,辅助巡按使处理全省行政事务。政务厅置厅长1人,承巡按使荐任,承巡按使之命,掌政务厅事务,并督促本厅各掾属执行事项。裴景福、徐寿兹(署理)、郑教桎、陈师礼等先后担任厅长一职。
政务厅下设秘书4人,帮办秘书4人,承巡按使的命令,并商承厅长分办文牍函电、外交事件及特别委任监督财务、司法行政等项。
政务厅下置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科,由巡按使自委掾属佐理各项文牍事务。每科设科长1人,下分若干股,股设股主任1人,另以各股事务之繁简分设股员若干人。
〔财政厅〕
由原行政公署时期的财政司和国税厅筹备处合并成立。直属于中央财政部。但于本省的经费支配等事宜,则须受省行政长官的监督、指挥,因此,习惯上仍将财政厅作为省政府所设机构之一。
安徽省财政厅设有厅长1人,由财政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大总统荐任。根据《财政厅办事权限条例》规定,厅长负责管理全省的财政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和兼管征收工作的县知事。龚心湛、郑鸿瑞等先后担任巡按使财政厅厅长一职。
安徽省财政厅成立以后,根据民国3年9月颁布的《财政厅官制》,下置总务、征榷、制用3科,分掌全省财政事务。各科置科长1人,由厅长委任,报财政部及巡按使注册。科长承厅长命令,掌管本科事务,下设科员若干人,助理各科事务。为缮写文件等事,还可酌用雇员。
附:水利局
民国3年11月4日,安徽成立全国水利局安徽分局,后来改称安徽水利局,直属于巡按使。但机构暂附设在财政厅内,由厅长兼任水利局局长。财政厅长龚心湛担任第一任水利局局长。水利局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全省区域内江淮南北堤工河工及关于一切水利事宜。具体包括:(1)关于江堤河堤大修岁修事项;(2)关于圈筑圩堤、建造涵闸各工程事项;(3)关于各堤夏秋防险事项;(4)关于各堤平时保护事项;(5)关于宣泄河湖事项;(6)关于开挖沟渠塘堰事项;(7)关于水道交通事项;(8)关于其它水利事项;(9)关于筹集各种水利经费事项;(10)关于各项工程预决算事项;(11)关于内务部、财政部、农商部、全国水利局、本省巡按使饬交水利局核议或执行事项;(12)关于人民呈请水利局进行或妨害事项。
水利局置局长1人,由财政厅长兼任,受巡按使之领导,总理全局一切事宜并监督所辖职员。局长有权就全局重要事宜详请巡按使核饬遵办;有权执行局内各职员的进退并详报巡按使备案;对于各知事处理水利事宜,局长还有权考核,并详请巡按使分别奖罚。另置参议若干人,由局长聘任,以备一切水利事宜的咨询。下设总务、工程、调查3股。
〔警务处〕
辛亥革命以后,安徽曾先后成立了省城警察厅、芜湖地方警察厅、蚌埠、屯溪等警察局以及各县警察所等,尚无一个全省性的警察行政监督机关。民国4年8月6日,北洋政府内务部呈准公布了《整顿各省警政办法大纲》,希望统一全国各省的警察机构。根据该大纲的精神,安徽省巡按使李兆珍于民国4年12月呈请内务部获准设立安徽全省警务处,并于本月21日任命原省城警察厅厅长朱家珂为首任警务处处长。民国5年1月1日,安徽省警务处正式成立,直至民国16年3月国民党政府接管安徽省后被撤。该机关直隶于巡按使,为统辖全省各级警察机构的机关,并直辖省城警察厅、芜湖警察厅、长淮水上警察厅和长江水上警察厅4个机构。
安徽省警务处设处长1人,为省城警察厅厅长兼任。其任命由巡按使咨陈内务部呈请大总统简任。处长在巡按使的领导下综理全省警政并监督各级警察机构的官员。继朱家珂后,王善荃、宋植、孙熙泽相继担任此职。警务处下设总务、行政、卫生、司法4科,分别掌理整饬风俗、保护治安、调查户口,稽核交通、消防,预审、督捕拘押,防疫、检查食物屠宰、检查医疗卫生、医院工作等。